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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为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监察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漠源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全乡各职能所站、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三条乡机关相关部门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对政府信息
2、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二)应当公开的项目没有按要求及时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三)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问题。第四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第五条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第六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乡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