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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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xxxxxxxXXX备案号:XXXX-XXXX湖南DB标准DBXX/XXX202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StandardsonInfantandChildCareAgency(征求意见稿)2022-XX-XX实施2022XX-XX发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机构条件、机构管理、人员要求、卫生保健、照护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675

2、.1-2014玩具安全第1部分:基本规范GBf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JGJ39-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64-2017饮食建筑设计标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婴幼儿室内空气质量分级标准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BabyandYoungChildCareServiceAgency用于哺育、培育、照护6个月至3周岁婴幼儿使用的场所。4机构条件4.1场地4.1.1 所选场地应满足自然条件良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且有适宜户外活动场所。且远离有

3、危险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要求。4.1.2 房屋设计应符合JGJ39的规定,并且具有建筑竣工验收合格报告。4.1.3 应具有房屋产权证明或不少于3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并且需要有该场地的第三方安全检测报告。4.1.4 超过20年房龄的房屋,应具备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房屋质量鉴定报告。4.1.5 所应相对封闭,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并有固定或临时性的隔离设施。4.1.6 依据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规定设置婴幼儿人均室内和室外活动面积。1.1.7 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1.1.8 房屋装

4、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1.1.9 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18883的规定,并具有装修后3个月内的室内空气质量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1.1.10 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1.1.11 配备独立的保健室或卫生室。卫生室有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1.1.12 保健室及卫生室位置布局合理。面积大于12平方米。1.1.13 保健室有儿童床、流动水设施、盥洗设备、消毒剂、一次性呕吐腹泻物应急处置包、移动紫外线消毒车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有办公桌椅、药品柜、资

5、料柜、电脑及膳食软件等设备。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儿童图形视力表、体围测量软尺、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常用设备。4.2 环境设置4.2.1 室外环境建筑物、户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塑胶活动场地有竣工检测合格报告。各类活动器材及玩具安全性符合GB6675.1的要求。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4.2.2 室内环境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要求,达到一级婴幼儿室内空气质量分级标准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

6、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室内采光良好,活动室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5。室内安装有照明装置,活动室桌面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OO1.X。食堂和儿童活动室、寝室,有防鼠、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4.2.3 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二者分间或用实际隔离屏障分隔处理。卫生间有照明装置、风良好、无异味。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装置、卫生间地面防滑。卫生间内应设合适婴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便器之间应设隔断、便器应有扶手。应设立婴儿尿布台。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洗涤池和污水池。4.2.4 有专用毛巾架,毛巾间距合理,互相不接触、不贴墙。婴幼儿有专用毛巾,标识清楚。有毛巾消毒设施,有

7、毛巾晾晒或烘干装置。4.2.5 有水杯架,放置在安全、卫生的位置,水杯架有分隔。配备饮水设施并有防烫伤等防护措施,有水杯消毒设施。婴幼儿有专用水杯,标识清楚。4.2.6 有数量充足、安全、卫生的儿童床。婴幼儿有专用被褥、独自使用。4.2.7 设置相对独立的婴幼儿室内活动区、睡眠区、卫生间、保健室、母婴室、储藏区、办公室及室外活动区。4.2.8 乳儿班活动区最小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m2,睡眠区应不低于30m2,合并使用应不低于30m2,清洁区不低于6m24.2.9 托小班活动区应不低于35m2,睡眠区应不低于35m2,合并使用应不低于50m2,卫生间合并使用不低于8m242IO托大班活动区应不低

8、于45m2,睡眠区应不低于45m2,合并使用应不低于50m2,卫生间合并使用不低于12m204211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应设置厨房,或与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餐饮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由其提供配送餐服务。厨房应符合JGJ64的规定。4.3 设备设施4.3.1 每个班级的活动室应配备适合婴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放式玩具柜、书桌。玩具柜应采用环保材料制作,且平滑、无棱角。4.3.2 设置乳儿班、托小班的,应配备尿布台、洗手池,配备存放母乳的冰箱以及温奶器、奶瓶消毒器,433配备质量合格、适宜婴幼儿的温度调节、消毒、照明、通风和教学等电器设备。如空调、风扇、消毒柜、电灯、通风换气设备。4.3.4 配备符合卫生条件

