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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审核管理办法第一条成立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县资产评估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配齐相关专业人员。第二条全县范围内涉及政府征收和购买服务的资产评估工作,由县资产评估审核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审核。第三条资产评估审核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经济适用、廉洁规范的原则。第四条建立南丰县评估机构资源库,分别建立土地、房产、固定资产评估资源库,评估机构须经县资产评估审核领导小组审核评估资质,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南丰县评估机构资源库。第五条政府征收和购买服务项目需要开展资产评
2、估的,由征收(购买服务)主管部门从相应的评估机构资源库中以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同一征收(购买服务)项目的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涉及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第六条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评估项目工作量派出足够数量的估价师开展评估工作,按时提供评估报告。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委托的评估业务。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资产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资产评估工作,与资产所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八条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工作制度,加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管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需经县资产评估审核领导小组备案
3、,对未经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征收(购买服务)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外公开,也不得将其作为征收补偿资金概算和征收补偿的依据。第九条建立评估报告审核制度,由县发改委负责对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公平性、公正性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第十条建立“黑名单”制度,各评估机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收取评估费用,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因评估机构自身原因,接到通知三次以上不能承接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将视为自动退出县资源库,并将其从县评估机构中删除。县发改委在开展评估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有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将其从评估机构资源库中删除,列入“黑名单”不得再到南丰县开展相关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