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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有关规定,规范我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X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
2、的代为履行职责。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及自然保护地范围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有明确规定的,优先按照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基本原则(一)恢复原则。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二)补种原则。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的,通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不少于被盗伐、滥伐、毁坏、烧毁的林木株数的树木,恢复森林植被,修复森林生态。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工序和质量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地面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
3、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后再覆土。(一)不同类型损毁林地地面清理要求1 .属于生产建设活动毁坏林地,地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应清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地基硬化层;地面硬化的施工场地或道路应清除地表硬化层,挖掘压实的碎石垫层,并清理地表的大石块。2 .属于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毁坏林地的,可利用废石、矿渣或建筑垃圾等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3 .属于废石、矿渣等废弃物堆集毁坏林地的,应平整、填埋堆集的废石、矿渣,对于有污染的废石、矿渣,应按有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填埋或移除,以免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4 .属于垃圾与污染物堆放毁坏林地的,应移除或根据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规范和污
4、染控制标准进行填埋和防护,并做好边坡的围挡,防止滑坡。5 .属于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并将挖的塘用土填平。6 .属于开垦毁坏林地及其他毁坏林地的,参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确定相应工序。(二)边坡、坡面平整要求1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集排水处理,可在坡面上部设置截排水沟、坡面下部设置排水沟。2 .陡坡坡面可根据实际需要,沿等高线修建若干阶梯平台,或进行表面固土、水平拦挡等固土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坡底可修建挡土墙,避免滑坡。3 .清除坡面所有浮石和其他杂物,压实坡面土壤。陡坡坡面的局部小凹坑和孔洞,应采用生态袋、植生
5、袋等装土填土锚固压实或直接填土压实,确保坡面平整。(三)恢复林地土壤的要求1 .整体覆土厚度执行以下标准:(1)自然沉实土壤覆土厚度不低于30cm,其中植穴处厚度不低于50cmo(2)若基底为裸露岩石的,如场底地势较平坦,岩体风化严重时,应实施整体覆土,覆土后表土厚度不低于50cm;如地势起伏较大,岩体较完整的,可采用客土穴植方式,植穴处覆土厚度不低于50cmo(3)对于受污染林地,铺设校或防渗布膜隔离层的,覆土厚度50Cm以上;采取换土措施的,回填土厚度应不小于50Cm或要求回填后自然沉实至原地面齐平以上。2 .坡面固土,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的标
6、准执行。3 .土壤改良。对于回填土后石砾含量高、质地粗糙、养分贫瘠、保水保肥能力差的地块,应采用施放有机肥、种植绿肥植物等措施改良土壤,撒播灌、草、藤种子固土保水。4 .恢复后的林地土壤质量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生产力水平不低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东南沿海山地丘陵区对应类型林地的复垦质量控制标准。(四)完成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案件查处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四、恢复植被的工序及质量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经验收合格后实施植被恢复,所恢复的
7、植被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有植被质量。(一)植物选择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原则选择用于植被恢复的植物,优先选择被毁坏的植物种类,被毁坏植物种类已无法追溯的,参考广西主要乡土树种名录(桂林生发(2020)43号)选择当地抗性强、耐干旱、耐瘠薄的优良乡土植物,禁止使用外来入侵物种。本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乔灌草结合的原则恢复林草植被,坡度35度以下的林地恢复植被,优先种植乔木树种,恢复为有林地,无法种植乔木树种的,可以人工栽植灌木、草本和藤本植物,或直播、撒播灌木、草本和藤本种子,恢复为灌木林地。(二)整地1 .坡度平缓的林地采用块状整地,挖大穴造林,穴规格不低于504030cmo2 .裸露陡
8、坡可边整地挖穴、边种植,以免造成水土流失。采用水平阶梯带状整地方式,带宽80-100cmo挖穴造林,穴规格可采用403020cm,相邻穴之间呈品字形或正三角形配置方式沿等高线排列。(三)种苗质量优先选用良种壮苗造林。栽植裸根苗应使用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1部分裸根苗(DB45628.1-2009)规定的I、II级苗木;使用容器苗造林应符合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第2部分容器苗(DB4562822009)规定;无国家、地方苗木质量标准的树种,应选用品种优良、植株健壮、根系发达的苗木。(四)造林方法1 .根据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状况,采用植苗造林、播种造林等方法,造林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
9、“15776-2016)中的规定执行,各树种造林密度不低于该规程规定的最低初植密度。2 .造林时间一般在春季进行,宜选择雨天或阴雨天种植。为保证苗木成活率,促进早期生长,种植时适当施放基肥。(五)抚育管护完成定植或播种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遮盖、浇水、补植、补播、松土、施肥等抚育措施及防人畜干扰、有害生物和自然灾害防控等管护措施,具体要求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标准执行。(六)裸露坡面和采石采矿毁坏林地植被恢复裸露坡面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2019)执行,采石采矿毁坏林地的植被恢复具体可参照矿山废弃地植被恢复技术规范(1.Y/T2
