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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器销售合同条款乐器销售合同条款一、定义1、“供方”指乐和琴弓坊;2、“需方”指供方购买乐和琴弓坊产品或服务的具有法律行为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3、“销售合同”指供方向需方出售产品或服务的合同,全部合同自动包含本条款的全部条件。二、合同成立1、销售合同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即成立:a、需方以信件、传真等方式接受供方报价时;b、供方书面或口头接受,并产品装运时。2、需方代理出售供方的产品或供应的服务时,必需听从本条款。本条款构成代理销售合同不行分割的部分,需方同意受其管束。三、定单、价格和付款1、全部有规定期限的书面报价在报价单规定的期限有效。供方作出的口头报价或没有规定期限的书
2、面报价单的有效期,仅截至作出报价的当日24时为止。2、产品或服务的最终价格、付款条件和配在销售合同内书明,全部的价格均为福州fob价。3、除非供方已明确书明付款条件,否则产品或服务的全部货款应在产品或服务实际交付前付清。在全部款项付清前,供方有权短时间停止或取消交付产品或服务。对供方己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供方保管要求立刻付款的权利。四、交付1、供方应在交付期内将产品交付给需方指定的处于交付地方的指定人士。2、指定人士、交付地方和交付期均应在销售合同书明确指定,并经供方同意。五、产品的接受产品送达交付地方并经指定人士签收,或在无指定人士的情况下,供方可同意需方凭企业公章或其它法定授权章收货,产品的
3、交付已告结束,即视为已获需方接受。六、责任1、供方出具的销售印刷品、报价单、价格表、订单确认书、发票或其它文件和资料的打萤书写或其它的错漏可以更正,且供方对此类错误不承当任何责任。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给与赔偿。七、管辖法律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与本条款有关的争议应尽可能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争议无法经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供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八、一般规定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商定,销售合同的修改或更改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经签字或加盖法定授权章确认后方能生效。编辑:.Com篇2:1CC国际销售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产品)供应这些实在条款目
4、的在于允许双方当事人,通过填写留有的空格或选择本文供应的可供选择之条款,从而商定定其销售合同的特定条款。显然,这并不拦阻双方在A16表格中或在一个或多个附件中,商定其他条款或进一步的细节。实在条款卖方(姓名及住址)联系人(姓名及住址)买方(姓名及住址)联系人(姓名及住址)本销售合同将受这些实在条款(以填就的相关表格中的条款为限)将构本钱文件B部分的ICC一般销售条款(公用于旨在转售的制产品)之管束。(住址)(日期)卖买方Al所售货物货物说明:A2合同价格(第4条)货币:金额:A3交货条件A4交货时间A5货物检验A6全部权保管A7支出条件A8票据A9解约日期AlO延迟交货的责任(第10.1、10
5、.4、11.3条)All货物与全员不符的责任限制第11条)A12买方保管与全同不符货物时,卖方的责任限制(第11.6条)A13诉讼时效(第11.8条)A14适用法律(第12条)A15争议解决(第14条)A16其它篇3:国际商会国际销售合同ICC一般销售条款(B)第1条概述1.I这些一般条款旨在与ICC国际货物销售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产品)的实在条款(A部分)结合使用。但亦可单独并入任何销售合同。在一般条款(B部分)独立于实在条款(A部分)而单独使用的情况下,B部分中任何对A部分之援引都将被解释为是对双方商定的任何相关的实在条款之援引。一旦一般条款与双方商定的实在条款相抵触,则以实在条款为准。
6、1.2本合同自身所包含的条款(即一般条款和双方商定的任何实在条款)没有有明示或默示解决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由:A.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维也纳公约。以下称GlGS)管辖;及B.在CISG对这些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则参照卖方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1.3任问对贸易术语(如E*W、FCA等)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书的INCOTERMS的相关术语之援引。1. 4任何对国际商会出书物之援引都视为是对合同成立时的现行版本之援引。1.5除非书面商定或证明,任何对合同的修改都是无效的。但,若一方当人的行为已为另一万当事人信任,那么,就此而言,该方当事人就不得主张此项规定。第2条
7、货物特征1.1 双方商定,除非合同明确提及,卖方所供应的商品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图示、价目表中包含的任何有关货物及其用途的信息,如重量、大小、容量、价格、颜色以及其他数据,都不得作为合同条款而生效。2. 2除非另有商定,尽管买方有可能得到软件、图纸等、但他并未因此而获得它们的产权。卖方仍是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唯一全部者。第3条货物在装运前的检验若双方已商定买方有权在装运前检验货物,则卖方必需在装运前一个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货物已在商定地方备妥待验。第4条价格1.1 假如没有商定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卖方现行价目表上所列价格。若无此价格,则应采用合同成立时此类货物的一般定价。4
8、. 2除非另有书面商定,此价格不包含增值税,而且不能进行价格调整。4.3A2表格所示价格(合同价格),包含卖方依据合同所负的任何费用。但,假如卖方负担了按合同规定应由买力承当的任何费用(例则E*W和FCA术语下的运费或保险费),那么,此数额不应认为已包含在A2表格所示的价格中,而应由买方归还卖方。第5条支出条件5.1除非另有书面的,或可从双方间以前交易做法推知的其他商定价款和任何其他买方欠卖方的金额,应以赊帐方式支出,而且支出时间为自发票日起30天。到期金额,除非另有商定,应以电传方式划拨至卖方所在国的卖方银行。记入卖方帐户;而且当各别拥金额以即可动用之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时,就认为买方已履
