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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洗手设施建设技术指南1 .总则1.0.1为认真开展好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专项行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增加公共洗手设施并规范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指南。1.0.2本指南适用于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1.0.3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除应符合本指南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1.0.4农村地区或其他特殊区域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指南执行。1.0.5本次建设改造,重点对学校、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客运站(码头I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洗手设施新建、改造、升级,实现洗手设施全配套并确保数量足够、质量达标、管理到位、经久
2、耐用。1.0.6各地各区域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增设公共洗手设施。1. 0.7公共洗手设施根据服务规模和建设类型可分为卫生间附属式、便捷实用式和建筑小品式。2.术语2. 0.1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是指依托卫生间洗手池新建或改造的公共洗手设施。2. 0.2便捷实用式公共洗手设施是指单独设置在室外的仅包含洗手盆、感应式水龙头等主要洗手服务功能的洗手设施或包含以上功能的装配式洗手设施。2. 0.3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是指单独设置在室外的带顶棚和镜面、广告屏、垃圾箱等功能多样,造型灵活的建筑小品式的洗手设施包含以上功能的装配式洗手设施。2. 0.4公称压力是指管材在二级温度(20)时输水的工作压力。
3、2. 0.5等电位联结是指把建筑物内、附近的所有金属物,如混凝土内的钢筋、自来水管、电力系统的零线、建筑物的接地线统一用电气连接的方法连接起来(焊接或者可靠的导电连接)使整座建筑物成为一个良好的等电位体。3.基本规定3. 0.1公共洗手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管理服务按照“因地制宜,方便实用,节水环保,满足需求”的原则开展。3. 0.2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并报规划、环境、消防、水务等行政部门审批,相关部门宜联合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推进建设进度。3. 0.3公共洗手设施建设宜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3. 0.4新建公共洗手设施参照本指南第四章要求执行。3. 0.5公共洗手
4、设施的改造、升级参照本指南第五章要求执行。3. 0.6公共洗手设施的管理与服务参照本指南第六章要求执行。4.建设要求4.1 规划选址4.1.1 公共洗手设施布局重点在学校、公共厕所、医疗机构、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室内公共场所、公园广场、客运站(码头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10类公共场所。4.1.2 学校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教学楼、宿舍、食堂、值班室、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建筑内部有卫生间的,应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同时以上建筑主要、次要出入口及公共休息区域宜设置不少于一个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2 .学校主、次要出入口及操场、学校大门口
5、、足球场、广场、休闲庭院等室外公共区域在人流量较大的位置宜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3 .1.3公共厕所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A级以上旅游厕所和一类、二类城市公厕的男、女厕间分别结合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4 .1.4医疗机构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门诊楼、住院楼、医技楼、餐厅等公共建筑内部应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同时以上建筑主要、次要出入口及每层公共空间固定位置宜增设不少于一个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5 .医疗机构主、次要出入口、内部广场、休闲庭院等室外公共区域宜分别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
6、6 .1.5集贸市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结合市场内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2 .在市场主、次要出入口和内部蔬菜区、活禽区、水产区、熟食品区,鲜肉区等各类分区单独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4.1.6商业街区、商业广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商业街区、商业广场根据条件配置建筑小品式或独立式简易式公共洗手设施。4.1.7室内公共场所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结合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2 .在商场、餐厅、超市、电影院、网吧、KTV、健身场所、政务大厅、会堂会场、银行营业部、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等室内公共场所的主、次
7、要出入口、中庭广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3 .1.8公园广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结合室外公共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2 .在各类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开敞空间、步行休闲场所、乡镇广场、滨河步道、健身场地、步行街区等供人停留休憩和休闲活动的城市开敞空间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3 .城市公园、广场绿地、开敞空间、步行休闲场所、乡镇广场、滨河步道公共洗手设施在人流量较大的区域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健身场地、步行街区等供人停留休憩和休闲活动的城市开敞空间服务半径也不宜超过500米。4 .1.9客运站(码头)设置公共洗手
