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2024)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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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推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加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工作,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常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北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方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基本特征,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有机结合,协调发展,成果突出,经社会认可和有关部门严格评比,由县及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单位分为全国文明单位及省、市、县市区四级。宜昌市文明单位详细分为宜昌市

2、文明行业、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文明单位三个类别。第三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必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养,丰富员工的精神文化生活,规范员工的日常行为,促进单位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发展实力,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宏大实践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第四条宜昌市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宜昌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明委)负责详细工作。连续两届荣获“宜昌市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主动争创湖北省文明单位;连续两届荣获“湖北省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要主动争创全国文明单位

3、。其次章内容和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的内容和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机构,把创建工作列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和重要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有创建工作专班和创建经费保障。基础性创建活动扎实,员工知晓率、参与率、满足率295%。(二)思想教化深化。切实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志向信念教化和中国梦主题教化活动,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推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主动参与“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举荐评比及帮扶活动。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注意加强诚信教化,主动推动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形成敬业奉献、团结互

4、助、诚恳守信、创先争优的良好风气。(三)文化氛围深厚。主动创建学习型单位,常常性地开展文明礼仪、业务学问和科技文化学问培训。结合单位、行业(系统)实际,着力培育行业文化、机关文化、校内文化、院所文化、企业文化,注意以文化人。重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主动开展“我们的节日”等主题教化实践活动,群众性文化消遣及体育健身活动丰富多彩。(四)管理民主科学。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规范、科学、透亮。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重视法制宣扬教化,主动培育法治文化、法治精神。工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注意人文关怀,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五)服务优质高效。制定服务规范,供

5、应优质服务。建立受理投诉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刚好妥当处理投诉。(六)工作实绩突出。依法履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义务,主要业务工作在同行业(系统)中处于领先地位。(七)内外环境美丽。注意生态环境建设,落实清洁卫生责任制,绿化工作达标。公共场所管理到位,工作生活秩序良好。(八)社会形象良好。主动参与文明城市创建工作,主动推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慈善捐赠、助残帮困、结对帮扶及义务献血等公益活动,在精神文明共建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第三章申报与评比第六条凡是符合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全部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连

6、续两届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或持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中省单位,均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市直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是上一届市级文明单位,系统内的直属单位和县级机构80%以上是上一届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且上一届所评省级文明单位的比例不少于15%,市级文明单位的比例不少于50%的,可申报宜昌市文明行业。申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时,需在届初向市文明办备案。第七条文明单位申报评比坚持自愿申报、逐级创建的原则。创建文明单位要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起先,逐级申报市级、省级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申报上一级文明单位,需具备下一级文明单位连续两届的条件,原则上不得越级申报。持续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两

7、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中省单位可干脆申报宜昌市文明单位。第八条在申报届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参与申报:(一)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2名班子成员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发生严峻违纪违法的;(二)单位员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三)单位发生重大平安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平安事故及其他重大事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单位员工违反国家安排生育政策的。第九条宜昌市文明单位的申报评比依据归口申报、择优举荐、检查考评、审核把关、探讨确定的程序进行。(一)归口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中省在宜单位和市直行业(系统)可自愿向宜昌市文明办申报。其他单位(包括市直机关)申报宜昌市文明单位时,依据属地原则分别向所在地县市区文

8、明办提出申请。(二)择优举荐。各县市区文明委依据评比标准,择优举荐,注意向基层单位倾斜,向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科技创新单位倾斜。在举荐前,必需征求当地有关部门的看法,并在当地媒体上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经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探讨同意后,向宜昌市文明委举荐。(三)检查考评。市文明办对各县市区举荐的名单及市直各行业、中省单位的申报名单进行初审合格后,组织专班进行检查考评。(四)审核把关。市文明办提出举荐名单分送市直相关部门征求看法。(五)探讨确定。市文明委提出拟表彰名单,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在媒体公示后,确定最终表彰名单。第四章表彰与管理第十条宜昌市文明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一届。由市委、

9、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授予宜昌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称号。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需重新参与申报、评比,经市文明办组织复核,报市文明委予以确认。第十一条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中省在宜的宜昌市文明单位和市直文明行业(系统)由宜昌市文明办干脆管理;其他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托付其所在的县市区文明办管理。发生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单位,干脆由市文明委撤消其荣誉称号;对创建工作严峻滑坡的,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力的报请市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第十二条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与下一届评比。第十三条文明单位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刚好报同级文明办备案

10、。第十四条文明单位和命名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文明单位档案,用好文明单位动态管理系统,提升文明单位创建水平。第五章奖励第十五条文明单位的嘉奖实行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宜昌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实行以下嘉奖方法:(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可每年发放一次文明单位创建奖。在职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发放(月工资总额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12个月);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离退休费总额发放。(二)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授予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可按第(一)条规定执行。(三)各级文明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明单位嘉奖

11、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文明单位实行两年一届,凡是获得市级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的,均实行动态管理、动态考核、动态嘉奖。1、命名表彰年当年可按第(一)条规定发放奖金;2、获奖其次年,经市文明办复核确认合格的单位,也可按第(一)条规定发放奖金。3、在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撤消荣誉称号,取消相应的嘉奖待遇。4、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宜昌市文明单位称号后,发生第三章第(八)条情形之一的单位,撤消其荣誉称号,并取消相应的嘉奖待遇。第十六条获得县市区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在获奖届期内可每年发放一次文明单位创建奖。在职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工资总额的80%发放(月工资总额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12个月);离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人一个月离退休费总额的80%发放。第十七条同一年度内获得不同层次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时,按所获最高荣誉称号嘉奖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发奖。第十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的成效,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其次十条本方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说明。其次十一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24年4月6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宜昌市文明单位建设暂行管理方法(宜办发【202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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