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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参考文本)编号:委托人(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保证人(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鉴于甲方(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就项目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为甲方以保证方式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1.1 本合同所称发包人支付担保是指,乙方向承包人保证,当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由乙方代为支付的行为。1.2 本合同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第二条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2.1 乙
2、方保证的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2.2 乙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o第三条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3.1乙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3.2 乙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日内。3.3 甲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第四条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4.1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4.2 甲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由乙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第五条担保费及支付方式5.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5.2 双方确定的
3、担保费率为:o5.3本合同生效后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第六条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6.1 乙方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担保费之日起日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6.2 甲方如需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注册地、主要营业机构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发生合并、分立、重组等重大经营举措应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发生亏损、诉讼等事项应立即通知乙方。6.3 甲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甲方与承包人有关主合同的修改、变更,应告知乙方;如发生结构、规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应经乙方书面同意。6.4 甲方保证对已经落实的工程款项实行专款专用,及时向乙方通报工程款项的支付和合同履行情况,积极配合乙方进行定期或随时检查和监督。必要时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已落实的工程款项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监督。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向法院起诉。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9.2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第十条附则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