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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7.020.60CCSU6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36032023代替GB/T136032012船舶蓄电池装置Marinebatteryinstallation2023-12-28发布2024-04-01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目次前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缩略语25 要求25.1 通用要求25.1.1 材料25.1.2 设计与结构25.1.3 布置及安装55.2 通用蓄电池组要求65.2.1 铅酸蓄电池要求65.2.2 磷酸铁锂蓄电池要求65.3 起动蓄电池组要求86 试验方法86.1 通用测试条件86.1.1 环境条件86.1
2、.2 测量用仪器及仪表的准确度86.1.3 蓄电池组充电86.1.4 其他试验条件86.2 通用蓄电池组试验86.2.1 铅酸蓄电池试验86.2.2 磷酸铁锂蓄电池试验96.3 起动蓄电池组试验Il7 检验规则117.1 检验分类117.2 型式检验117.2.1 检验时机117.2.2 受检样品数117.2.3 检验项目117.2.4 合格判据128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128.1 包装128.2 标志138.3 运输138.4 贮存1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GB/T136032012船舶蓄电池装置,与GB/T
3、13603201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船用磷酸铁锂电池作为通用蓄电池的应用要求,以适应船舶蓄电池发展现状(见5.1.2.4、5.1.2.5及5.1.2.7);b)增加了船用蓄电池的容量计算方法,以适应实际需要(见5.1.2.2.3);O增加了磷酸铁锂电池船用的布置和通风要求,以满足其特性要求(见5.1.3.6);d)增加了起动蓄电池、通用蓄电池不同要求,以适应电池不同的应用场景(见5.2、5.3、6.2及6.3)。e)增加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等内容,以协调产品标准规范性要求,并与实际需要相结合(见第6章、第7章、第8章)。请注意本
4、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全国船舶电气及电子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eTC531)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八研究所、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第七一二研究所、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上海舞洋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汾西重工无锡赛思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睿、刘飞、刘波、李世明、胡建军、邵诗逸、王宇航、陈俊杰、李昱、王栋。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1992年首次发布为GB/T136031992,2012年第一次修订;一一本次为第二次修订。船舶蓄电池装置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船舶辅助蓄电池装置(以
5、下简称蓄电池装置)的技术要求和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和标志,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除主动力之外的、在船舶上固定安装使用的蓄电池装置,包括铅酸蓄电池、磷酸铁锂蓄电池。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6994-2006船舶电气设备定义和一般规定GB/T7357-2010船舶电气设备系统设计保护GB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CB/T3821船舶通讯、照明用铅酸蓄电池CB/T4319船舶起动用铅酸蓄
6、电池中国船级社船舶应用电池动力规范(2023)3术语和定义GB380312020、CB/T3821和CB/T43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通用蓄电池组universalbattery用于船舶应急照明、通信、报警电源的蓄电池组。3.2起动蓄电池组starterbattery用于船舶主机和辅机起动用的蓄电池组。3.3初始容initialcapacity新出厂的蓄电池组,在室温下,完全充电后,以Ih放电率放电电流放电至制造商规定放电终止条件时所放出的容量。3.4额定容量ratedcapacity在规定条件下测得的并由制造商标明的电池容量值。3.5蓄电池室(箱)batteryro
7、om(box)专门存放蓄电池的舱室(箱)。4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BMS:电池管理系统(BatteryManagementSystem)FS:满量程(FUIlScale)5要求5.1 通用要求5.1.1 材料蓄电池装置选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a)选用的材料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并具备有效的材料检验合格报告(或证书);b)选用的材料符合GB/T69942006中4.7的要求。5.1.2 设计与结构5.1.2.1 基本要求5.1.2.1.1蓄电池装置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GBZr69942006中4.6的规定。5.1.2.1.2蓄电池装置正常使用应无电解液外漏。铅酸蓄电池充注塞的结构应能
