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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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方法粤金202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汲取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担当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加

2、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爱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其次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

3、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居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居处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居处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O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

4、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假如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1山区县(市、区)不低于1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全部资原来源应真实合法,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缴足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人民币。健康运营1年以上,各方面达到监管要求,可依据实际须要申请扩大资本金注入。(三)主发起人(或

5、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5%,其中每一个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四)有具备任职专业学问和业务工作阅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具备任职专业学问和从业阅历的工作人员。(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主选择组织

6、形式。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包括: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境外小额信贷组织或金融机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投资人。第十条境内自然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托付资金入股。第十一条境内企业法人作为投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实力和资金实力;(五)年终安排后

7、,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第十二条境内其他社会组织作为投资人,应当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并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和相应的资金实力。第十三条境外机构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I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足够率应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足够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四)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8、(五)公司治理良好,内部限制健全有效;(六)注册地国家(地区)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七)该项投资符合注册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要求;(八)注册地国家(地区)经济状况良好;(九)该项投资符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十)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经试点县(市、区)政府筛选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应向拟设地所在县(市、区)政府递交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包括:(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二)公司设立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9、的设立步骤、时间支配;注册资本、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公司章程草案及管理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监限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即小额贷款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和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的基本状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支配。(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自愿出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上报申请材料真实、精确、完整;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加管理并担当风险,不从事非法或变相汲取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活动。(四)可行性探讨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状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设立后所能供应的服务等

10、;将来3年财务预料,经过预料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业务拓展支配;风险限制实力等。(五)股东基本状况。包括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各股东承诺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关系;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确定,法定代表人姓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经营状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自然人股东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和个人财产性收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法人股东最近2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七)

11、各股东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八)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可在机构准入审查委员会审核前供应)。(九)营业场所全部权或运用权的证明材料。(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平安、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十二)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十三)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试点县(市、区)政府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递交的申请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审核看法,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报所在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下同),内容包括:(一)背景状况

12、介绍。包括县(市、区)经济金融及“三农”和小企业状况;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二)试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试点组织领导,应明确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初审、日常监管、服务测评、风险处置的详细部门;符合相关条件及有申报意向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的基本状况;其他发起人及股东的基本状况;试点步骤与工作支配;其他须要说明的问题。(三)日常监管及风险处置承诺。承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负责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经营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担当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明确指定特地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本

13、方法第十四条要求的材料)。第十六条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审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报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下同)。省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确定。第十七条省金融办设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申请。机构准入审核委员会由省金融办有关人员、省直有关部门人员和所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的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进行表决,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看法,作为省金融办向申请人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依据。第十八条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当地

1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的,应依据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方法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应向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发生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行为的,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或核准手续。第十九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学问、阅历及实力,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

15、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年龄在65周岁以下;(二)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的工作阅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三)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四)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现任或曾任金融机构理事长、副理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一)申请书。其中应清晰地界定拟任人拟任职务的名称、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二)任职资格申请书(见附表);(三)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和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拟任人将来履职支配;(六)拟任人关于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情形的书面申明,以及履职后将遵守法律尽责的书面承诺;(七)申请人(公司)关于拟任人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考察报告,其中应详细说明对每一类任职资格条件所采纳的考察方式、获得的证据和结论;(八)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上述(一)、(七)应由申请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公章,(四)应加盖申请人(公司)人事部门章,(五)、(六)应由拟任人签名确认。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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