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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3: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在推动档案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调动档案工作者从事科技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国家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奖励范围:(一)为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决策科学化和档案管理现代化而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二)为延长档案保存和使用寿命而取得的保护技术研究成果;(三)为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而取得的现代化技术研究成果;(四)为研究制订档案工作技术标准而取得的标准化研究成果;(五)经公开出版发行(具有正式刊号)的档案科技专著、教
2、材和科普图书等科技著作成果;(六)为推动先进科学技术在档案工作中的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推广转化成果。第三条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分四个等次:(一)特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二)一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三)二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四)三等奖,授予集体奖状、个人证书。第四条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各奖励等次单项授奖人数限额为:特等奖11人,一等奖9人,二等奖7人,三等奖7人。限额以外参与完成项目人员可向山东省档案局申请颁发完成者证书。第五条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是授予对档案科技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的荣誉
3、,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二章推荐条件第六条应用技术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其成果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一年以上,已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一)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经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经实践证明具有科学性、适用性;(二)新产品、新材料、新软件等类型科技成果,应按山东省档案局科技成果鉴定(评审)办法(鲁档发199990号)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材料;(三)标准化研究成果,应为正式发布、实施的省级标准、行业标准或省内首创的地方标准。第七条科技著作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其著作内容必须有创新,文字准确
4、,语言流畅,插图正确,图文配合恰当,出版过程和图书成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著作公开出版一年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评奖:(一)学术专著类,是根据档案某一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学术著作,对档案学或档案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并得到国内公认;(二)基础论著类,是汇集国内档案某一领域的新成就,经过分析整理撰写成的有创见、有新体系、新观点或新方法的基础理论著作,并受到国内公认和高度评价;(三)技术著作类,是总结档案技术工作或档案用品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撰写成的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理论性以及实用价值较高的技术理论著作。技术著作中阐述的新技术或新方法应在实际应用中取得突出的成效,对
5、档案保护和科学管理有重大推动作用;(四)工具书类,是在档案学科领域内具有权威性,在科技资料的积累上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和使用价值,内容齐全完备,资料翔实,释义、数据准确,文字精炼,便于检索查阅;(五)教材类,是通过收集、整理国内已有的科学成就和资料或根据本人、单位科学研究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总结使之系统化形成的教学材料,在内容和体系上有新的突破,适用性强,并有一定的使用数量;(六)科普图书类,是传播档案科技知识、方法的科学普及读物,并具有科学性、可读性和普及性。第八条推广转化项目(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推荐评奖,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原成果转化应用于档案工作实践二年以上,推广工作的组织者在原成
6、果的转化过程中做出大量有效的工作或创造性贡献;(二)已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经济效益的主要部分经相关应用、生产单位财务部门核准并出具证明;(三)应用原成果的单位不少于10个。第三章推荐办法第九条优秀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直机关档案部门(以下简称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录入软盘后,统一向省档案局推荐。第十条推荐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项目,需报送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励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1式5份。附件材料包括项目技术评价和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等。第十一条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研究人员。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7、提出总体设计、研究方案;(二)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性科研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三)撰写关键技术文件;(四)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或关键问题。第十二条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转化过程中组织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或组织。第十三条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第十四条推荐参加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项目,需向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交纳评审费。第四章评审标准第十五条应用技术项目,根据成果的科学水平和技术难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动档案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
8、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一)研究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首创或领先水平,技术难度特别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特别重大推动作用,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二)研究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一等奖;(三)研究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或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较大推动作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四)研究达到省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档案科技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第十六条科技著作项目,根据著作内容的创新
9、性、实用价值、应用范围和图书质量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一)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编著,有独到见解,实用价值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特等奖;(二)主要内容根据编著者最新科技成果或吸收国内相关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见解,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优质品,可评为一等奖;(三)主要内容吸收国内最新科技成果编著,实用价值较高,发行量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二等奖;(四)主要内容吸收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编著,有一定的实用价值,有一定的发行量,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规定图
10、书质量标准的良好品,可评为三等奖。第十七条推广转化项目,根据在组织、实施、应用科学技术过程中实施的难度、采取的措施、做出的贡献、推广的范围、取得的效益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各奖励等次的评审标准是:(一)推广转化难度很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特别得力,或有很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很大比例,取得了特别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特等奖;(二)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得力,或有较大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创造性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较大比例,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1、,可评为一等奖;(三)推广转化难度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或有所创新,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二等奖;(四)推广转化难度较大,采取的推广转化措施有实效,为进一步完善原成果或将原成果与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做出了一定贡献,推广程度达到可推广范围的一定比例,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可评为三等奖。第五章评审的组织与程序第十八条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的评审由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长期从事科研、教学、档案业务指导、管理并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技术水平和
12、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第十九条山东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查。第二十条经审查合格的项目送由专家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召开山东省档案局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会议,提出拟授奖项目与奖励等级,报山东省档案局审批。第六章授奖和异议处理第二十一条拟授奖项目经山东省档案局批准后,在山东省档案局机关刊物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为异议期。在异议期结束后正式授奖。第二十二条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如有异议,在异议期内可向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期结束后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再受理。第二十三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单位公章。第二十四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对拟授奖项目的成果内容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第二十六条实质性异议由次年优秀科技成果奖评审会议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山东省档案局裁决。非实质性异议,由山东省档案局科技管理部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山东省档案局裁决。山东省档案局裁决为最终裁决。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