10、3562014)执行。(七)恢复植被质量3 行附件2的质量标准。(八)完成期限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应在林地生产条件恢复后一年内完成。恢复植被施工完成后应连续抚育管护三年以上。五、树木补种的工序及质量要求对未破坏林地、仅造成林地上林木毁坏的,实施树木补种。补种树木优先在原地进行,原地无法满足补种株数要求的,超出株数可以异地补种。异地补种地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等专项规划,权属清楚,相对集中连片,一般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土地由应履行补种责任者提供,补种责任者无法提供的,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优先安排在需要补
11、植补种的公益林地补种。原地补种的,林种应当与原用途保持一致;异地补种的,林种按照有关规划确定。(一)树种选择应根据适地适树原则选择补种树种。原地补种的,优先选择原树种或者本地优良乡土树种;异地补种的,根据补种地点周边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树种,提倡营造混交林。(二)林地清理清除林地内的杂灌、杂草及藤本,将砍除的剩余物沿等高线水平堆放成带,平铺于种植带间。(三)整地参照植被恢复工序(二)执行。(四)苗木质量参照植被恢复工序(三)种苗质量执行。(五)造林方法1 .采用植苗方式种植,种植技术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中的规定执行。2 .造林时间一般在春季进行,宜选择雨天或阴雨天
12、进行种植,各树种造林密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15776-2016)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六)抚育管护造林当年至第三年,每年进行块状锄草、扩穴两次,扩穴规格不低于60x60cm,视情况采取割灌、施肥、浇水等抚育措施,造林当年或第二年应对林地内死亡的幼树进行补植。造林后,应对造林地进行封禁管护,防止人、畜破坏。(七)树木补种质量造林1-3个月内,补种乔木和灌木成活率90%,无林中空地;造林当年补种乔木和灌木成活率N85%,无林中空地;三年后,补种乔木和灌木保存率80%,且分布均匀。(八)补种期限树木补种一般应当在当年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年造林季节已结束或者在造林季节内难以完
13、成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造林季节结束前完成。造林作业完成后,应连续抚育管护三年以上。六、设计文件编制行政相对人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施工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作业设计书或实施方案;林业主管部门代履行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仅恢复植被或树木补种的,编制作业设计书,参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中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编制实施方案,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和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中相关规定执行。作业设计书或实施方案报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的,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14、七、质量检查验收质量检查验收工作包括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验收,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初步检查、年度造林质量验收和造林成效验收。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行政相对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如有)等共同参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在完成恢复工作后,由行政相对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在种植完成后13个月内进行初步检查、造林一年或一个完整生长季后进行年度造林质量验收、造林3年后进行造林成效验收。(一)检查验收要求1.行政相对人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或树木补种任务后,分阶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关验收材料。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应及
15、时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合格的,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检查验收合格确认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重新申请检查验收,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履行的,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2.苗木成活率、植被覆盖度等的质量验收评定应在1个年生长周期期满后进行,调查时间限在植物生长季节,根据具体地域确定相应时间。(二)检查验收内容1 .实施范围、内容和规模,技术措施和技术指标等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2 .实施效果:成活率、株数保存率、植被覆盖度、成效合格面积、幼苗长势与林分健康状况等;3 .项目管理:设计文件、施工管理、林木管护、建档情况等。(三)检查验收依据和方法1.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书。2,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质量验收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BD/T892-2012)和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程(GB/T38360)等技术标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3.恢复植被和树木补种质量验收按照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16),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1.Y/T2083)、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办法(2016)和广西营造林实绩综合核查办法(桂林营发(20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