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签字盖章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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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铁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JCHINARAI1.WAY12THBUREAUCo.,1.TD.签发夕核稿照q拟稿舒红宇电话54821主送:集团各单位抄送:集团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发报所电报号码等级日期值机员页数时间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集团各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集团公司目前正在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在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和政策下发前,就现阶段各单位需要做的相关工作通知如

2、下:一、老项目的认定和计税方法的选择(一)老项目认定的目的认定为老项目的目的就是要取得计税方式的选择权。按36号文件精神,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项侧提供3%征收率发票,进项侧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老项目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销项侧提供11%税率专用发票,进项侧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目前在建项目实质都是老项目,首先要取得选择权,但若资料不全,或没有按当地税务局的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就会丧失选择权。为最大程度地保障企业利益各项目必须取得选择权。(一)老项目认定的条件1、根据36号文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

3、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不符合36号文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与税务部门或业主有效沟通,争取认定为老项目:(1)合同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但在地税部门办理过税务登记、开过税票、缴过税费的,可通过国地税移交的系统登记信息实现老项目认定。(2)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由业主代扣代缴的,要做好与业主及税务部门的沟通工作,实现老项目认定。(3)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30日当天以及合同条款中注明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作为开工日期的,应与税务部门通过有效沟通,争取认定为老项目。(三)简易计税方法及其优点1、项目税负可控,

4、比营业税略低。2、无需进项税抵扣,采购不需要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部门无需修改采购(租赁、劳务分包)合同,财务部门计税方法、纳税申报简单,各部门工作量不会陡增。3、涉税风险小。4、项目预缴税款后,上级机关不再涉及税款缴纳。5、员工有更充裕的时间去学习、了解和适应增值税。(四)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的要求1、原则上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老项目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以下情况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1)若老项目业主要求我方必须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放弃简易计税方法,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对材料设备成本占比大,测算税负低,成本增幅小,业主沟通良好,且税收征管环境好、纳税人纳

5、税意识强、进项侧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容易的地区项目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此类项目应依据对所在地区采购市场环境调查和进场前期已掌握的供应商(含分包商及其他合作商等)情况,对项目税负和成本进行综合测算对比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同时要开展同业主的补价谈判工作。此类项目在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前必须报上级机关财务主管部门批准。(五)其他相关要求1、老项目的认定及计税方法的选择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4月30日前务必完成相关的认定工作并报集团公司财务部税务科审批或备案。2、老项目应及时清理认定所需的支持性材料,材料不全的应及时与业主、税务局进行沟通和谈判并完善相关支持性材料。4月30日前务必将支持性材料扫描件(

6、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外出经营许可证、指挥部(项目部)成立文件、税务登记证等)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3、业主要求必须采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由于工程造价里只包含了3%的营业税,因此需要对合同总价进行重新谈判。原则上谈判由指挥部(项目部)进行组织,遇到困难时项目财务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机关财务部门报告,机关财务部门应当联合经营计划等部门,对项目与业主的谈判工作进行指导。根据未完工程量、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已采购的设备和物资等情况,充分考虑增值税对后期成本的影响,进行成本测算,在此基础上确定与业主的谈判底线。项目在不突破底线的前提下,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调整合同总价,与业主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并向上级

7、机关报备。二、合理解决资质共享问题现有的资质共享项目的运作模式在营改增后无法满足核算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从管理和核算模式上均应进行改变。(一)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资质共享的处理1.原则上要求此类项目采取标准总分包管理模式。2、各代局指项目要积极与业主沟通,就集团内管理核算模式的变更、银行账户的开立等事项与业主达成一致,争取业主的理解。3、各级经营计划部门牵头,完善局处两级之间的总分包关系,签订总分包合同。4、各级财务部门牵头,在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前提下分别建立代局指和项目部账套进行独立核算。为保证项目成本核算记录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项目原有账套作为工程公司项目部账套,同时以集团名义新设代局指账套,由原

8、项目财务代为记账;项目原有结算账户划入新设代局指账套,继续与业主结算拨款;工程公司项目部以分包合同中确定的项目名称重新开户(原则上在资金中心开设账户或纳入资金集中归集),以新开立的账户收取代局指的拨款,并对外支付结算;工程公司项目部一切经济业务以工程公司名义进行,原来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应以本公司名义全部重新签订,并向代局指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则上新设立的代局指项目仅允许核算对上对下计价、拨款,财务费用科目。对业主应收、预收、工程结算累计发生额和余额于2016年5月1日由原工程公司项目转入,相应挂对原项目的应付、预付、合同成本一关联分包成本;由代局指向业主提供增值税发票。新增代

9、局指账套启用时间统一为2016年5月1日。5、为便于集团公司的统一管理,在集团公司母公司下按照每个工程公司设立一个虚拟分公司,用于汇总各工程公司代局指的资产状况和核算往来转账业务。该虚拟分公司由各公司本级代理账务处理。6、各工程公司根据本单位情况清理出需新增代局指账套情况,由工程公司向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申请建账,集团公司不接收各项目部的单独申请。7、上述工作务必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二)工程公司之间资质共享的处理由相关公司间进行协商处理。(三)工程公司与集团外单位资质共享的处理由相关公司与对应单位进行协商处理。三、清理各项涉税业务,规避涉税风险按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