9、的盥洗设备、饮水设备、蹲式水冲儿童厕所、有活动的毛巾架、茶杯箱、做到每人两巾(洗脸毛巾、餐巾)一杯(饮水杯)。4.3.5 按不同的班级类型,配备走、跑、跳、钻、爬、投掷、平衡、悬挂类运动器械;4.3.6 按不同的班级类型,为每个班级配备不少于20种搭建、拼插类益智性玩具。4.3.7 按不同的班级类型,为每个班级配备种类和数量丰富的图书,人均不低于3本,并定期更新。1.1.1 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发电机,确保停电状态下正常运行。1.1.9 在公共区域、涉及婴幼儿安全的关键区域安装监控设施。1.1.10 在专用厨房配置相应的炊具、用具、食品分类存放设备、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水电气控制设备、废物桶、洗

10、手池、消毒和防蝇设备。4.4 班级类别4.4.1 机构设置的班级类型如下:a) 6个月至12个月的乳儿班,每班人数在10人以内;b) 12个月至24个月的托小班;每班人数在15人以内c) 24个月至36个月的托大班。每班人数在20人以内。d) 18个月以上幼儿方可混龄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4.5 资质4.5.1 应当具备为婴幼儿提供服务的合法资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相关证照。452应当实施公开承诺服务,服务项目明码标价,设立投诉监督电话。453应当建立接待平台,如,热线电话、网络、接待厅,及时接受客户的咨询。5机构管理5.1 基本要求5.1.1 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1、: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家长联系制度、社区服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制度、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来访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准入制度、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5.1.2 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5.1.3 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1.4 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机构设立、食品安全等相关证照信息,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5

12、.1.5 工作人员应具备完全民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无犯罪记录、无失信记录、无精神病史、无吸毒史。5.2 安全管理5.2.1 应按照我国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5.2.2 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5.2.3 配备专门的安保人员与安保设备,并做好日常巡防工作。524安装烟雾探测装置,配置没火设备,设置消防标志和消防疏散示意图,确保安全通道畅通。5.2.5 走廊、楼梯、露台设置1.3m以上固定护栏,户外活动场地周围无固定隔离围墙的应设置1.3m以上固定或临时性围栏,户外公共区域临时性的安全防护栏应不低于1.3m;护栏应采用不易攀登的垂直线饰,净高距离

13、不应大于0.11m。电源开关插座安装时需离地面1.6m以上。5.2.6 经营区域范围内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5.2.7 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门卫、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与区域报警中心连网。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牢固隐蔽。服务机构应安装一键报警装置。5.2.8 物防建设符合国家、公安部门关于校园安全的相关规定5.2.9 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对全体员工进行急救方面的培训。5210定期检查房屋、防护设施、排水系统、家具家电、婴幼儿活动用具等设施设备,并做好检查记录。5.2.11 每月举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会议或活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防护演练

14、。5.2.12 服务机构应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5213服务机构应识别各类安全风险,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责任人及处置流程。5214应购买符合机构实际的保险产品。5215应将婴幼儿自我防护意识培养纳入到日常照护活动,开展相关启蒙教育。5.2.16 应执行婴幼儿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人接送制度,做好婴幼儿接送的服务工作。5217应确保婴幼儿在服务机构期间时刻不脱离成人陪伴或视线。5218应确保婴幼儿无法接触到其具有潜在伤害或危险的物品。5.2.19 如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5.3 人员管理5.3.1 应根据国家、省市区的劳动人事制度,建立完善招聘、培训、晋

15、升、奖惩和退出等机制,加强人员规范化管理.5.3.2 对新进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业务、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入职培训。5.3.3 对工作人员开展急救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培训,紧急情况下做到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53.4 支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在职培训。53.5 务要求53.5.1 按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的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542应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全面发展。543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做好服务机构的安全防护、营养膳食、疾病防控等工作。545应提供支持性环境,敏感观察婴幼儿,了解其生理和心理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的回应。546应为婴幼儿建立成长档案,并做好成长记录。53.5.7 定期或不定期向婴幼儿监护人或主要抚养人反馈婴幼儿在机构的情况,听取婴幼儿监护人或主要抚养人的意见或建议,并采纳合理意见。53.5.8 务满意率应不低于90%o53.6 务管理551收费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一次性收费不超3个月,并按照政府相关资金管理要求,加强监管。53.6.2 务机构的员工与婴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单独核算。53.6.3 供餐饮服务的服务机构每学期伙食费结余控制在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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