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其他专业法规定不应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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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部其他专业法规定不应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28部其他专业法规定不应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无照经营行为2012-03-0709:22:54|分类:工作沟通建议序号订阅烟花爆竹平安管理条例(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平安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

2、营的燃气;(五)在不具备平安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O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担

3、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平安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供应的服务;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平安监察的规定进行惩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值竞争的法

4、律规定进行惩IUo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次十条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禁止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其次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惩罚。违反本条例其次十

5、条其次款规定,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危急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条对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用、经营、运输实施平安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急化学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急化学品生

6、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急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选购危急化学品的行为。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急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急化学品经营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急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其次次修正)依据2O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确定其次次修正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7、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九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其次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8、,确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确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自2OO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

9、爱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干脆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第三十三条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

10、,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第三十四条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OO3年6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1、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修正)(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依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确定修正)第八十八条未经海关注册登记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从事报关业务的,由海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

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依据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急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依据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OO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公布自2OO9年1O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

13、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1995年5月1O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4、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依据2OO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确定修正)第八十一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汲取公众存款、变相汲取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正)(2OO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依据2OO6年1O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确定修正)第

15、四十四条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兀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次会议于2OO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公布,自2OO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确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确定。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1)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干脆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其所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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