8、防止由于横摇和纵倾等船舶运动而引起的电解液外溢。5.1.2.1.3蓄电池装置应组装在结构坚固和采用适当材料制成的箱体或支撑结构内,并具有便于搬运的措施。5.1.2.1.4蓄电池装置的防护等级应符合安装在船舶相应位置的防护等级要求。5.1.2.2容量5. 1.2.2.1起动蓄电池组应设置独立的两组,其总容量应在30min内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对每台可换向的主机能从冷机连续起动次数不少于12次(对每台不能换向的主机,其连续起动次数可不少于6次),且每组蓄电池应能独立使主机起动。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5.1. 2.2.2辅机的电起动装置应设置两组独立的蓄电池组,或者如设有主机起动蓄电池
9、组,则也可通过独立的电路由主机蓄电池组供电。在仅有单台辅机的情况下,可仅设1组蓄电池组。起动辅机的蓄电池组的总容量,应足以对每台辅机至少起动3次。并随时可用船上的充电设备进行充电。5.1.2.2.3蓄电池组应配有足够的容量。蓄电池容量表达有安时(Ah)、千瓦时(kWh)两种方式。通用蓄电池组容量计算见公式(1)。Q1(1)式中:Q所需蓄电池容量,单位为安时(Ah);I负载电流,单位为安(八);t负载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三);K蓄电池容量系数。5.1.2.3接线端子5 .1.2.3.1蓄电池装置的接线端子应有注明极性的耐久标志,电池单体之间的导体及接线端子的载流量应与蓄电池特性确定的最大电流相
10、适应,对具有高放电率的原动机起动用的蓄电池需要特别考虑。6 .1.2,3.2连接导体及接线端子应牢固可靠,不应出现变形、松动、脱落等现象,应有防止电解液腐蚀的措施。5.1.2.4电池管理系统(如有)磷酸铁锂蓄电池组应配备电池管理系统(BMS)。BMS应具有自检功能,应能对磷酸铁锂蓄电池组的故障进行保护,应能实现磷酸铁锂蓄电池组在船上使用期间的全生命周期监控。在蓄电池未工作期间,应至少能对蓄电池温度、环境温度进行测量和显示,并在温度异常时能够就地及远程(船舶经常有人值班的区域)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BMS还应符合船舶应用电池动力规范(2023)中6.5.1规定的要求。5.1.2.5热失控安全应以满
11、足船舶安全为前提,锂电池组需要考虑自身内部布置和热安全防护设计。5.1.2.6充放电设备及保护5.1.2.6.1充放电设备1.1.1.1.1.1 2.6.1.1蓄电池组应设有适当的充电设备,充电设备应能将蓄电池组从完全放电状态开始在不超过10h的时间内充电至额定容量。1.1.1.1.1.2 当采用浮充充电工况或充电时负载仍接至蓄电池上时,充电的最大电压应不超过任何连接设备的安全电压。安全电压不能得到保证时,应设置电压调整器或其他电压控制装置。1.1.1.1.1.3 电压超过55V的系统宜设置写明“在接通与蓄电池相连的任一电路之前,应断开充电装置”的警告牌。1.1.1.1.1.4 对于长期不用的
12、蓄电池,必要时,应提供定期补充充电装置,以补偿内部损耗。1.1.1.1.1.5 蓄电池充放电板上应设置能指示充放电的电流表、电压表及工作指示灯各一只,电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1.1.1.1.1.6 每一蓄电池充电装置应设有控制及监视蓄电池组充电的适当措施和由于充电装置电源电压的降低或丧失而导致蓄电池放电的合适的保护。1.1.1.1.1.7 半导体充电设备应有抑制对无线电干扰的措施。1.1.1.1.1.8 阀控密封型蓄电池组应设有防止其排出的可燃性气体超过制造厂设计值的设施,该设施应独立于充电设备。1.1.1.1.1.9 锂电池充放电装置都应能与BMS进行数据传输,接收BMS的所有必要的报
13、警信号并进行相应的动作,以保护蓄电池的安全。充放电装置应在BMS限定的条件下进行充放电。充放电装置应在装置本身或者合适的位置指示充放电电流、电压、荷电状态等参数和相关的报警信号。5.1.2.6.2献5.1.2.6.2.1当蓄电池经串联电阻连接在线路上进行浮充时,与之连接的所有电气设备均应能承受得住线路对地的电压,否则应断开。注:浮充为连续、长时间的恒压充电方式。5.1. 2.6.2.2蓄电池组(除原动机起动用蓄电池组外)保护,应满足GB/T7357-2010中&9的要求。5.1.2. 6.2.3每蓄电池充电装置应设有连续监测绝缘电阻的报警器,且能在绝缘电阻异常低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5.1.3.
14、 7蓄电池室(箱)5.1.2.7.1蓄电池室内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若由于操作原因而有必要设置在蓄电池室内时,则该电气设备应具有符合防爆电气设备的类、级别为HG温度组别为Tl的合格证书。锂电池所在舱室,不需要满足该要求。5.1.2.7.2蓄电池室内宜尽可能不穿越与其无关的电缆,当不可避免时,电缆(包括路过电缆和终端电缆)应为铠装型的或敷设在金属管道中。5.1. 2.7.3易产生电弧的设备不应安装在主要用于安置蓄电池室内。5.1.2. 7.4蓄电池室的电气设备的开关、保护电器和电动机控制设备应能分断所有极或相,且宜安装在非危险处所。5.1.3. 7.5蓄电池室的门宜尽可能开向室外,除通风口外,蓄电
15、池室的其他开孔以及与其他毗邻舱室之间应做有效密封,以防止有害气体窜入其他舱室。5.1.4. 7.6安放蓄电池室(箱)内部,包括架子、通风道等,凡可能受到电解液或电解液逸出气体腐蚀的表面,均应有防止腐蚀措施。5.1.5. 7.7在专用蓄电池室(箱)的门或盖子上应设有“禁止烟火”的永久固定警告牌。5.1.6. 7.8除了免维护型蓄电池外,蓄电池室内应设置有蒸储水容器及其架子和其他必要的附属设备。5.1.2.7.9磷酸铁锂蓄电池箱应为钢质,应具有热失控专用排气通道及灭火剂注入口。除排气通道及灭火剂注入口,蓄电池箱不应再有其他气体逸出口。5.1.2.7.10磷酸铁锂蓄电池室(箱)还应符合船舶应用电池动力规范(2023)中2.3和2.4规定的要求。5.1.2.8通风散热5.1.2.8.1蓄电池室(箱)均应适当布置和(或)通风,以防易燃气体的危险积聚,其出风口在顶部、进风口在底部,并应有防止水和火焰浸入的措施。当蓄电池呈两排或多排排列时,所有蓄电池架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