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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与北京市文物建筑合理利用导则丰台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导则(试行)要求,建立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一、主要职责统筹协调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组织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评审工作,协调解决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项目的督导指导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方式、开放策略和计划、开放利用效果等方面。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二、成员单位区委宣传
2、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委、规划自然资源委丰台分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区文化和旅游局等15个部门和各属地(街镇)组成,区文化和旅游局为牵头单位,联席会议的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联席会议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主要领导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完成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
3、主任由丰台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工作主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担任。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及文物所在街镇或其他重要利益相关方参会。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同志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设立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请假等制度。联席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平等协商、民主讨论、集思广益的办法,充分尊重属地及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意见。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对未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写入会议议
4、定事项。重大事项按相关程序报批。四、工作要求(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研究支持和促进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二)联席会议负责对由属地、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提请会议研究的文物建筑利用事项,组织各成员单位依职责研提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三)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五)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不断完善丰台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如遇政策调整,应将有关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