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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事业发展重点业绩评价办法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进一步突出学校事业发展的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贡献导向、质量导向、成效导向,促进学校核心竞争力全面提升,更好地推动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大学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工作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价原则注重绩效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和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以高水平大学建设任务、学科评估、省事业单位分类考核、博士授权单位申报以及学校“十四五”规划涉及的学校事业发展关键性核心指标为主要参考,兼顾不同主体类型、不同学科属性的特色内容,分级分类设计评价指标体系,统一评价标准,实行绩点评价制度。二、评价
2、标准评价标准按照教学研究类、自然科学研究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文学艺术体育实践成果类、人才项目类、学科专业平台团队类、党建思政类、校外荣誉类共8种业绩类别分别制定(见附件1-8)o根据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绩点类别及评价标准调整需由学校教育评价改革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行。绩点适用范围(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绩点、自然科学研究类绩点、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绩点、教学研究类绩点、学科专业平台类绩点、人才项目类绩点、党建思政类绩点、校外荣誉类绩点适用于中层单位年度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等。(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类绩点、自然科学研究类绩点、文学艺术体育实践类绩点、教学研究类绩点、人才项目类绩点适用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期考核、人才引进、学科带头人聘任与考核、导师聘任与考核等。(S)除以上列明适用范围外,其他未涵盖事项使用绩点由教育评价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四)各类绩点适用规则由相应的考核、聘任等办法规定。四、其他本办法由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