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 947-2024 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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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100CCSC52DBll北京市地方标准DBl1/T9472024代替DB11/T9472013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Technicalspecificationofoccupationalhealthfor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workplace2024-03-25发布2024-07-01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11T9472024目次前言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I4基本要求25建(构)筑物和布局26工程防护37现场管理38个体防护39日常管理4附录A(资料性)机动车维修场所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2、5附录B(资料性)机动车维修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内容6参考文献7前言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9472013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与DBl1/T947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了“机动车维修场所”术语和定义(见3.2);b) 更改了“危险废物”术语和定义(见3.3,2013年版的3.2);c) 删除了“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因素”术语和定义(见2013年版的3.3、3.4);d) 将“总体要求”更改为“基本要求”,并将2013年版的有关内容更改后

3、纳入(见第4章,2013年版的4.1、4.3、4.6);e) 删除了“三同时”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4.2);f) 更改了机动车维修场所通风、采光、照明和采暖的要求(见5.1.1,2013年版的5.1.1);g) 删除了对机动车维修场所室内装修材料的要求(见2013年版的5.1.2);h) 更改了机动车维修场所地面、墙壁、顶棚等建(构)筑物的要求(见5.1.2、5.1.3,2013年版的5.1.3);i) 更改了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见5.2.6,2013年版的5.2.7);j) 增加了“工程防护”,并将2013年版第5章和第6章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6章,2013年版的5.2.3、6.2.

4、1、6.3.2、6.4.1、6.4.3、6.5.1、6.5.3);k) 增加了干式打磨和抛光宜在干磨间内进行的要求(见6.6):1)增加了“现场管理”,并将2013年版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7章,2013年版的4.5、5.2.9、6.1.3、6.2.2、6.4.2、6.4.4、6.4.5、7.1.7);m)增加了烤漆作业的防护要求(见7.6);l) 增加了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置冲洗喷淋设备的要求(见7.8);o) 增加了“个体防护”,并将2013年版第6章、第7章的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8章,2013年版的6.1.1、6.1.2

5、、7.1.8);p) 将“管理措施”更改为“日常管理”,并将2013年版第4章、第7章有关内容更改后纳入(见第9章,2013年版的4.4、7.1.5、7.2.17.2.2);q) 删除了机动车维修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设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合同告知、公示栏设置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建立等要求(见2013年版的7.1.1、7.1.2、7.1.3、7.1.4、7.1.6、7.2.3);r) 增加了职业病危害作业外包管理要求(见9.6)。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窕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

6、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艳、秦妍、刘峻通、董艳、郝凯瑞、陈娅、汪彤、赵岩、马虹、胡母、孙赞、王小庆、唐萌、杨春丽。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3年首次发布为DBl1/T9472013,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技术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维修场所职业卫生的基本要求、建(构)筑物和布局、工程防护、现场管理、个体防护和日常管理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机动车维修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和职业卫生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口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7、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39800.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3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JT/T324汽车喷烤漆房DBl1/1228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1机动车维修单位motorv

8、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employer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1.2机动车维修场所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workplace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机动车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工作场所。3.3危险废物hazardouswaste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注:机动车维修场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蓄电池、废液化气罐、废尾气净化催化剂、

9、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油、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废空调制冷剂、废漆渣、含有机溶剂废物、废安全气囊等。来源:GB185972023,定义3.1,有修改4基本要求4. 1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1 机修、银金、喷涂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应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4.2 漆料、溶剂、清洗剂、胶黏剂等原辅料的选择应遵循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的原则。4.3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可能产生

10、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使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GBZ2.1和GBZ2.2的要求。机动车维修场所可能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参见附录A。4.4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厨余垃圾车、垃圾清运车、粪便运输军、医疗废弃物运输车、水车等专业车辆,其箱体、壳体应清空、清洁,经确认后方可进入维修场所进行维修。5建(构)筑物和布局4.5 建(构)筑物5. 1.1机动车维修场所建筑结构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通风、采光、照明和采暖应符合GB50019、GB50033、GB50034和GBZ1的要求。5. 1.2漆料、溶剂、清洗剂、胶黏剂等化学品贮存场所和湿式打磨、车辆清洗等工作场所的地而

