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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谷物磨制、饲料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储存1粮仓(筒仓、平房仓)清仓或维修作业中,易发生物料坍塌,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在作业点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S1206-2005)第3.3.10条坍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前应按要求配带劳动防护用品。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S1206-2005)第3.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3、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粮仓(筒仓、平房仓)清仓或维修作业中,易发生物料坍塌,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应在粮仓上部出口设系留装置,自上而下进入,不得从下部进入作业。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S1206-2005)第5.2.1.3条坍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
4、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应执行审批程序,配备监护人。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1.S1206-2005)第3.3.8和5.2.1.3条立式筒仓未按规定的种类和容量充装,产生爆裂掩埋危险,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按照筒仓的设计能力和种类充装,不得超装,不得存放非允许类的其他粮食、物品。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2021)第5.5.2条容器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5、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制粉1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未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导致粉尘爆炸的情
6、况。选用干式除尘器时,采用袋式外滤除尘和(或)旋风除尘工艺;选用湿式除尘器时,采用水洗或水幕除尘工艺。禁止选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2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三)、(四)项责
7、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尘系统应按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的措施,设置监控装置,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7.1.3条干式除尘器滤袋应采用阻燃及防铮电滤料制作,运行工况应是连续卸灰、连续输灰。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5和8.4.6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
8、法依据处罚条款1除尘系统除尘系统未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导致粉尘爆炸的情况。禁止采用正压吹扫的除尘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7条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除尘系统不得与带有可
9、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或其他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连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2条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同一除尘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1.1条风管内不出现积尘。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3.3条湿式除尘设计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去除粉尘的要求,循环用水水质应清洁,过滤装置不得密闭,不得存在沉积泥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8.4.10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电气系统粉尘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不符合要求,在粉尘
10、云状态时发生电气短路及燃烧,导致粉尘爆炸的情况。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监测及监控装置的选型和安装应符合GB12476的要求,电气连接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3条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11、三)、(四)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除尘系统、金属设备,以及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防静电措施应符合GB12158的要求。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2条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应符合GB50058的要求,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接地导体。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3.4条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控制装置、监测及监控装置应无积尘。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
12、B15577-2018)第9.4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作业要求粉尘爆炸危险区动火作业,未按规定清理积尘,导致粉尘爆炸的情况。作业过
13、程在作业区不得进行动火及检维修作业。如需动火作业及检维修作业应在完全停止加工作业的状况下进行,动火作业应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2.1条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场所及设备、设施不得出现积尘层,应及时进行粉尘清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9.4条清理作业时,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式和不产生火花的清扫工具。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笫9.5和10.5条清扫、收集的粉尘应及时处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1.3和9.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