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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生活城扮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中有害垃圾分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害垃圾范畴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银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其它类别的危险废
2、物和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混入有害垃圾,并应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二、加强有害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一)规范有害垃圾收集容器配置。各区(市)政府应按照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标准(试行)要求,在产生有害垃圾的居民小区和单位选择适宜场所,设置相应数量、规格适用的有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应为红色,在显著位置喷涂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的“有害垃圾”标志。(二)加强有害垃圾分类投放管理。每月5日为全市有害垃圾集中投放日,各区(市)政府应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组织协调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等机构,引导居民和职工将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
3、集容器内,同时应安排有害垃圾收集服务企业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工作。学校、单位等应结合有害垃圾集中投放日,开展有害垃圾投放宣传活动,提高垃圾分类和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在集中投放日之外,各居民小区和单位应根据投放需求预约开启有害垃圾投放容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为有害垃圾管理责任人,对各自居民小区和单位的有害垃圾的投放与收集进行管理,并做好收集容器的防水、防破损等防护措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垃圾分类指导员的检查指导作用,提高有害垃圾分类收集率和准确率。三、加强有害垃圾分类收运与归集点管理(一)加强有害垃圾收运管理。有害垃圾从居民小区和单位投放容器到归集点的收集过程,结合现有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根据有害垃
4、圾量和收运时限,原则上实行预约收运制度。由管理责任人及时联系有害垃圾收集服务企业上门收集,有害垃圾收集服务企业和车辆(车牌号)信息应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对于有害垃圾混投严重的,有害垃圾收集服务企业应要求管理责任人分拣后再预约收运。(二)规范有害垃圾收集车辆配置。对辖区内分类投放的有害垃圾,应由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进行收集。有害垃圾专用运输车厢体应密闭,安装车载定位系统,按照规范喷涂有害垃圾分类标识,并在车体明显位置喷绘收运单位名称、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市民监督。车厢内部配置分类存放容器、缓冲设备,防止有害垃圾在运输过程中破损。原则上每区(市)应至少配备1辆有害垃圾专用收集车辆。(三)规范有害垃
5、圾归集点设置与管理。各区(市)有害垃圾归集点管理单位(或环卫公司)应加强有害垃圾归集点的规范设置和严格管理,就已设置和拟设置的有害垃圾归集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梳理,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有害垃圾归集点管理规定见附件)的有害垃圾归集点,应在2021年7月20日前整改到位。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有害垃圾归集点的环保指导工作。四、加强有害垃圾分类运输和处置管理(一)加强有害垃圾分类运输管理。有害垃圾从归集点到处置单位的运输过程,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由各区(市)归集点管理单位(或环卫公司)委托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收集转运,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
6、输部令2013年第2号)。收运企业应根据各归集点有害垃圾提报量,统筹计划和安排,及时将有害垃圾从归集点运送至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减少有害垃圾在归集点的贮存时间,不得无故延期收运。(二)加强有害垃圾分类处置管理。分类收集的有害垃圾,由各区(市)归集点管理单位(或环卫公司)根据有害垃圾类别,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有害垃圾收运和处置交接时,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五、加强有害垃圾分类监督管理(一)明确管理责任有害垃圾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政府负责本辖区有害垃圾分类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做好有害垃圾分
7、类资金投入和保障,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有害垃圾的投放、收集、转运和归集点建设等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归集点的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有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生活垃圾分类年度考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并更新我市有害垃圾处置单位、处置类别信息。对青岛市内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对违规处置有害垃圾的行为予以查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发布并更新我市危险废物运输企业单位名单,并对运输企业和运输环节等进行监督管理。区(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配备、分类投放、收集和归集点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加强有害垃圾收集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
8、区(市)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主管部门对有害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和归集点设置等工作进行环保指导,包括硬件配置、作业要求、处置渠道、转移联单等。有害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收运和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保护措施,做好管理和作业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有害垃圾全程得到合法、安全、无害化处置。(二)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各级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密切配合、协同互补,做好有害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辖区有害垃圾分类工作落实状况,同时应加强监督管理和处罚力度,提升有害垃圾分类强制力,确保有害垃圾分类工作规范有序。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提高有害垃圾计
9、量、暂存、收运、处置过程的智慧化、规范化管理。各区(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有害垃圾归集点收集的有害垃圾情况(包括类别、数量等),告知签约的危险废物收运和处置企业,同时抄送市城市管理局(金宏地址:废物收运和处置企业应根据有害垃圾情况,与签约区(市)归集点管理单位(或环卫公司)及时进行联系和沟通,协同做好有害垃圾的清运和处置工作。原则上各区(市)有害垃圾每半年清运和处置一次,清运和处置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有害垃圾收运和处置企业应将相关信息录入“青岛市危险废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附件:有害垃圾归集点管理规定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
10、7月13日有害垃圾归集点管理规定为加强有害垃圾归集点(以下简称归集点)的规范设置和管理,保证有害垃圾归集点安全、环保和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L归集点应防风、防雨、防晒,安装便于启闭的带锁门,并设置火险报警装置及视频监控设备。2 .归集点的地面与裙脚应做防渗、防腐处理,且便于清洗保洁。3 .归集点应满足消防、卫生防疫、避雷等安全要求。照明应符合夜间作业和安全用电要求。应设置室内空气抽排装置和有害气体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安装废气净化装置,用以去除归集点内空气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质,防止室内易燃气体的累积。4 .归集点应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害垃圾归集点”和“信息公示牌”,“信息公示牌”应标明有害垃
11、圾名称、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等。归集点应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明显的“防火”和“未经许可,严禁入内”等安全警示标识。5 .归集点内应根据有害垃圾种类、数量等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完好无损、坚固耐用、规格合适的收集箱(桶)等容器,并按危险废物类别和代码张贴标签,按照品种目录实行分类暂存,不得混放。6 .归集点应设置称重计量系统,现场确认有害垃圾分类情况,对收集入库的有害垃圾进行称重统计,并将统计数据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7 .归集点应制定严格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进行管理。管理人员上岗前应进行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方面的培训,进入归集点内应提前做好安全检测和防护措施。管理人应对拟交付的有害垃圾进行
12、现场检查,不得接收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源危险废物和其它类别的危险废物,归集点内也不得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和杂物。8 .归集点应对有害垃圾收集贮存和转运过程进行严格规范操作,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害垃圾达到一定数量时,管理人员应及时联系专业企业进行转运、处置。有害垃圾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贮存期限的,必须报所属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批准。9 .归集点应建立有害垃圾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有害垃圾入库、出库情况,包括入库、出库日期、重量、来源或去向、相关人员签字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10 .有害垃圾交接完成后,应对归集点周边地面、分类垃圾桶桶体进行清洁,保持环境卫生干净整洁。IL归集点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收集的有害垃圾被盗、外流等情况。12 .归集点应配备应急防护用具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1 .有害垃圾收集桶标志2 .有害垃圾归集点信息公示牌有害垃圾归集点单位名林:管理费任人:联系电话:有害垃圾种类:有害垃圾HazardousWastea*xeRMaM3.有害垃圾归集点出入库台账记录参考样式(1)有害垃圾入库记录时间种类数量(公斤)来源收集车辆车号收集单位收集人员签字归集点管理人员签字(2)有害垃圾出库记录时间种类数量(公斤)去向运输车辆车号运输单位运输人员签字归集点管理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