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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字指示秤计量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制造、销售、修理、使用和检定数字指示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数字指示秤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制造、销售、修理、检定和使用数字指示秤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制造、销售数字指示秤,应当保证其出厂检定合格。在秤体明显易见的位置应有“本秤不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征”的字样。秤体可改变计量性能和量值的部位应有铅封,保证在不破坏铅封情况下不能调整,铅封应具有唯一特征和不能重复使用特性
2、。秤体上应有出厂铭牌,铭牌信息至少包括厂名,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第四条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使用的、具有作弊功能的以及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数字指示秤。第五条修理数字指示秤,不得更改秤的原出厂计量性能和计量单位,应保证修理后量值准确可靠。修理后应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计量检定合格且实施铅封,方可使用。第六条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主办者,应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和承担法律主体责任。主办者应在经营场所明显易见的位置设置满足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并保证其准确可靠。有条件的可统一配备贸易结算用数字指示秤,并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主办者应对社会做出诚
3、信计量自我承诺。第七条经营者使用数字指示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应依法计量检定。经营者应按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和承担法律责任。购买、使用的数字指示秤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无检定标志和检定铅封的秤。进行交易时,使用数字指示秤要放置平稳,且容易被消费者认读,明示操作过程和商品量值。鼓励经营者使用可打印称量结果的数字指示秤。第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无铅封或铅封信息无法辨识的,均按检定不合格处置。检定合格的,出具检定证书、贴检定合格标志并施加检定机构铅封。检定不合格的,出具检定
4、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第九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制造、销售、修理、使用数字指示秤行为进行监督。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制造、销售、修理、检定、使用单位管理档案。督促、指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保护制度,正确设立公平秤。第十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造、销售、修理、使用和检定数字指示秤的,依法查处。第十一条经调查核实,制造、销售、修理和使用数字指示秤的单位和个人属于计量失信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重点监管和限制措施:(一)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计量监督检查的频次;(二)根据计量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对经营者采取提醒、约谈、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措施;(三)向其他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通报,供其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公开招标、政策应用时予以考虑。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