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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分类优化的思考引言营改增在实施以后,增值税实际征税范围全面覆盖了服务与商品,与现代增值税在拓宽税基方面的要求相符。但是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合并时经常会产生摩擦,两税在课税对象上和相关政策不能充分适应。其中部分行业受自身交易时特殊性的影响,难以对增值额进行准确界定,会出现交叉重叠现象,并且在抵扣链条不够通畅影响下,造成行业与行业发生税负不公问题。营改增在实施以后,后续改革需进行进一步完善。一、增值税概述增值税使将商品进行流转时形成的增值额视为计税主要依据征收的流转税,基于计税与案例进行分析,增值税为针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以及劳务服务众多环节中涉及的新增价值或者是新增商品对应附加值
2、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制定的主要目的在于突破传统流转税运用于商品生产、商品消费多环节进行叠加征税的这一弊端。增值税在理想状态下,能够保证纳税人在税负方面的绝对公平。二、增值税进行征税范围分类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一)分类不会由于内容和性质不同变得复杂化服务、商品进行交易流转时,会不断进行增值,对于增值税来讲,其将商品增值额作为计税时的主要依据进行征税。这表明服务、商品展开交易为增值税课税的基础与前提,交易呈现出的范围、性质、结构、规模等对于增值税范围、性质、结构、规模具有决定性影响。虽然增值税和服务、商品对应的交易活动之间联系紧密,但是物流进行交易时种类比较复杂,征收增值税时,范围分类不会在交易内
3、容、交易性质不同影响下变得复杂。经济物品无论是非实物形态还是实物形态,均能与人类社会生活多种需要之间相适应。经济物品为实物形态下,一般会运用商品指代,经济物品为非实物形态下,会将其称之劳务、服务。社会迅速发展背景下,人们对于服务、商品的需求,既关注量,也关注质,质与量之间并不存在过大区别。就商品来讲,主要运用于交换,为一种劳动产品,可以使人们某方面需要获得满足,经济的发展使传统交易中的商品分类得以拓宽,当前现代产品在含义上与商业化中的任意物品更为接近,不是专门指有形动产,在具备市场条件以及交易条件情况下,物品便能成为商品。早期学者认为服务与无形商品之间等同,但是服务这一概念处于发展演变状态。现
4、代学者则认为服务不一定会关系到所有权问题。一般来讲,服务为一个为另一方提供一种无形利益或者是无形活动中形成,可能为有形商品进行交易时延伸取得。但是部分情况下可能和商品之间不存在关系,商品与服务存在最为显著的区别在于服务具有不可贮存性以及无形性,消费与生产二者之间并存。服务和商品尽管存在明显区别,但是二者之间并不是毫无联系,二者在价值上可以相辅相成。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服务往往会伴随商品生产以及商品销售环节。纳税人兼营或者是混合销售服务与商品时,应税交易会涉及多种征税率或者是税率,行为不同税率在处理时方式往往会存在不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纳税人增加税负担,对于税收遵从度产生不良影响。(二)
5、税率结构发生的调整对于行业税负产生的影响针对增值税所征税的对象的范围展开分类,从实际上讲,将国家对于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方面的发展预期以及指引体现了出来。设置税率的重点并不是集中在是否能筹集财政收入以及促进政府获得税收收益,其调整和确定为政治理性和经济理性之间在博弈之后形成的客观结果,最终形成的标准税率可以使纳税人获得的财产权益、国家财政收入、产品分工以及产业发达效应之间实现最大化协调。对于标准税率来讲,其对应的税收环境在各个行业中适用。设置低税率时,需充分考虑国家对于经济调整和行业调整的阶段性需要,进而体现出税收公平性。在设置与调整不同征税大类税率时,需要结合投入产出相关数据以及行业性质将合理税
6、负区间计算出来,也需充分考虑到不同税负进行合并的可能性和调整以后可能会形成的影响。(三)考虑公平与效率增值税在税率结构上需更为有效、简洁,如果征税分类过细会影响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的公平分配。实际上最好可以精简免税条款和减税条款,将部分政策保存,借此对新业态、新经济进行培育,使对于金融行业、服务行业实施抵扣规则得以改进。同时划分增值税在征税时的具体结构与范围时,需找到公平课税原则和税收中性二者之间的平衡点,考虑到公平和效率,促进增值税类型的转变。三、当前增值税展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增值税制度多套并行。当前增值税针对征税范围进行分类时,会将其划分为销售服务、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进口货物、不动产几种类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货物使用相同增值税制度,其余实施的增值税制度在税率、纳税人、减免税、计税方式上和前者存在一定区别,产生了并行的增值税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税收效率和税收公平产生不良影响。同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会运用不同登记方法、管理方法、征收方式。这会造成税务征管时成本的增加,以及税收效率的明显降低,并且应税活动的抵扣链条也会被打断。其次,税率结构影响改革进程。针对增值税征税对象具体所属范围重新分类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使用实践的税率结构,促进税收中性和公平课税可以通过税率机制影响达到相对平衡。营改增的实施使税率达到五档,税率结构的多档会影响税收中性
8、实现,影响类型不同经济活动,也会导致政府征管成本有所增加,进而使增值税改革进程有所减缓。再次,免税项目对应抵扣链条出现段断裂造成行业税负出现不公问题。为支持一些产业发展,制定了较多优惠政策和减免政策,但是政策自身和增值税原理之间存在冲突,不能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协调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由于免税项目比较复杂,因此交易时抵扣链条经常会出现断裂问题,导致中间服务与商品生产成本与其他产品之间相比有所提高,真实税负很有可能会比征税行业对应税负要高。最后,政策未能体现出合理性和科学性。部分行业服务未能在概念上进行统一,针对服务是否具增值税征收基础一直存在争议。考虑到行业服务存在的特殊性和政治性,往往会对服务实
