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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方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方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适用对象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与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积分。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第三条(积分申请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托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
2、记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一持证人和受托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1 .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3 .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4 .劳动(聘用合同;5 .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供应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1 .持证人依据国家教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2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
3、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并供应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外省市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复评或验证的,视同在本市获得。3 .持证人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4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5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嘉奖证书。持证人申请表彰嘉奖加分的,由表彰嘉奖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
4、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6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供应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7 .其他须要的相关材料。(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须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供应以下材料:1 .结婚证;2 .配偶身份证;3 .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4 .子女诞生医学证明;5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其他符合安排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6 .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一般中学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供应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除特别说明外,全部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第五条(材料受理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
5、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材料审核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依据流淌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验、学习经验及相关状况。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3 .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4 .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样性。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
6、聘用合同单位不一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5 .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状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状况。6 .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嘉奖证书。7 .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特地机构进行核实。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状况。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
7、(县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用人单位也可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打印。第八条(积分查询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持证人状况发生改变须要调整积分的,应托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改变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状况。第十条(积分有效期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样。第十一条(积分失效持证
8、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运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订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详细说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方法试行期间,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第十四条(供应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相关规定惩罚;情节严峻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运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的相关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