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43504-2023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试验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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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9.020CCSV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435042023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试验要求Flighttestrequirementsforflightperformanceofcivillargeandmediumfixed-wingunmannedaircraft2023T2-28发布2024-04-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份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次前言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一般要求14.1 试飞条件14.2 试飞对象24.3 文件和资料24.4 人员要求24.5 测试和改装24.6 数据处理24.7 结果评定35详细要求35.

2、1 空速系统校准35.2 起飞性能35.3 爬升性能55.4 最大飞行速度65.5 最小平飞速度75.6 升限75.7 续航性能85.8 水平加减速性能95.9 盘旋性能1()5.10 下滑性能115.11 着陆性能125.12 任务性能136试飞报告1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航空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35)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沈阳飞机设计研究所、西安爱

3、生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爱生无人机试验测试靖边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西安飞机设计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培田、尹文强、胡应东、吴欣龙、舒振杰、安然、王锋、张泽京、唐塘、负正平、钟海、潘计辉、李剑、贺正彦、祝小平、史贵超、王久元、李丽锦、牛振中、王伟。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试验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试验的内容、目的、条件、实施、数据处理和结果评定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起飞重量不小于150kg的民用大中型固定翼无人机(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试验,纯电动类无人机和其他类型无人机飞行性能飞行试验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

4、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38152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术语3术语和定义GB/T3815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装机功率损失engineinstallationpowerloss发动机装机后,其功率与台架功率相比出现的损失。注:装机功率损失随发动机功率状态、无人机的飞行状态不同而有所变化。3.2加速法accelerationmethod以水平加速的方式确定无人机的加速性能、爬升性能和最大飞行速度等科目的试飞方法。3.3起飞重置ta

5、ke-offweight为完成任务所需要的燃料量和有效装载时无人机的总重量。注:除非另有规定,起飞重量般是指发动小l动之前的无人勺逋量。3.4正常飞行重量normalflightweight无人机在规定状态下,携带50%机内燃料量的飞行重量。4一般要求4.1 试飞条件试飞的场地条件(海拔高度、跑道)和环境条件(大气温度、大气压力、大气湿度、风速、风向、能见度等)应符合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中的相关规定。4.2 试飞对象试飞对象满足以下要求:a)技术状态应符合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b)应按照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规定,确定无人机开展飞行性能试验时的重量、重心,若无特殊要求,试验重量一般为正常飞行重量,试验

6、重心一般为正常重心位置;c)发动机功率满足发动机技术要求中所有使用状态的最低保障功率,试飞期间应按照发动机使用维护要求开展保障功率检查试验;d)用于无人机飞行性能换算修正的发动机可用功率,应引用发动机的装机功率损失数据;e)若采用关闭动力装置、置慢车方式模拟动力失效,应证明输出功率和失效后动态响应在模拟方式与真实动力失效之间的一致性;D试飞中采用的控制模式应满足具体科目要求,但不应超出各控制模式下对应的使用飞行包线;g)航路规划设计应满足飞行性能试飞科目需求,完成航路规划后,应通过地面仿真试验对航路的正确性和合理性进行验证与确认。4.3 文件和资料试飞前应提供以下文件:a)无人机飞行试验大纲;

7、b)无人机飞行性能计算分析结果;c)无人机重量、重心计算结果;d)无人机系统技术说明书;e)无人机系统操作员手册及飞行手册;D其他与试飞相关的必要资料和计算结果。4.4 人员要求参试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a)操作员具备被试无人机系统操作能力;b)参试人员满足上岗要求。4.5 漓试和改装试飞测试和改装应满足以下要求:a)根据无人机飞行性能试飞的测试需求进行试飞测试和改装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测试设备的种类、数量、测量范围和精度;b)进行测试设备的检验和校准,测试设备的技术状态受控;c)测试和改装不改变无人机系统的气动特性,不影响无人机系统的正常工作,不危及地面人员的安全。4.6 三IS试飞数据处理

8、应满足以下要求:a)对于发动机不同功率状态下的可用功率,在发动机最低保证性能的基础上扣除装机功率损失来确定;b)对于使用大气数据系统的无人机,通过试飞确定静压、气压高度和空速的位置误差修正量。4.7 结果评定试飞结果评定中,应通过对试飞数据预处理结果的分析进行数据有效性确认。5详细要求5.1 空速系统校准5.1.1 试飞目的应通过飞行试验,给出无人机空速系统的位置误差。5.1.2 试飞条件空速系统校准试飞应满足以下试验条件:a)配有相应的校准设备,校准设备时标与机载测试系统协调致;b)选择在天气稳定的条件下进行试验。5.1.3空速系统校准试飞的测试参数应包括:a)飞行状态参数:指示空速、指示马

9、赫数、真空速、地速、气压高度;b)飞行环境参数:大气总温、大气总压、大气静温、大气静压;c)其他记录参数:无人机起飞时的重量和重心、无人机状态。5.1.4 试飞实施空速系统校准试飞的实施要求包括:a)在无人机不同状态、选定飞行速度、选定飞行高度的状态组合下进行试验,当重量、重心对空速系统位置误差有明显影响时,应进行不同重量、重心位置的校准试飞;b)无人机空速系统校准应采用速度法;c)无人机进行稳定平飞时,应在同一架次内连续完成同一状态组合下的正、反两个方向的飞行试验。5.1.5 &三l三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测量得到的地速,经风速修正后得到真空速,应结合由空速系统测得的大气总温和总压,对于每一稳定平