9、施免税政策,借此提升行业竞争力,但是实施大范围免税会导致企业在购入服务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税收级联效应影响下,交易链条会出现割裂问题,导致增值税税负转嫁性失效,这对于国家今后进行产业升级和专业分工会产生较大不良影响。四、增值税进行征税范围分类时的优化策略(一)针对征税对象分类进行合并,重视税率结构简化首先,劳务和服务二者实现统一。在进行范围分类时,可以对征求意见稿当中关于应税行为进行重新分类的相关内容进行借鉴,使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到服务中,在未来应税服务和应税劳务之间进行合并属于重要发展趋势。对于增值税来讲,针对应税服务进行了细分,将其划分为七个小项。就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来讲,无论是概念还是
10、性质,均和建筑服务中涉及的修缮服务比较相近,前者为委托进行加工的货物,或者修复的货物,后者为加工对象由货物转换成不动产。原本对增值税具体征税范围展开分类时,服务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处于相互独立状态,二者之间存在的统一性被分裂。劳务属于服务分支,经济实质具有相似性,应制定相同标准课税。但是当前二者课税并不相同,未能充分体现出税收公平性。使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到服务中,运用同样税率征税从逻辑上讲更具连贯性,税率结构也能获得简化,进而使行业税负降低,这属于一种比较合理的选择。其次,服务和商品征税合并。增值税在理想状态下是不对服务和商品、服务和服务性质进行区分,征税范围进行分类时,不能由于交易内容、交易
11、性质不同变得复杂化。但是当前实施的增值税制度却未能实现上述目标,服务和商品均有和自身适用的税率。设置服务大类的税率时。制造业的标准税率为13%,服务业运用的优惠税率为9%与6%,这造成原本营业税税负对不同行业产生的差别性影响依然存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有所不同,增值税重视的为服务增值额和商品增值额处于流通环节时税负实现的完全中性以及自由转嫁,营业税则由于设置税率存在差距造成行业展开经济竞争时出现一定偏向,这种情况的出现会影响增值税制度的确定性。营改增实施背景下,需考虑到统一增值税使用对应的规范体系,将平行税制逐步取消。服务和商品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紧密的联系,这二者在今后征税时存在合并可能性,其中比
12、较有效的方式便是促进增值税在标准税率方面的降低和税率之间的合并,多数服务与商品运用降低之后采取统一性标准税率,不是结合交易内容差异性实施差别税率,这项措施在实施时,进程可以放缓,避免在短期以内下调税率影响税收收入。最后,服务和商品税率仅进行优惠与标准区分。税收进行征管时,要想保证效率,将增值税蕴含的中性特征充分发挥出来,增强在国际税制上的竞争力,就需针对增值税进行征税时范围分类以及税率结构展开简并优化,进行分类时需避免过细,并且减少差别税率。就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现状来讲,实施单一税率制度并不可行,为促进国家对于新业态进行的激励和扶持,增值税需制定优惠税率,其中比较有效的方式便是将当前两档低税率进
13、行合并,形成折中的优惠税率,使优惠税率可以在新兴经济行业和国民公共领域中发挥作用,进而实现对新模式、新业态的培育,降低对于增值税对应中性效应的影响,改革当前增值税制度。即运用一档为非零优惠税率和一档为标准税率的结构。(二)将免税项目适当减少增值税在近几年改革中,存在较多税收方面的优惠项目,尤其为免税项目,其会导致服务和商品存在的抵扣链条发生不顺畅问题,造成税负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因此可以将一些临时性优惠政策废除,针对营改增时期沿袭行业对应免税政策展开规范性梳理,尤其需要关注行业活动对应税收优惠政策是否能够推动实体经济不断发展。其中银行金融机构同行拆借会使增值税免征,国家政策扶持发挥了作用
14、,然而现金流未能投向实体生产行业,金融领域对其进行了内部消化。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不能受促进金融行业不断发展的影响盲目制定减免税政策。选择免税范围行业和商品时需做到谨慎,也可以将免税条款转移到对消费终端这一环节,借此减少对税收中性产生的影响。(三)细化增值税免征条件增值税进行征税范围分类进行优化时,需注重对免征条件细化。以农业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指出农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包括这几方面:首先,农业机耕主要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的业务。其次,排灌。主要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者排涝的业务。再次,病虫害防治。主要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
15、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最后,农牧保险。主要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同时也包括其他的一些方面,针对增值税免征条件的细化,可以在具体实施时更为顺利流畅,整体依据也更为明确。结语总之,为促进我国当前行业增值税相关征管方式和政策规定进行完善,需充分认识到商品与服务二者之间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交易类型实质对征税范围进行定性以后展开课税。同时出于对部分行业在获取发票过程中存在客观困难的考虑,针对增值税在征管方式方面改革过程中,不能简单运用以票控税方式,形式上与抵扣要求相适应的纳税人能够拟定视同抵扣基本规则,需结合行业存在的差异性,运用合理、科学抵扣方式将税收负担降低,针对最终产生的服务增值额进行准确判断,并不是结合现金流差额进行增值税计征。除此之外,需将行业当中的抵扣链条打通,在不对应纳税额进行准确核定时,需运用简易征收、计算抵扣方式确保税负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