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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氧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一般缺氧危险作业作业前氧含量未测定或者记录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作业时,按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并记录测定日期、时间、地点、方法而仪器、现场条件、次数、结果、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1.1条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2、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一般缺氧危险作业未根据氧含量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造成的人员伤亡根据氧含量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O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1.2条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3、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贲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业中未按要求进行氧含量测定,造成的人员伤亡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2条中毒和窒息氧含量监测人员未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或者分析
4、仪器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氧含量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3条中毒和窒息通风换气措施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一般缺氧危险作业作业人员未配备并使用合适的呼吸防护器具,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5.3条中毒和窒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人员未配备
6、并使用合适的安全带(绳),造成的人员伤亡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蝇网设备。未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蝇),造成的人员伤亡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蝇)。发理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7、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清点人数,造成的人员伤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未安排监护人员,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存在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一般缺氧危险作业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未保持有效联络,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
8、程(GB8958-2006)第5.3条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贲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缺氧危险作业时,未在醒目处做好标志,造成的人员伤亡缺氧危险作业时,亶在醒目处做
9、好标志O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未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
10、气体的含量,造成的人员伤亡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6.2条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
11、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未进行试钻,发理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时,未调整作业方案,造成的人员伤亡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理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防止作业人员因上述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6.3条中毒和室息款。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氢、二氧化碳或氨气进行焊接作业时,通风换气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氢、二氧化碳或氨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0
12、.195以上。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6.4条中毒和窒息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特殊缺氧危险作业通风差作业场所二氧化碳灭火器的使用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亡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制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花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0O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6.5条中毒和室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
13、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不造亡所等时员窗,伤场库业人或求员殊冷作业门要人特如部作的合的在1内供人符成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门或窗。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6.6条中毒和窒息在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未严密关闭阀11,或者未装好盲板
14、,造成的人员伤亡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6.7条中毒和室息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特殊缺氧危险作业密闭设备作业门、盖的关闭不符合要求,造成的人员伤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6.8条中毒和蜜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
15、生产经营单位及著有关负重4或有其k:黄操会质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空场人时氧业的业缺作成作止人造亡气防进,伤压未气所员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人作业场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第6.9条中毒和窒息3安全培训与教育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