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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地方标准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指南GuidelinesforthedesignofexistingbuildingrenovationDB34/T47112024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4年07月11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准发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数据库建设指南等78项地方标准的公告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批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数据库建设指南等78项安徽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请归口单位加强标准宣贯培训I,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切实发挥标准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11日序号地方标
2、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日期1DB34/T4711-2024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指南2024-01-112024-07-112DB34/T4712-2024城市15分钟生活圈建设技术指南2024-01-112024-07-113DB34/T4713-2024城市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监测运营标准2024-01-112024-07-114DB34/T4714-2024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南2024-01-112024-07-115DB34/T4715-2024绿色工地建设标准2024-01-112024-07-116DB34/T4716-2024智慧住宅工程建设标准2024-01-112024
3、-07-117DB34/T4717-2024城市道路占道作业交通安全防护技术规程2024-01-112024-07-11为改善和提升既有建筑性能,确保既有建筑改造安全,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1年第一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皖市监函2021)225号)(计划号2021-1-14)的要求,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和研究,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安徽省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共9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项目前期;5.建筑改造;6.结构改造;7.给排水改造;8.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改造;9.电气改造。本指南中现行标准”是指国家、行
4、业及安徽省现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统称,本指南中原建造时的标准”是指既有建筑建造时或最后一次改造时所依据的国家、行业及安徽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本指南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归口管理,组织编制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合肥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既有建筑改造设计指南编制组(地址:马鞍山路109号,邮箱:2411343880,电话:0551-62655262)主编单位:合肥市绿色建筑与勘察设计协会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铁合肥建筑市政工程设计研究
5、院有限公司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安徽省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安徽省建院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建科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安徽寰宇建筑设计院合月巴学院合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安徽维安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神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众锐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徽百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域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安徽金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万道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编写人员:李长青饶天柱苏继会刘朝永张庆宇王培毕功华王慧吴常军陈锐洪绍军祝磊路克锦胡建龙甄茂盛苏振华刘静潘少辰陈自
6、开胡泓一孙伟王耀欧国浩李强叶美王芳陈炜张青峰杨德银余贾程星灿王小向叶玉平洪承禹王志远任磊葛庆峰章琛肖方初童广华单濠源卢军吕环胜杨利莉张桂萍霍守翠张磊查昕戴亮柳文君刘从顾丽丽耿海燕程小朋主要审查人员:倪照鹏尹贞勤郑实党杰林宝新王靖绚卜福目次1总则12术语24项目前期54.1 一般规定54.2 建筑勘查54.3 构勘64.4 设施设备勘查74.5 改造可行性评估85建筑改造105.1 一般规定105.2 整体改造115.3 局部改造125.4 专项改造126结构改造147给排水改造167.1 一般规定167.2 给水排水系统167.3 消防给水设施178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改造188.1 一般规定
7、188.2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188.3 防排烟系统198.4 控制系统209电气改造219.1 一般规定219.2 建筑电气219.3 智能化229.4 电气消防22附录A既有建筑结构改造可行性评估24附录B既有建筑消防改造可行性评估28本指南用词说明31引用标准名录32条文说明34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pre-projectphase54.1Generalrequirements54.2Architecturalinvestigation54.3structuralinvestigation
8、64.4Facilityandequipmentinvestigation74.5Feasibilityassessmentforrenovation85Architecturalrenovation105.1Generalrequirements105.2Holisticrenovation115.3partialrenovation125.4specificrenovation126 structuralrenovation147 watersupplyanddrainagerenovation167. 1Generalrequirements168. 2watersupplyanddra
9、inagesystem167. 3Firewatersupplyequipment178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renovation.188. 1Generalprovisions188. 2Heating.ventilationandairconditioningsystem188. 3smokecontrolandexhaustsystem199. 4controlsystem209Electricalrenovation2110. 1Generalrequirements2111. 2Buildingelectrical219.3Inte
10、lligentsystem229.4Electricalfireprotection22AppendixAFeasibilityassessmentforstructuralrenovationofexistingbuilding24AppendixBFeasibilityassessmentforfireprotectionrenovationofexistingbuilding28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guidelines311.istofquotedstandards32Explanationofprovisions341总U101为保证既有建筑改造的设计质
11、量,保证建筑物安全,制定本指南。102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划内城镇既有民用建筑以及工业建筑厂房和仓库改造为民用建筑的改造设计,不适用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改造设计,不适用于装修设计。103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遵循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机更新,提升建筑整体性能,不降低原有安全水平;2控制成本,实现安全和经济的协调统一;3尊重既有建筑的现状与历史,传承创新,统筹兼顾。l04既有建筑改造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安徽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1O5既有建筑改造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
12、论证,并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2术语2.O.1既有建筑existingbuilding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使用的建筑。2.0.2既有建筑改造renovationofexistingbuilding根据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对既有建筑的室外环境、建筑平面布局、设施设备进行调整更新,使建筑空间、结构体系、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得到明显改善的工程建设行为。2.0.3整体改造holisticrenovation既有建筑地上、地下改造区域总建筑面积之和超过原地上、地下总面积之和50%(不含停车库)的改造;主要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改造。局部改造导致建筑使用功能、防火分类、主要承重结构
13、、防火分区等整体发生变化的改造。2.0.4局部改造partialrenovation对既有建筑部分楼层的改造。包括部分楼层局部建筑使用功能、部分承重结构、防火分区等的改造。2. 0.5专项改造specificrenovation对既有建筑的建筑、结构、机电设备专业的专项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改造。3. 0.6结构改造structuralrenovation对既有建筑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构件进行的改造。4. 0.7勘查investigation为查明既有建筑功能、性能、质量安全状况所进行的资料收集、调查、勘察、监测、检测、鉴定等工程活9l5. 0.8评估assessment在勘直的基础上,对
14、既有建筑现状进行评价和改造可行性进行判断的活动。3基本规定6. 0.1既有建筑改造应明确设计范围,按照改造设计范围和内容分为整体改造、局部改造、专项改造三种基本类型。7. 0.2既有建筑改造前期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先勘查、后评估,再依据评估的结论进行设计,经评估不具备改造可行性的,不应进行改造;2既有建筑改造涉及场地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时,应结合勘杳资料进行可行性评估,评估规定详见本指南第4.5节。3.0.3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结构和消防的安全性能。3.0.4既有建筑改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建筑物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3.0.5既有建筑改造设计应明确使用功能。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执行现行标准;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标准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3.0.6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的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防火技术要求,改造后不应低于原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改造后的消防安全水平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2建筑防火类别由多层变为高层、二类高层变为一类高层的建筑整体改造,消防设计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3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