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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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20CCSP50/54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X-XXXX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ofgreenandlow-carbonincounty一Part3:PlanningandConstructionStandardsforTransportationSystem(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联合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d1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24,县城交通与空间协调341县城交通系统协调34

2、4其他35县城道路341一般规定3K)功能等级与技术标准4耳路网布局与建设4K城区道路与公路融合54A道路空间分配5R4其他66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6A1一般规定6A)步行和非机动车道64过街设施及其他67公共交通671一般规定67t)公交车辆及场站77?辅助型公共交通78停车场7ft1一般规定7fi,停车位供给7fi3停车场规模7AA建筑物配建停车位8A0停车场规划建设9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3部分: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标准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县城道路、步行和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停车场规划建设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湖北省县城各类交通系统规划及交通设施建设。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

3、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2484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GB50647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GB/T51149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32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34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技术标准GB/T51439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标准CJJ-T15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T75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CJJ-T114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152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G

4、AT850城市道路路内停车位设置规范JTGBOl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J100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TG2112城镇化地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出行trip有明确的活动目的,采用一种或多种交通方式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的移动过程,绿色交通greentransport指采用步行、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等方式的出行。公共交通urbanpubIictransport县城公共交通一般为普通运量公交,即单向客运能力小于1万人次/h的公共交通方式,简称公交。24辅助型公共交通paratransit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出行需求的公共交通方式。如出租车、班车、校车、定制公交、分时租赁

5、自行车,以及特定地区的轮渡、索道、缆车等。非机动车non-motorizedvehicle包括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16道路物理隔离physicalseparation按照通行速度、方向或功能来划分道路上不同交通工具通行空间的各类实体分隔设施或不同地面标高的区分手段,一般有隔离栏、隔离墩、绿化带等。道路红线boundaryIinesofroads规划道路的路幅边界线。建筑物配建停车场parkinggarageforbuiIdings建筑物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公共停车场pubIic

6、parkinglot位于道路红线以外的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和由建筑物代建的不独立占地的面向公众服务的停车场。aid路内停车位on-streetparkingspace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供机动车或(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11基本车位basicparkingspace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出行车位travelparkingspace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4基本规定A1县城交通系统发展导向4.1.1 优先发展绿色低碳的交通方式,打造适宜步行的县城交通系统。应以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为主体,承担县城居民日常购物、休闲、健

7、身等生活出行和短距离通勤出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普通运量公交为基础,鼓励采用公交承担中长距离出行。4.1.2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集约、节约用地,并应优先保障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等绿色交通方式的运行空间与环境,合理配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资源,引导小客车、摩托车等个体机动化交通方式有序发展、合理使用。县城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应占县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15%25%。4.1.3 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a)县城客运交通中由步行与非机动车、公共交通承担的出行比例不应低于70%。b)应为出行者提供多样化的出行选择,并应保障其交通可达性,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c)县城内部出行中,

8、通勤出行的单程时耗宜控制在25min以内。d)应通过交通需求管理与交通设施建设保障县城道路运行的服务水平。县城干线道路交通高峰时段机动车平均行程车速不应低于30kmhoA1县城交通与空间协调4.2.1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符合县城所在地和县城不同发展分区的发展特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符合县城不同发展分区的交通特征;b)县城新区的规划应充分满足县城发展的需求,并充分考虑县城发展的不确定性。设施建设基本完成的县城建成区的规划应以优化交通政策,改善步行、非机动车和公共交通,以及优化交通组织为重点。4.2.2建成区的更新地区,交通系统规划与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根据交通系统承载力确定更新的规

9、模与用途;b)应优先落实规划预留的各类交通设施及空间;c)应结合街区改造,提高次干路和支路的密度;d)应增加步行与非机动车交通、公共交通空间。4.2.3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与县城空间布局、土地使用相互协调,并有效引导县城空间布局与优化。交通网络布局应与县城空间结构、交通走廊分布契合。44县城交通系统协调4.3.1县城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应协调各种交通方式的运行和各种交通工具的停放,停车场的供给应结合县城交通网络承载能力和运行状态、区位和用地功能等因素差异化确定。4.3.2县城货运交通组织应与客运交通适度分离,主要货运线路不应穿越县城中心区和居住区等客流密集地区。AA其他4.4.1县城交通系统规划