10、值税且营业税发票的开具没有过渡期。为规避涉税风险,各单位应及时对各项涉税业务进行清理并做好与税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一)税务风险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主体及临时性项目面临征税主体、计征方式、计税额度、缴纳模式等变更的局面,涉及到业主、地税、国税以及纳税主体等多个单位及相关管理环节,各单位应梳理分析税务风险,并拟定应对预案。1、无法取得完税凭证的风险由业主代扣代缴的项目,存在已扣款而未纳税或已纳税未及时取得地税局完税凭证现象,必须在4月30前完成清理工作,否则存在无法取得完税凭证的风险。2、无法取得营业税发票的风险(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4月30日前营业税费清缴情况,因自身原因未按当地地税部

11、门要求缴纳的,存在地税部门追缴税款且无法获得营业税发票的风险。(2)因业主原因可能导致无法取得营业税发票的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由业主代扣代缴的项目,业主已扣未缴税、已缴税末开票等情况;二是业主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要求现阶段项目自行缴纳,但项目来不及办理外经证的情况;三是业主按月计价,4月30日前无法完成验工计价等手续的情况;四是2015年下半年或2016年新上场的项目,因业主不要营业税发票,项目尚未在税务部门备案开票的情况;五是个别业主要求5月1日之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现阶段拒收施工方提供营业税票的情况。(3)税企因资源税、稽查等事项存在争议,地税局不给企业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况。(4)在“营

12、改增”期间还有可能会存在欠缴印花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影响地税局开票的情况。3、重复纳税的风险(1)地税局要求项目预缴营业税的。(2)业主拨付预付款账已缴纳营业税,5月1日之后,完成验工计价的。(3)税务、会计差异引起国地税部门争议的。(4)征纳双方就建筑企业增值税事项来说都是新手,双方对政策理解以及把握尺度上都不一致,存在一定风险。(5)项目在地税部门缴纳的千分之二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可能在地税部门移交资料不完全或者国地税衔接不顺畅的情况下导致国税部门重复预征。(6)局指预留计价部分的营业税已交,如5月1日后再向下分劈计价,参建单位将可能需要再交一次增值税,这样的话预留计价部分可能面临国税

13、和地税重复交税的风险。4、延迟纳税导致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各地地税局目前正在清理营业税费,项目存在延迟纳税导致滞纳金及罚款的风险。(1)因资金紧张没有按时完成纳税的。(2)地税局调整阶段性纳税任务,因人员变动引起的风险。5、国税税务稽查引起的风险各省地税局正在办理建筑企业纳税信息移交手续,国税局接手项目后,可能会对大型施工企业进行专项税收稽查,可能引起以前年度纳税调整的风险。(二)应对措施1、各单位要按股份公司统一要求,在4月30日之前足额缴纳欠缴的营业税费并开具发票,防止出现欠缴、滞纳金、罚款、无法取得完税证明及营业税发票的风险。2、业主已经代扣代缴,项目尚未取得代缴凭证的,应与业主沟通索要相

14、关代扣代缴凭证,完善缴纳税款事宜。3、业主已经代扣但尚未代缴情况,首先与业主协商,说明未在4月30日前取得代扣代缴凭证对项目的不利影响;若有特殊原因业主无法完成缴纳税款事宜,项目如有能力协助解决则应不等不靠主动帮助业主协调关系解决。4、业主本应代扣代缴却未代扣代缴的,一方面项目应该督促业主尽量在4月30日之前完成代扣代缴及缴纳税款事宜;另一方面项目应当与税务局主动沟通并出具由业主和项目同时盖章确认的由业主代扣代缴的声明类文件。如无法获得业主盖章,项目可以单方面出具业主代扣代缴声明文件并附以前期间业主转账的单据复印件,交当地税务部门签收;或者由项目与业主协商后自行缴纳。5、业主按月计价的,若项目

15、选择一般计税方法,4月份不提前计价,5月开票会增加项目税负。项目与业主谈判争取提前计价,给项目留足开票时间。6、特殊情况下业主选择不开票的,尚未在地税局备案的项目要与地税部门沟通争取备案并完成税金的缴纳。若地税局不再受理,可以选择到国税局备案,申请老项目选择简易征收。7、项目部应当在4月30日前梳理需缴纳资源税的材料使用情况,详细掌握相关材料使用数量,对所欠缴的资源税做出相应评估,形成缴纳资源税的具体方案。由项目部业务部门督促供应商缴纳欠缴资源税。8、印花税欠缴如果影响到营业税发票开具的,则应第一时间补缴印花税。9、单位应当与职工和当地税务局沟通,对于有必要在机关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职工,要尽快在机关所在地缴纳并持个人所得税已交证明在项目部本级报销,项目部将个人所得税余额在当地税务机关足额缴纳。10、原则上要求局指预留计价部分在预留完局指管理费用、集团公司利润等因素后于4月30日前足额分劈到各项目部,避免项目部重复交税。(三)相关要求1、近期各单位要及时关注当地国地税部门发布的税收信息,及时办理认证、备案手续。2、各单位要改变以前等靠业主的观念,应当主动找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有效协商,尽量做到税务风险最小。3、老项目由业主代扣代缴的,尽量由业主出面解决与地税局的相关事宜;业主不愿出面或因其他原因协调不成的,要积极主动,迎难而上,化解风险。4、针对国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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