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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产妇死亡报告、讨论制度一、死亡报告制度(一)诊断孕产妇死亡的医师为第一报告人,应在24小时内向科主任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妇幼办)报告。(二)报告医生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表)卡,复印相关病历资料,由科主任审核后交妇幼办备案。(三)报告科室做好死亡登记。二、讨论制度(一)妇幼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调查(同时填报“死亡调查表”),组织讨论。(二)参与孕产妇诊治的相关人员、产科主任、护士长必须参加,职能科室有关人员必须参加,涉及其它相关学科时,应邀请相关学科科主任或专家参加讨论。(三)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讨论,特殊情况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及有关病理检查的病例在报告出来后一周内进
2、行。(四)讨论的内容:1 .明确死亡原因,诊断、治疗经过,分析导致死亡的相关因素。2 .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干预措施。3 .不断提高助产技术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五)孕产妇死亡科室提供相关的病历(包括转诊病历)复印件和汇报材料,于死亡后三日内交妇幼办审核。(六)讨论流程1 .主管医师、经治医生汇报孕产妇的病情、诊治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初步分析及死亡初步诊断。2 .上级医师作补充说明。3 .相关专家充分发表意见。4 .妇幼办总结讨论意见,并针对讨论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干预措施,制定整改计划,督导整改。(七)死亡病例讨论由专人记录,严格按照死亡病例讨论要求详细记录讨论内容,具体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讨论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称、讨论总结意见等;主管医生将讨论结论摘要记入病历中。(八)相关资料、讨论经过与结论严禁对外泄露。(九)每月30号前,妇幼办审核死亡原因报告卡,同时与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及住院病历的复印件一并上报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十)妇幼办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孕产妇死亡评审”会议,并根据评审结果,再次分析管理和技术方面存在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干预措施,落实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