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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相关推荐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x-20x年),促进本市博士后事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办发20xx13号)和关于发挥首都高层次人才资源优势加强博士后工作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xx32号),本市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为做好经费资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博士后工作经费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市属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经本市申报获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市属流动站、工作站),依据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行办法(京人社专家发
2、20xx238号)设立的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青年英才。第三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旨在鼓励设站单位扩大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规模,支持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第四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发展需求为基础,以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为目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第二章资助类别、用途和标准第六条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分为招收资助、科
3、研活动资助、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第七条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市属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3万元,资助时间为2年。第八条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创新研发类(A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学术交流类(B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
4、的,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对于在国(境)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最高为2万元。出版专著类(C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最高为3万元。第九条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最高为10万元。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招收资助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和生活保
5、障措施到位。(二)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或已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出站,且申请资助年有明确的招收计划。(三)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从事的科研项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招收国外留学博士进站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给予资助。第十一条申请科研活动资助的博士后(青年英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具有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精神。(二)已正式办理进站手续,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和良好的发展潜力。(三)申请资助的项
6、目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理论、技术方面具有前瞻性、创新性;有助于申请人进行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并且项目执行计划清晰、明确,可操作性强,经费使用计划合理。第十二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能申请科研活动资助:(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二)已获上年科研活动经费资助,但受资助项目尚未完成,或因故资助经费被部分或全部收回。(三)在本期进站工作期内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申请过两次及以上资助均未获批准。(四)将在六个月内(按申报截止日期计算)期满出站。第十三条申请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创新实践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设有3
7、家以上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且均有博士后(青年英才)在站从事研究工作。(二)创新实践基地和所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健全,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经费、生活保障措施到位。(三)已获得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的,资助经费须已使用完毕。第四章申报及批准程序第十四条资助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工作以文件通知的形式部署。第十五条招收资助由流动站、工作站向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设站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园区管委会及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第十六条科研活动资助由博士后(青年英才)本人提出申请,经设站单
8、位(属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经园区管委会、园区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第十七条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由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社保局。第十八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评议,确定资助方案,由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公布。第五章经费拨付及使用管理第十九条获准招收资助的单位于当年11月15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证明,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提交进站证明的,资助名额取消。受资助人因故提前离站或退站,设站单位可将剩余资助经费用于当年自筹经费招收的其他
9、博士后(青年英才);无其他博士后(青年英才)的,设站单位应在受资助人离站、退站一个月内将剩余的资助经费退回市人力社保局。第二十条科研活动资助经费,由市人力社保局与受资助个人及其所在设站单位签订资助协议,在明确具体项目进度计划、经费使用计划及各方的责任、义务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第二十一条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经费由支出单位先行垫支,于当年11月15日前将支出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一次性办理拨款手续;单位先行垫支的经费数额少于资助经费数额的,按实际单位垫支数额拨付;当年11月15日前未能报送资助经费使用情况的,市人力社保局不再办理拨款手续。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博士后工作经
10、费的手续费、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第二十三条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第二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第二十五条受资助事项完成后,受资助人或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受科研活动资助完成的项目,在发表有关论文、专著时,均应标注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项目。第二十六条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本地区博士后
11、工作力度;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地质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服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以及作为师资队伍补充的重要后备基地的作用,根据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二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流动站、合作导师三级管理。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指导全校博士后工作,主要职责如下:研究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发
12、展对策;制定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研究和协调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要和突出问题。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力),挂靠人事处,作为学校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制订博士后招收计划,负责博士后进出站管理,协调落实上级有关博士后政策,指导各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估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负责流动站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博管办协调研究生院、科技处、财务处、国际合作处、后勤保障处等职能部门共同搞好博士后的管理服务工作。具体分工如下:博管办、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博管办、科技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各项科研基金项目和科技奖励的申报以及科
13、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科研经费、各类基金经费管理等工作;国际合作处负责在站的外籍博士后有关涉外事务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后勤保障处负责在站博士后的后勤保障工作。第四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负责拟定本流动站的博士后招收计划,落实博士后科研工作条件,全面负责博士后的选拔、录用前的业务考核、进站后的科研指导、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审核、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等工作。流动站的站长由学院指派相关负责人担任,同时流动站应指定1名工作人员负责本流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各流动站成立流动站专家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专家组成员由校内外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流动站专家组负责博士后进站
14、、在站、出站的学术考核及评价等工作。第五条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对博士后申请者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接收与否的具体意见;结合学科和博士后的实际情况,指导博士后确定选题,明确博士后研究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保障博士后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具体指导博士后开展相关科研工作。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要求如下:博士生导师或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且能为博士后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第三章进站第六条凡已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均有资格申请进站。第七条为鼓励人才流动,促进学术交流与学科交叉,避免学
15、术上的”近亲繁殖,在我校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不得申请进入校内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确因学科发展或重大科研课题需要的,可少量进入学科相近的其它流动站或与我校已有联合培养协议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第八条申请人应向我校有关流动站提交下列初审材料。1.申请人简要情况,博士学历证书、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论文答辩时间证明)、学习和工作经历、业务专长、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反映业务能力和水平的相关材料。2 .对于博士学习阶段身份为定向、在职、委培、现役军人的,须提供原所在单位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3 .提供近期体检合格证明。第九条各流动站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5天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招录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组织面试考核,并本着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择优录取。面试考核由流动站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具体程序如下:1.由5-7位流动站专家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提出书面意见。4 .流动站同意后,通知申请人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在线提交进站申请,并按要求将材料报学校审核,由校博管办根据相关程序办理上报审批手续。5 .博士后的进站材料经湖北省博管办批准后,由校博管办发给录用通知书,并由流动站为其确定合作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