11、应光滑平整,便于冲洗。经常有积液的地面应做防渗透处理,并采用坡向排水系统。5. 1.3电池拆卸和喷涂场所的墙壁、顶棚和地面等内部结构和表面应具有耐腐蚀性,并易于清扫。5.2布局5.2.1 机动车维修场所应按机修、镀金、喷涂等工艺分区布置,并符合GBZ1的要求。5.2.2 办公场所、休息场所与机动车维修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隔离布置。不应在维修场所内设置宿舍和食堂。5.2.3 焊接、切割、打磨、抛光等产生粉尘、化学毒物的岗位应设在维修场所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风口的下风侧。5.2.4 空气压缩机等噪声与振动较大的设备应隔离设置,对于多层厂房,宜设置在底层。5.2.5 调漆室应设置在具有防爆排风装

12、置的独立空间,远离办公区,避免日光直接照射。5.2.6 漆料、溶剂、清洗剂、胶黏剂等化学品,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分别设专门场所贮存,贮存场所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5.2.7 喷烤漆房宜布置在单层建筑中。对于多层建筑,宜布置在建筑物高层。喷烤漆房排气净化装置的排气口不应设置在以下位置,并符合DBU/1228的要求:a)厂房建筑物内;b)厂房建筑物通风换气系统进风口的上风侧:c)相邻建筑物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等。6工程防护6. 1切割、打磨等岗位的噪声强度超过GBZ2.2规定的限值时,应采用隔声间或移动式隔声屏、隔声帘(罩)等隔声措施。6.1 进行机动车发动机启动状态下的机修作

13、业时,机动车排气管应连接尾气排放处理装置。发动机启动前,应检查装置气密性。6.2 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应设置局部排风除尘装置。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要求。6.3 调漆应在调漆室内的通风柜中进行,并全程开启排风装置。通风柜应符合GB/T16758的要求。6.4 喷漆应在喷烤漆房内完成,喷烤漆房应符合JT/T324的要求。喷漆过程中,送、排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装置应全程运行。6.5 干式打磨和抛光作业宜在通风、除尘良好的单独干磨间内进行。在其他区域作业时,应设置局部排风除尘装置。6.6 清除枳尘应使用真空集尘装置,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7现场管理7. 1对配有通风、除尘、排毒等防

14、护装置的设备设施,作业开始前,应先启动防护装置,再启动主机;作业结束后,应先关闭主机,再关闭防护装置。7.1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通风、除尘、排毒、降噪等防护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正常,不应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7.2 临时贮存废油料等化学品的容器应密封良好,宜采取气压法、虹吸法等方式进行倒装作业。7.3 盛放易挥发漆料、溶剂、清洗剂、胶黏剂等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后应及时加盖密闭。7.4 喷枪清洗应在喷枪清洗机或通风柜中进行,废液应及时密封放置、集中转运,不应随意倾倒。7.5 烤漆作业时,劳动者不应在喷烤漆房内驻留。7.6 应根据喷烤漆和打磨工作量,以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喷烤漆房

15、和干磨间内的吸附过滤材料进行更换。7.7 调漆、喷漆、洗喷枪、电池拆卸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应配备急救箱等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7.8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入口处、岗位、设备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符合GBZ158要求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并至少每半年检查维护1次。机动车维修场所主要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内容参见附录Bo7.9 劳动者不应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场所饮水、进食和休息,不应穿工作服进入餐厅等非工作场所。8个体防护8. 1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根据作业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并满足以下要求:a)电瓶液检查、电池拆卸作业,应配备防护眼镜、防毒面具、防护手套;b)焊接作业,应配备焊接眼护具、配有综合过滤件的防毒面具、焊接服、焊工防护手套;C)切割、打磨、抛光作业,应配备防护眼镜、防尘口罩;d) 调漆、喷漆、洗喷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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