8、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结合室内和室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2 .在客运站候车区和码头候船区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3 .在客运站(码头)入口前广场、和出站口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4 .1.10旅游景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1 .结合室内和室外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2 .在景区游客接待中心、售票厅、室外广场、主要游览道路一、重点观景平台和景观节点等人流聚集的休闲游览开放空间设置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3 .旅游景区步行道公共洗手设施服务半径不宜超过500米。4 .1.11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公共洗手设施应符合以
9、下要求:1 .结合服务区建筑内卫生间设置卫生间附属式公共洗手设施;2 .在停车区、公路沿线加油站和城镇建成区加油站等区域单独增设便捷实用式或建筑小品式公共洗手设施。3 .室外公共洗手设施应节约用地,充分结合公共休息区域等设施设置。4 .公共洗手设施应合理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区域,选择地势相对较高,管线易于布置,不易积存雨水,无地质危险地段,方便使用者到达,便于维护管理的区域进行建设。4.2配置标准4. 2.1公共洗手设施配置应根据服务规模、建设类型、人员密集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做到因地制宜、方便实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5. 2.2公共洗手设施应包含感应式水龙头(农村地区学校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10、洗手池、洗手液等基本功能,有条件的场所可增加擦手纸、烘干机、手消毒液等。6. 2.3卫生间附属式洗手设施应结合卫生间建设相关要求进行配置。7. 2.4便捷实用式洗手设施应具备洗手设施基本功能,包含不少于1个感应式水龙头和1个儿童或残障人士使用洗手池,其他功能根据实际需求灵活配置。8. 2.5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应包含不少于3个感应式水龙头和1个儿童或残障人士使用洗手池。9. 2.6建筑小品式洗手设施除包含一般洗手设施外还可根据需要增加雨棚、镜子、信息广告屏、自动售卖机、垃圾箱、WIFI、视频监控等服务设施。鼓励通过提供多种便民服务服务设施,推进市场化运作管理。10. 2.7学校内洗手设施原则上每
11、个水龙头服务学生人数不超过50人。11. 2.8一级客运站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6个感应式水龙头,二级客运站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4个感应式水龙头,三级客运站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2个感应式水龙头。力争乡镇公交始末站、中心城市主次干道公交站台设置有一个洗手设施。客运码头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4个感应式水龙头。12. 2.9全省高速公路每个中心服务区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10个感应式水龙头,每个普通服务区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6个感应式水龙头,停车区配置洗手设施不少于4个感应式水龙头。13. 2.10公共洗手设施应在显眼的位置设置统一的标识标牌。14. 2.11公共洗手设施造型、风貌、材料、工艺等可根据各地特色要求进行
12、灵活控制。15. 2.11公共洗手设施设计和建造应考虑儿童和残障人士使用需要,增加相应辅助设施等。4.3土建及设施4.3.1公共洗手设施的布置,应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满足卫生环境和城市景观环境要求。4.3.2公共洗手设施墙面应采用光滑、防渗、坚固、耐腐,便于清洗的材料;地面应采用防渗、防滑材料。4.3.3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2 .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3 .单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4 .双侧并列洗手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o4.3.4所采用的混凝土强度
13、等级不应小于C25,砌块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Ul0,砂浆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5.Oo4.3.5地面设置1%1.5%的坡度,坡向地漏,防止积水。4.3.6单个洗手盆平面尺寸不应小于500mmx400mm,盥洗槽宽度不宜小于600mmo成人使用安装高度为080m,儿童使用安装高度为0.50mo4.3.7外观和色彩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且具有一定的标识性。4.3.8有条件时,每一个设置洗手设施的地方,宜至少设置一个儿童专用洗手盆或盥洗槽;并在每个洗手盆或盥洗槽上方0.30米处,设置镜子。4.4安装要求4.4.1卫生设备安装前应对所有的洞口位置和尺寸进行检查,确定管道和施工工艺之间的一致性。4.4.2在
14、运送卫生设备前,应对存放场地进行清理,加围挡,避免设备被损坏。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所有设备和洁具的安全,并应对水龙头、管材、板材等进行检查。安装前的设备和洁具宜集中存放。4.4.3在安装时应对设备进行保护,应避免釉质及电镀表面损坏。4.4.4卫生设备安装时,严禁给水管道与排水管道直接连接;严禁使用再生水作为公共洗手设施的水源。4.4.5管道和其他制品不应做支撑和固定卫生设备的附件。螺丝应使用金属材料或不锈钢,支架及支撑部件应做防腐、防锈处理。支架应安装牢固。当卫生设备被固定在地面时,被固定的地面部分应平整。在支架上的设备应与墙面固定。4.4.6卫生设施在安装后应易于清洁。当卫生设备与地面或墙面邻接
15、时,邻接部分应做密封处理。4.5给水排水4.5.1公共洗手设施给水、排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和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的有关规定。4.5.2公共洗手设施给水系统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4.5.3给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或)水量不足时,应根据卫生安全、经济节能的原则选用贮水调节和加压供水方式。每个供水分区最低洗手设施配水点处的静水压力不宜大于0.45MPa,且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o当压力超过时,应设减压设施。4.5.4给水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等计量装置;给水系统应设置便于维护和检修的阀门。有智慧运行管理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用水远传计量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4.5.5公共洗手设施洗手盆应采用感应式水嘴,并应采用较高用水效率等级的节水型产品及配件,产品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嘴用水效率限定值及用水效率等级GB25502的有关规定,感应式水嘴用水效率等级不低于2级,设计流量不大于6.01.min4.5.6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管件及连接方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管材、管件和阀门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管件与阀门。系统工作压力不得大于国家现行标准中公称压力或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