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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区妇幼卫生监测方案一、孕产妇死亡监测(一)监测范围和对象:辖区内所有孕产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的孕产妇均为监测对象,监测人群在检测期内发生死亡的,无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者及终止妊娠所引起的死亡。妊娠各期的以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者不计其内,但需报告。监测区内发现孕产妇死亡病例,及时报告区妇幼保健机构,并逐级上报。二、监测内容(1)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包括流动人口)和死亡原因;(2)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3)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三)报告要求1、各医疗保健机构一旦发现孕产妇死亡病
2、例,在24小时内,以电话方式报告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同时报区卫计局。报告者及接受报告者应做好备案记录。2、个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产妇死亡的,应在3天内组织院内有关人员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同时填好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并提供一切有关治疗、抢救经过以及原始病历复印件,由相关医院和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在一月内填好孕产妇死亡个案表及有关材料。死于家中或途中的,乡镇卫生院或城镇由街道妇保人员在3天内上门核实填好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报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评审,并在一月内填好孕产妇死亡个案表。3、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7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机构。4、区级妇幼保健机
3、构将孕产妇死亡个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在一个月内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若有特殊情况在上报时间内不能报出,及时与市妇幼保健院联系)。5、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检测报表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填写。于6、孕产妇死亡登记表和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由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指控后填写上报。(四)资料收集各医疗机构均有专人负责检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存。(五)指标体系孕产妇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六)指标解释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名活产儿中孕产妇死亡数。孕产妇死因分类:直接原因: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或这几种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件所造成的产科并发症引起
4、的死亡。间接原因:由于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间发生的疾病所引起娥死亡。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间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而导致死亡。活产:凡孕满28周或体重达100O克及以上的胎儿,出生时具有四中生命现象(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之一者。(七)质量控制1、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区对街道、乡对村利用例会制度,进行质量检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面质量检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检测质量调查表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于4、10月20日前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抽查1/3的检测区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孕产妇死亡检测质量调查表。2、质量检查内容: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
5、各种检测表卡的质量检查。(1)漏报调查方法:可采用多种形式,如座谈会、走访、查询医疗保健机构原始记录和各种等级(出生登记、孕产妇登记、计划生育登记、公安部门登记等)互相核对、互相不漏。(2)表卡质量检查完整性检查:检查各种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输入各个环节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份表卡中项目填写的完整性。正确性检查: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有重卡,及时纠正;有漏卡漏项及时补填;不符合要求的卡片及时纠正。要求相互数据一致。死亡报告卡与个案表、一览表中死亡数,上报死亡数与一览表中的死亡数应完全一致。质
6、量检查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质量要求:完整率100%。卡片质量:死亡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诊断不明5%,计算机输入错误率01。二、围产儿死亡监测(一)监测的范围和对象范围:围产儿死亡以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监测范围。对象:开展接产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的住院分娩围产儿监测对象。监测对象中凡满28周或出生体重工100O克至分娩后7天内死亡的围产儿均属报告范围。(二)监测内容(1)监测点内出生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工100O克至分娩后7天内死亡的围产儿有关资料;(2)围产儿的死亡数和死
7、亡原因;(3)围产儿死亡的时间、地区、人群分布;(4)孕产妇接受医疗服务基本情况。(三)报告要求1、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围产儿死亡,在7天内填写围产儿个案表,院内组织讨论后并于次月5日前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2、围产儿死亡一览表由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填写,每月4、10月15日前报市级妇幼机构。3、监测医院分娩情况季报表由监测点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没有发生围产儿死亡,医院仍要上报)。并于每季度26-28号上报区妇幼保健院。(四)资料收集1、围产儿死亡个案表由监测点内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填写。根据死亡者住院病历和母亲孕期情况填写。2、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各监测点的围产儿死亡个案表填写围产儿死亡一览表。3、
