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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患者授权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适用于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患者。二、为应对突发情况,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患者在入院后均须委托一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患者在此次住院期间出现突发情况时享受患者权利与履行患者义务的代理人,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和加盖手印。无亲属、朋友陪伴的住院患者除外。三、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均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并应尽量提供证件复印件,并同时与授权委托书作为病历资料于病历统一归档。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昏迷、意识障碍的患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患者由法定监护人作为受托人享受患者权利与履行患者义务。五、“三无”人员的受托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不能指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执行。六、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初.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七、法定监护人(按顺序)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