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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91.020CCSP50/54DB42湖北省地方标准DB42TXXXX-XXXX县城绿色低碳建设标准第2部分: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Constructionstandardsofgreenandlow-carbonincountyPart2:StandardforpIanningandconstructionofpubIicservicefaciIities(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联合发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目次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规定25设施分类与服务人口基数332234236生均建筑面积行/生非寄
2、宿制2910寄宿制215.2N16.720,7生均体育场/馆面积11r生N910,2N10.26.1.2特殊教育学校6. 1.2.1县城特殊教育学校应主要根据县域人口及残疾学生数进行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县域人口不足20万人的,宜在市(州)范围内统筹规划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并应创造条件方便学生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b)县域人口20万以上的县城或残疾儿童相对较多的,应独立建设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根据需要设立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班。c)鼓励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班。6. 1.2.2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应按建标156-2011中规定执行。7. 1.2.3办学规模和班额宜根据生源按下列规定设置:a)盲、聋校为9班、18班,12人/班。b)培智学校为9班、18班,8人/班。c)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规模应按需根据类型累加,每类班级不宜小于9个班。6.1.3中等职业学校6.1.3.1中等职业学校应统一纳入县(市)高中阶段学校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