9、行了其付款义务。5. 2若双方商定贷款预付且再无其他表示,则除非另有商定,应认为该预付款是对全部价款的预付,已必需在商定的交货日期必商定交货期间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以即可动用的资金形式由卖方银行收讫。假如双方商定仅预付一部分合同价款,则余额的付款条件按本条所述规定办理。5. 3假如双方商定以跟单信用证方式付款,那么,除非另有商定,依据国际商会出书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买方必需布置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跟单信用证,而且必需在商定的交货口期或商定的交货期的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知卖方。除非另有商定,跟单信用证的兑现方式应为即期付款,并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5. 4若双方商定以限单托收
10、方式付款,则除非另有商定,应为付款交单(DP)o在任何情况下,交单都应按国际商会出书的托收统一规定办理。5. 5在双方已商定货款支出由银行保函作担保的措况下,买方应在商定的交货日期前至少30天或在商定的交货期间第一天前至少30天,通过一家信誉良好的银行,依据国际商会出书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定,供应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依据此规定或国际商会出书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备用信用证。第6条延迟付款的利息6.1假如一方有确定金额的款项到期未付,则另一方有权取得该款项自到期日至付款日的利息。6.2除非另有商定,利率应比付款地支出货币现行的对信誉良好借款者计收的银行平均短期贷款利率高2机若在该地没有这
11、样一个利率,则以付款货币国的同一利率为准。假如两地都没有这样的利率,则应以付款货币国法律所确定的适当利率为准。若双方已经有效地同意保管全部权,则在付款完毕前,货物全部权仍属卖方。或按其他商定。第8条合同交货术语除非另有商定,应以“工厂交货”(E*W)为交货术语。第9来票据除非另有商定,卖方应供应适用的国际商会贸易术语所指明的票据(假如有的话);若无国际商会贸易术语可适用,刚按以前交易做法办理。第10条延后交货、不交货及其相应的接济措施10.1假如发生任何货物的延后交付,则买方有权要求预定损害赔偿。每延后一整周,其金额为该些货物价款的0.5册或商定其他比率,但以买方通知卖方交货延后为前提。买方在
12、商定的交货日期后15天内照此通知卖方,则损害赔偿金应从商定的交货日或商定的交货期间的最终一天起草,假如买方在商定的交货日期后超出15天才通知卖方,刚损害赔偿金应从通知日起算。延迟交货的预定损害赔偿金不应超出迟交货物价款的5乐或其他可能商定的最高数额。10.2假如双方在A9表内约有一个解约日期,对于至解约日尚示交付的货物理学,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包椅不行抗力事件),买方可通知卖方解除合同。10.3若第10.2不适用,且在买方有权取得第10.1条规定的预定最高损害赔偿金额时,卖方仍示交货,则买方可书面通知对延后交付之部分的货物停止合同,但以卖方在收到该通知后5天内仍未交货为前提条件。10. 4在按第
13、10.2条或第10.3条停止合同的情况下,除了在第10.1条下已付的或可付的任何金额外,买方还有权恳求不超出未交货物价款10%的额外损失赔偿。11. 5本条的接济措施不包含对延迟交货或不交货的任何其他接济措施。11.1买方在货到目的地后应尽快验货,买方就绪当在其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不符之日起15天内将不符之处书面通知卖方。另外,假如买方在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2个月内未通知卖方货物不符,则他无论如何不能因货物不符恳求任何接济。11. 2尽管存在特定的贸易或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常风的细小不符,货物仍被认为是符合合同规定,但买方有权对此不符,要求特定要求特定贸易中或双方交易做法中通常的价格减让。I1.3假如
14、货物不符(只要买方已经第11.2条通知了货物的不符,但未在该通知中决议留存这些不符货物),卖方可选择:a)在不给买方加添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用符合合同的货物替代不符货物;或b)在不给买方加添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修复不符货物;或c)归还买方不答货物支出的价款,并因此停止这些货物的合同对依照以上第11.1条通知货物不符之日起至按第11.3(八)条供应替代品或按11.3(b)条修复货物之间的延迟期,每延迟一周,买方有权恳求第10.1条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金额;这些赔偿金额可与第10.1条下应支出损害赔偿金额(假如有的话)合并计算,但在任何情况下,总计不得超出这些货物价款的5机11. 4假如直到买方依据第
15、I1.3条已有权获得最高预定损害赔偿金额之日,卖方仍未履行其在第I1.3条下的义务,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停止不符货物那部分合同,除非卖方在收到此通知5天内进行修复或供应替代货物。11. 5假如按第I1.3(C)条或11.4条规定停止合同,那么,除了按第11.3条作为返还价款和延迟损害赔偿所支出或应支出的数额外。买方可恳求不超出不符货物价款10%的任何额外损害赔偿。11. 6若买方选择保管不符货物,则买方有权取得等产符合合同时此货物在商定目的地的价值与所交不符货物在同一地方的价值的差额,但最多不应超出该货物价款的15%011. 7除非另有书面商定,本条(第11条)项下的缴济方法不包含货物不符的任何其他接济方法。12. 8除非另有书面协议,在货物到达之口起2年后,买方不得对货物不符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双方明确商定在此期限届满之后,买方将不以货物不符为由或作出反诉以对抗卖方因买方不履行本合同而提出的任何诉讼。第12条当事人间的合作12.1 买方应及时将其客户或第三者就所交付的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向其提出的任何权利恳求,通知卖方。13. 2卖方应及时将可能涉及买方的有关产品责任的任何诉讼,通知买方。第13条不行抗力13.1一方当事人对其未履行义务可不负责任,假如他能证明: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