10、建设必须符合防灾减灾的要求,且应符合县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经济和财务上可持续,并应对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远景发展进行布局规划和用地控制。4.4.2为科学掌握县城交通发展特征和阶段,宜遵循客观性和系统性原则开展综合交通调查,包括居民出行调查、公共交通调查、县城道路交通调查和停车调查等。4 .4.3县城应对交通系统的规划建设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应保障全过程的公众参与。5县城道路5 1一般规定5.1.1 县城道路交通系统应保障城区正常经济社会活动所需的步行、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交通的安全、便捷、绿色、高效运行,并充分发挥连接城市、辐射乡村的作用。5.1.2 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和道路空间分配应体现以人为本

11、、绿色交通优先,与沿线用地特征、开发状况相协调,并充分体现县城自然生态风貌和历史文化传统特色。5.1.3 县城中规划道路交通道路交通系统应适度超前规划,适时建设,量力而行,有序发展。K3功能等级5.2.1按照县城道路承担的交通功能,分为干线道路、支线道路两大类。5.2.2根据区位特征、发展规模、空间形态和活动特征等因素确定县城道路类别,干线道路承担县城中、长距离联系交通;支线道路承担县城短距离联系交通。5.2.3县城道路等级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县城道路功能等级划分功能分类道路等级功能说明设计速度(km/h)高峰小时服务交通量推荐(双向PCU)干线道路主干路县城对外出入主要通道:县城内部贯

12、通性骨架道路,服务各片区间中长距离联系交通;兼顾沿线用地服务功能。40601000-3600次干路城区各片区内部的集散通道。30403002000支线道路支路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2030-街巷主要为短距离地方性活动组织服务的街坊道路、步行和非机动车道路,兼顾消防、应急等功能要求。-5.2.4从交通功能出发,县城道路交通的分类与统计应符合下列规定:a)县城内的公路应按照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分级,纳入县城道路统计;b)承担景观展示、旅游交通组织等具有特殊功能的道路,应按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分级并纳入统计;c)街巷应包括可供公众使用的非市政权属的街坊内道路,根据路权情况记入步行与非机动车路网密度统计

13、,但不计入道路面积统计。A1路网布局与建设5.3.1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应与综合考虑城区空间布局的发展与控制要求、开发密度、用地性质、客货交通流量流向、对外交通等,结合既有道路系统布局特征,以及地形、地物、河流走向、枢纽、铁路布局和气候环境等因地制宜确定。5.3.2县城道路网络布局必须符合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干线道路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历史地段;道路改造时,必须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予以保护。5.3.3县城干线道路应以提高城区机动化交通运行效率为原则布局,干线道路网络应相互连通;支线道路布局应符合不同功能地区的活动特征,保障步行、非机动车和

14、街道活动的空间,避免引入大量通过性交通。5.3.4县城干线道路里程比例应为1535%,支线道路里程比例应为6585%。5.3.5县城道路整体路网密度宜为68kmkm2以上,人口规模较大的县城宜取高值。5.3.6县城主要对外方向干线道路不宜少于两条,城区相邻组团间联系干线道路不宜少于两条;带状县城应确保长轴方向的干线道路贯通,且不宜少于两条,道路等级宜为主干路。5.3.7县城新建道路交叉口不得出现超过4叉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以及交角小于70(特殊困难时为45)的斜交交叉口;已有的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应加强交通组织与管理,并尽可能加以改造。耳4城区道路与公路融合5. 4.1公路进

15、入县城后应与城区道路衔接顺畅,选择合理的衔接位置和衔接方式,过渡段应顺适自然。6. 4.2县城城区道路与公路衔接的道路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a)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主干路等级;b)与三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次干路等级;c)与四级公路衔接的城区道路,宜采用支路等级;d)衔接道路的设计速度宜保持一致,存在困难的衔接路段设计速度差不应大于20kmho5. 4.3二级及以上等级的公路不宜穿越县城;改线公路应与县城空间相协调,宜通过外绕线为过境交通提供绕行路径。6. 4.4穿过县城的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应为相交的城区道路预留穿越条件,有条件的路段宜增设辅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设施,减少对县城的分割影响;主辅路的横断面交通组织、出入口位置布局等应结合路网布局、出行预测、道路功能、交通流特性等合理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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