8、监测医院分娩情况季报表由监测点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根据住院分娩记录填写。(五)指标体系围产儿死亡:围产儿死亡率、围产儿死因构成、性别死因死亡率。(六)指标解释围产儿死亡:凡满28周或出生体重工100O克至分娩后7天内的围产儿。围产儿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0O名活产儿和孕满28周的死胎死产中的死胎、死产和7天内的新生儿死亡数。七、质量控制1、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4的监测点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围产儿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于下半年第一个月20号前报市级妇幼保健机构。1、质量检查内容:质量检查包括漏报调查和各种检测表卡的质量检查。(1)漏报调查方法:检查院内产房登记和出院登记,必
9、要时追踪到儿科病房及自动出院有关病例。(2)表卡质量检查:完整性检查: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资料,从各种原始表卡,到计算机输入各个环节数据的完整性和每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正确性检查:检查死因诊断,死因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法的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要求相互数据一致。死亡报告卡数与个案表,一览表中死亡数,上报死亡数与一览表中的死亡数应完全一致。质量检查各种表卡或漏报率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令该地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质量要求:完整率100%。卡片质量:死因错误率5%,项目错误率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10、%。诊断漏报率5%,计算机输入错误率0.1%。三、出生缺陷监测(一)监测的对象和范围范围:出生缺陷以监测区的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范围。对象:以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中住院分娩的围产儿为监测对象。监测对象中凡出生时就存在的人类胚胎(胎儿)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异常的妊娠开始至产后7天内的围产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以及产后7天内的死亡)中发现的出生缺陷儿均作登记报告。(二)监测内容(1)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构内出生或终止妊娠,即畸形胎儿不管孕周多大都应上报。(2)23类出生缺陷的时间、地区和人群分布及临床畸胎学资料。(3)出生缺陷的可疑危险因素。(三)报告要求1、监测区内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出生缺陷
11、病例,5天内填写出生缺陷报告卡。于次月5日前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对诊断不明者,区级医疗保健机构应组织产科、儿科、病理科、检验科以及物理诊断等科室的专家进行确诊后再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将出生缺陷儿报告卡的有关资料于1、4、7、10月30日前报市妇幼保健机构。2、围产儿数季报表由监测区内区及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根据粉面膜记录填写。于次月5日前上报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市妇幼保健机构(四)资料收集1、出生缺陷儿报告卡由建成区内区及区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每发生一例出生缺陷儿,根据孕产妇情况、分娩记录、病理科的解剖记录以及有关实验室检查内容填写。2、围产儿数季报表由监测区内区及区以上的
12、保荐意见根据分娩记录填写。(五)指标体系23类出生缺陷的畸形率、23类出生缺陷性别、母龄别和城乡畸形率。(六)指标解释出生缺陷儿:凡出生时就存在的人类胚胎(胎儿)在结构和功能(代谢)方面异常的胎儿(包括活产、死胎、死产及产后7天内死亡)中发现的缺陷儿。孕28周前出生时有缺陷的胎儿也应登记报告(计划生育引产除外)。围产儿死亡:凡孕满28周或出生体重N100O克的胎儿(含死胎、死产)至产后7天内的旱期新生儿死亡(不含因计划生育要求的引产所致的死胎、死产)。(七)质量控制1、建立逐级质量检查制度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半年对1/2的监测点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于下半年第一个月20日前报市
13、级妇幼保健机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每年抽查1/3的监测区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出生缺陷监测质量调查表,并与县级填写的围产儿监测质量调查表一起于次年10月底前报省妇幼保健院。2、质量检查内容:质量检查包括漏报、错报和各种监测表卡的质量检查。(1)漏报调查方法:检查院内产房登记和出院登记,必要时追踪到儿科病房。(2)表卡质量检查:完整性检查:检查各种数据资料,数据资料的完整性和每份表卡中各项目填写的完整性。正确性检查:检查分类的正确性,各种表卡填写方正确性,以及各项目数据范围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检查各种卡片和表格,要求相互数据一致。质量检查各种表卡或漏报未达到质量指标,应责成该区迅速纠正或重新调好查,直
14、到符合质量标准为止。质量要求:完整率100%。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1%。漏报率:围产儿出生漏报率1%,23类出生缺陷漏报率1%。诊断不明5%,计算机输入错误率0.1%。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监测范围和对象列入监测区范围的0-4岁儿童作为监测对象。监测区中孕满28周(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O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缩动四项生命指标之一,而后死亡的5岁以下儿童均须报告死亡和死因。监测对象的具体规定如下:1、本地户口:已报户口的儿童以本人户口为准;未报户口的儿童以母亲孕产妇系统管理(或户口)所在地为准。(1)户口在监测区,居住在监测区。(2)户口在监测区
15、,在外地工作或居住,奸娠分娩回到监测区。(3)抱养的问题:以养母户口在监测区为准。当年出生,当年抱养的孩子,当年统计出生数、死亡数;往年出生、当年抱养或非当年抱养,当年只统计死亡数,不统计出生数。户口在监测区,离开本地一年以上的儿童不统计在内。2、非本地户口:(1)户口不在监测区,暂住监测区分娩并死亡的儿童。(2)非本地户口居住一年以上:指户口不在监测区,在监测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二)监测内容内容:(1)活产数,1-4岁儿童数和监测区总人口数。(2) 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 5岁以下儿童死亡时间、地区、人群分布。(4) 5岁以下儿童卫生保健服务的基本情况。(三)资料收集:(报告程序和要求)1、资料收集工具:一册、一卡、一表(1)0-4岁儿童花名册以村为单位由乡医填写,城区以街道为单位填写,监测期间每出生一名婴儿,(或迁入的儿童)随时填写,每季度对监测村(或街道)5岁以下儿童进行随访,如存货,在相应的时间空格内打,如有死亡、迁出等情况记录在备注中。0-4岁儿童花名册乡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