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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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规范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稳产保供基地有效供应和先锋示范作用,建立健全稳产保供长效机制,确保在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时我市本地农产品产得出、供得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稳产保供基地是指农业生产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生产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广州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

2、本办法认定的本地农产品生产基地,包括蔬菜类生产基地、畜禽类生产基地、水产类生产基地、水果类生产基地等。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全市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稳产保供基地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管等工作。第四条稳产保供基地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执行生产主体自愿申报、区级初审推荐、市级复审认定等程序,实行动态监管制度。第五条稳产保供基地在认定有效期内享有以下权利:(一)可在基地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基地”字样。(二)可在基地适当位置悬挂稳产保供基地认定证书。(三)可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人员培训和

3、交流活动。(四)按照有关规定推荐办理中心五区货车通行预约登记。(五)可按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设施农业建设等方面资金奖补扶持政策。第六条稳产保供基地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监测评估管理;主动向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基地重大变更事项(如基地名称、法人代表变更等),当基地条件不再符合认定要求时及时申请退出。(二)基地产品保障本市市场供应,应急情况(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下自愿服从本市的应急调度与调控。(三)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化、规模化、组织化的要求进行本地农产品生产和流通,自觉维护稳产保供基地信誉和形象。第二章认定

4、条件第七条申报稳产保供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当是在本市从事生产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生产主体,经营证照、用地手续、生产许可等材料齐备有效。(二)申报主体投产三年(含)以上,土地使用权仍在有效期内,申报前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安全生产事故、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检中未出现两次(含)以上检出不合格农产品情况。(三)生产场地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标准要求,内部环境整洁、道路规整、排灌通畅,周边环境符合农产品产地环境相关标准要求。(四)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执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生产记录档案完整。(五)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通过设立检

5、测室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有较为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信息档案,按要求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第八条申报稳产保供基地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外,基地规模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蔬菜类生产基地:露地蔬菜常年生产面积不少于100亩、设施蔬菜生产面积不少于50亩;食用菌生产面积不低于5亩。(二)畜禽类生产基地:生猪年出栏量不少于5000头或种猪存栏量不少于300头;肉禽年出栏量不少于100OOo羽,蛋禽(种禽)存栏量不少于50000羽;奶牛存栏量不少于100O头;生猪屠宰基地日屠宰产能0.3万头以上;家禽屠宰基地日屠宰产能3万羽以上。其他畜禽类生产、屠宰规模标准参

6、照执行。(三)水产类生产基地:大宗水产品养殖水面不少于200亩;特种水产品养殖水面不少于100亩。(四)水果类生产基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第九条在符合第七、八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重点推荐:(一)申报主体为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国家(省)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场),国家(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二)基地产品已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三)配备有产地冷库、冷藏车等冷链物流设施。(四)通过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认定。(五)基地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品牌认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稳产保供基地认定工

7、作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工作实际发布认定通知,明确具体办理事项、申报受理时间。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农业生产主体可在指定的申报受理时间内向生产所在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稳产保供基地申报表。(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三)土地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上年度的生产记录档案。(五)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如有)。(六)基地平面布局图。(七)畜禽基地另需提供畜禽养殖代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报材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上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除(一)外,所报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第十二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

8、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对申报主体开展材料初审和现场核查,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形成稳产保供基地推荐汇总表,连同推荐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一并报市农业农村局。第十三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区推荐的申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审,拟定稳产保供基地认定名单。第十四条市农业农村局对拟定的稳产保供基地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提供具体、真实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第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对稳产保供基地认定名单发文予以认定并公告,颁发证书。

9、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稳产保供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间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第十七条市农业农村局统筹开展对全市稳产保供基地日常监督管理;各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稳产保供基地建立管理档案,并采取定期调度、实地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基地的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农业农村局撤销其稳产保供基地资格,收回其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有以下(六)至(十一)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认定:(一)基地基本条件、规模发生变化,达不到认定条件的。(二)不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义务的。(三)未按要求落实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

10、(四)自愿提出撤销资格的。(五)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基地产品质量安全的。(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七)认定有效期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抽检中被检出两次(含)以上农产品不合格或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八)因产品质量安全、环保受到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刑事合规审查的。(九)认定有效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十)在申报认定中,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基地信息等手段骗取通过的。(十一)转借、转让、伪造稳产保供基地认定证书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2023年3月认定的广州市本地农产品稳产保供重点生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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