10、飞的速度点求出马赫数修正量(ZXMa)和速度修正量(4V5.1.6 结果评定空速系统校准试飞应给出以下结果:a)指示空速(V;)与速度修正量(ZV;)的关系式和曲线;b)指示马赫数(Ma;)与马赫数修正量(4Ma)的关系式和曲线。5.2 起飞性能5.21 试飞目的应给出轮式起降无人机在不同机场环境、给定起飞重量下的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起飞离地速度、起飞滑跑时间和起飞滑跑耗油量。对于通过火箭助推、机载投放及其他方式进行起飞(发射)的无人机,应给出其在给定重量下的弹射(投放)末段速度。5.22 试飞条件起飞性能试飞应满足以下试飞条件:a)配备测量无人机起飞滑跑距离与起飞航迹的设备;b)配备测量

11、机场温度、压力、风速、风向的设备;c)试飞时的风速、风向满足给定的起飞气象条件限制;d)无人机状态满足试验要求;e)无人机重量、重心满足试验要求;f)起飞过程中保持自主起飞;g)发动机功率最大状态或按照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5.23 融#起飞性能试飞的测试参数应包括:a)飞行状态参数:气压高度、校准空速、真空速、触地信号、机场坐标系坐标或地理坐标系坐标;b)动力装置参数:瞬时油耗、总油耗、发动机转速、桨I更值;C)飞行环境参数:大气总温、大气总压、大气静温、大气静压、机场地面风速、机场地面风向;d)其他记录参数:无人机起飞时的重量和重心、无人机状态。5.24 试飞实施起飞性能试飞的实施要求包括:

12、a)在选定的试验状态下,无人机应按照设计程序自主起飞:b)轮式起降无人机应按照触地信号确定无人机的起飞离地时间,一般采取2个3个试验样本数据;c)对具备单发故障起飞功能的无人机,还应对单发停车状态的起飞性能进行考核。5.25必要时,应将实际条件下得到的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起飞离地速度、起飞滑跑时间修正到标准状态,修正时宜考虑以下因素,将2个3个试验架次的结果取平均值:a)大气静温;b)大气静压;c)沿跑道方向的风速;d)发动机功率:e)无人机起飞时的重量;f)机场高度;g)跑道纵向坡度。5.26结果评定对于轮式起降无人机,应给出的结果包括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起飞离地速度、起飞滑跑时间和

13、起飞耗油量。对于通过火箭助推、机载投放及其他方式进行起飞(发射)的无人机,应给出的结果为弹射(投放)末段速度。5.3 爬升性能5.3.1 试飞目的应通过飞行试验,给出无人机在给定富度的最大爬升率和有利爬升速度。5.3.2 试飞条件爬升性能试飞应满足以下试飞条件:a)无人机状态满足试验要求;b)无人机重量、重心满足试验要求;c)发动机功率最大状态或按照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d)在稳定天气条件下进行试飞;e)飞行控制选取自主飞行模式。5.3.3 测试参数爬升性能试飞的测试参数应包括:a)飞行状态参数:气压高度、校准空速、纵向过载、法向过载、爬升率;b)动力装置参数:瞬时油耗、总油耗、发动机转速、桨距

14、值;c)飞行环境参数:大气总温、大气静温、风速、风向;d)其他记录参数:无人机起飞时的重量和重心、无人机状态。5.3.4 试飞实施爬升性能试飞的实施包括以下要求。a)有利爬升速度的测定:在无人机飞行包线范围内,应选定不同飞行高度,在设计的有利爬升速度两侧各选择2个3个速度(含设计的有利爬升速度)并通过航路规划,使无人机以设计的爬升速度自主爬升通过所需验证的试验高度。针对验证的飞行高度,应以设计的有利爬升速度进行正、反航向2次爬升。b)最大爬升率的测定:以选定无人机状态、正常飞行重量在低空加速至选定的爬升速度,保持发动机于试验状态不变,按照设计的各高度,以有利爬升速度自主连续爬升至试验要求高度。

15、在整个爬升过程中,除非另有规定,应始终保持规定的发动机状态,使无人机处于自主模式飞行,爬升完成后,立即下降高度,并在同一空间内完成反航向爬升。5.3.5 ft三IS必要时,应将实际条件下得到的最大爬升率修正到标准状态,修正时宜考虑以下因素:a)大气静温;b)发动机功率;c)飞行重量;d)风梯度影响。5.3.6 结果评定爬升性能试飞应给出以下结果:a)各试验高度爬升率随速度变化的数据和曲线;b)有利爬升速度随高度变化的数据和曲线;c)最大爬升率随高度变化的数据和曲线。5.4 最大飞行速度5.4.1 试飞目的应通过飞行试验,给出无人机在给定高度下的最大飞行速度。5.4.2 试飞条件最大飞行速度应满足以下试飞条件:a)无人机状态满足试验要求;b)重量、重心位置满足试验要求;c)发动机状态按照无人机系统技术要求;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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