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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年对外贸易合同对外贸易合同1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卖方卖出、买方购入商品。第二条价格和合同总金额在清单中所载明的商品以人民币计价。本合同总金额为元。商品价格包括运抵的一切费用,同时包括在境外预付的包装、标记、装运、保险的费用。第三条供货期限和日期商品应在卖方银行通知保兑的、与第二条所列金额相符的有效信用证时起天内运往.卖方有权提前供货,也有权视情况一次或几次供货。第四条商品品质商品品质和数量由买卖双方以书面协议确定,在清单中载明。第五条包装和标记商品包装应在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条件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所做的必要处理过程中完好无损。回牛货物应
2、有以下标记:到达站名称;卖方名称;买方名称;货件号;毛重;净重;体积(用立方米表示)。第六条支付买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可分割的、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的总金额在合同第二条中载明,其有效期至少天。信用证由卖方选择的、法律上承认的银行开立并确认。以信用证付款凭卖方向银行提交以下单据进行:发票一式三份;全套买方名义下的运输单;包装单一式三份;本合同副本;在境内的一切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境外的一切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第七条商品的交接所有商品应由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数量和品质检查。检查人员的结论是最终结论、买卖双方不得对此有争议。余下部分买方可以拒收和退还,
3、买方应单独保管其拒收的商品,并对此承担责任,便于卖方、供货人和检查人员进行可能的检查。如果确定拒收成立,对商品的责任自动转移给卖方,由卖方自行决定商品的处理,商品的保管费由供货人支付。第八条保险根据上文第二条由对商品在运抵之前进行保险。第九条品质保证商品品质应符合清单。买方没有义务接收不符合清单的商品。买方可以不加解释和不出示证据还未被接收的商品。根据下文第十条,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理由充分的索赔书时起天内如数更换未被接收的商品,以保证完全按照本合同规定运送货物。第十条索赔商品运到时,买方有权就商品的数量向卖方提出索赔(见第七条),反之,买方接收共同指定的检查员确定的数量的商品。买方可以就商品品质
4、不合格向卖方提出索赔。所有运抵的商品如果没有以适当的方式拒收或退回,都被认为买方已经接收。有充分理由退还的拒收的商品都被认为卖方供货不足同时免除对买方就拒收商品的支付或赔偿提出任1可异议。检查员最终确定有充分理由拒收和退回商品的数量。在商品原封不动或无损坏退还卖方的情况下,未超出检查员确定的界限的商品的拒收,无需经商品不合格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必要的手续,应由卖方无条件承认。买方索J暗函用挂号信寄给卖方。就某一批商品提出索赔不能成为索方拒收和拒付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应供应的商品的理由。第十一条不可抗力出现不可抗力,即火灾、自然灾害、封锁、禁止进出口和其他合同双方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合
5、同某一方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按不可抗力与其后果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上述情况与其后果持续达个月以上,任何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此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未M尝可能的损失。由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尽快将妨碍履行义务的不可抗力的出现和终止情况通知另一方。由卖方或买方国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是上述不可抗力情况出现的必需证明。第十二条罚则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的货物抵达期限,卖方应向买方支付罚金。罚金数额规定如下:(1)在最初三周内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2)以后每过期一个日历周支付未交商品总金额的%,但罚金总额不能超过未交商品总金额的%。
6、第十三条其他条件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自己对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尽管信用证可以转让,是可以按规定程序转让的。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4)有其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对合同的一切修改和补充意识只有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签字后才俄1.给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在境内的一切费用和规费,包括海关规费和关税,与订立、履行本合同有关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在境外,则由卖
7、方承担。第十四条仲裁由本合同派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和分歧适用中国法律,由仲裁机构审理。卖方::传真:电话:签订时间:年月一日签订地点:买方::传真:电话:签订时间:年月一日签订地点:对外贸易合同2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卖方:买方:于市年_月日(以下简称售方)为一方,与(以下简称购方)为另一方,签订合同如下:一、合同对象根据一年一月一日签署的关于建立贸易关系的协议精神,在中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向购方售出,购方从售方购入货物。其品名、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1、2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O售方有权对所供物货数量多交或少交。二、价格根据本合同
8、所售出的货物价格以计算,系中国国境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等费用在内。三、交货期交货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规定。发运站在运单上的戳记日期视为交货期。四、付款买方应在收到货物后3天内将货款凭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汇至卖方指定帐户:帐单一份;一运单副本;品质证明书一份;装箱单一份。五、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与双方所确认的.,各执一份的样品相一致,应该符合本合同附件中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售方国国家标准。商品质量应由售方国生产者或售方国商检机关出据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购方在本合同供货结束后,仍将标准样品保存六个月。六、包装和标记包及标记应保证货物在运输和可能发生的换装时的完好无损同时应保护货
9、物免受气候的影响。包装应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要求。每件货物或货签上应以不易抹掉的颜色用中、一文刷下列标记:包装箱高度超过一米时,应标上重心符号和字母.标记应符合国际货协要求并且应刷写在包装箱两侧(侧面,最好在端面)。每箱货物应附有详细的装箱单,上面注明品名、货号、规格、数量、箱(包)号。七、发运程序发货时,售方应随运单附下列单据:1 .发货明细单一份(明细单标明合同号、协议书及附件号);2 .品质证明书一份;3 .装箱单一份;售方应自发货之日起七天内用电报或信函将下列事项通知购方:售方负责将按本合同售出的货物运达指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以及可能发生的风险或破损的责任从货物自售方国铁路交给购
10、方国铁路时起,即由售方转至购方。八、其它条件任何一方无权在未取得另一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交给第三方。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补充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本合同签订后,一切谈判及在此之前进行的与合同有关的一切来往信函均告失效。领取进口/出口许可证由买方/卖方负责。本合同在双方取得进口/出口许可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卖方:ft三:法定地址:传真:月日买方:表:法定地址:传真:月日对外贸易合同3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签订地点:卖方:买方:(售方)为一方,与(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对象依据年一月一日双方签定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
11、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O第二条价格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第三条品质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所确认的.样品。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第四条供货期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第五条标记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英、
12、(国)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第六条支付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国和银行关于规定的办法及以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1 .帐单4份;2 .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3 .明细单3份;4 .品质证明书1份。第七条保证和索赔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第八条发货通知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
13、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第九条仲裁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方为商会。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它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觎。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无法履行
14、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第十一条其它条件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办理。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英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售方:;购方:第十三条运输地址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售方(签字):购方(签字):年一月一日年一月一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对外贸易合同4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概念在对外贸易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商品交易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即对外贸易行纪合同。这是一种艇的行纪合同,主要发生在对外贸易关系中。目前我国在对外
15、贸易中行之有效的外贸代理制,主要是外贸行纪制度。我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1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对对外贸易行纪合同设有规定,签订对外贸易行纪合同时应遵循上述法规的规定。(二)对外贸易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委托人都是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组织。依法办理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手续并及时向行纪人提供委托进口或者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未经行纪人同意,不得自行就合同条款对乍出任何形式的承诺,不得自行与外商修改或者补充进出口合同。委托人同意的进口或者出口合同条款不得就条款本身的缺陷所引起的损失向行纪人请求补偿。磁照委托协议进出口合同的规定及时向行纪人提供进口所需资金或者委托出口的商品。西照委托协议的规定,向行纪人支付约定的手续费,并偿付行纪人为其垫付的费用、税金及利息。委托人违反行纪合同,导致行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