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执业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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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执业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在珠海市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和珠海市社会工作者登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港澳专业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以下简称港澳社工),是指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社会工作注册局或澳门社会工作局注册,符合注册社会工作者释义,现时名列执业注册记录册的人员。第三条珠海市社会工作协会(以下简称市社协)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对在珠海市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港澳社工进行登记、备案和管理。第二章
2、登记和备案第四条市社协对在珠海市开展服务的港澳社工,采取申请登记执业备案方式进行管理。申请登记和执业备案是市社协通过行业规范的形式对港澳社工在珠海市从事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认可。港澳社工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社协申请登记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到珠海市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第五条申请登记的办理(一)申请登记需提交的资料L港澳社工向中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中国委托公证人申请对港澳社工资格及其有效期进行公证,公证证明须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2 .港澳社工来珠海市执业登记申请书(附件1)。3 .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验原件交复印件。4 .港澳社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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