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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庭审流程民事案件庭审流程一般分为以下步骤:庭前准备和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调解或判决。具体如下:1、庭前准备和宣布开庭: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注:通常一方举证后,由另一方进行质证;有证人或鉴定人员等出庭的,当事
2、人交替进行询问或发表质证意见。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注:通常审判长会在法庭调查后归纳争议焦点,当事人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有利于庭审的进行。4、调解或判决: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注:通常不会当庭进行宣判。调解也可能穿插在庭审的各个阶段,比如在开庭前就询问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或者在法庭辩论环节发现双方有调解可能性的,也可能组织双方协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