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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郑州市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申报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郑州市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申报工作,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3)22号),规范引领我市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建设,制定本申报指南。第二条在郑州市辖区内从事预制混凝土、钢结构、装饰装修等部品部件生产的企业。第三条“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科学规划、突出特色;示范带动、整体提升”。培育一批具有“郑州品牌的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第四条申报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工商注册在郑州市辖区内,按国家或行业标
2、准从事实际生产的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企业;(二)企业具有建筑部品部件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能力和产品研发、检测能力,对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三)企业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体系完善,并通过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四)具有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五)近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第五条郑州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的申报工作,申报工作成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建筑节能与装配式建筑发展中心(郑州市建筑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报、评价、监管等日常工作,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或监督检查。第二章评价认定第六条企业按照郑州市
3、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评价导则(试行)开展自评,自评得分60分(含)以上的可向评价办公室提出评价申请。第七条申报材料:(一)郑州市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申报表(一式三份);(一)自我评价打分表;(三)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综合汇报PPT及视频,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基础设施、智能装备与产线、数字化管理、系统集成与创新等;(四)符合申报条件(15项)等相关证明材料。第八条评价专家从智能建造专家库随机抽取,组成评价专家组(35名),评价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检查方式,根据评价综合得分确定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星级等级,提出等级评价结果,并
4、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发布。专家组对评价结果负责。第九条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的认定划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获得星级认定的颁发“星级证书”。第十条评价过程接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局纪委的监督。第十一条评价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的评价。评价过程遵循公正、公开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第三章激励机制第十二条被认定为建筑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基地(智能工厂)的企业,优先享受相关奖补和税收减免政策,并给予评优评先支持;在企业开展园区建设和技术升级改造、用地和专项资金申请等优先保障。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
5、建筑、安置房建设、既有建筑改造等项目可优先采用获得智能生产基地“星级证书”的产品,鼓励其他工程项目使用获得“星级证书”的产品。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获得“星级证书”的企业信息定期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协调发改、市场监督、工信、安全和环保等部门联动,加强对获得“星级证书”企业信息动态管理、检查巡查。出现问题的,市城建局将会商其他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认定资格,并定期通报。第十五条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抄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第十六条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星级证书”:(一)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认定的;(二)允许他人冒用已经认定产品信息的;(三)因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