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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根据江苏省审计条例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13号)、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9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等。第三条项目经费审计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中介机构负责开展具体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及审计结论的
2、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保证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第四条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项目各项来源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及时按省科技计划项目预算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转拨合作单位经费。(二)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以及项目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三)项目经费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以及相关财务
3、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预算执行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重点关注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调剂程序管理情况等。(五)重大违规情况。审查有无套取、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重大违规情况。(六)其他与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情况。第五条省拨款在IOO万元(含)以上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结题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审计中介机构,委托其开展结题验收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承接项目经费审计业务的审计中介机构应具备近三年无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有固定营业场所和较为固定审计团队的审计中介机构(含审计中介机构依
4、法登记的分支机构)。省拨款在IOO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结题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设有内审机构的,可参照本办法由其内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未设内审机构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审计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省拨款在50万元以下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在申请结题验收前,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并附设备费、业务费等主要支出的相关明细。第六条项目经费结题验收审计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审计中介机构。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二)准备相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附)的相
5、关要求准备审计资料。审计中介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他审计资料。(三)实行现场检查。审计中介机构实施现场审计时,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提出项目审计要求,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并就审计内容与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如实反映项目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建议。审计中介机构依法征求项目承担单位的意见,核实无误后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五)问题整改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结题验收申请资料中附相关
6、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项目经费使用调查审计,以及由项目承担单位内审机构进行审计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第七条被列为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单位的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可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第八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项目经费审计业务服务和监督。省科技经费监管服务中心受托开展审计相关培训服务与业务指导等工作。加强与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推动将项目经费审计纳入其执业质量检查范围。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主动配合审计中介机构开展
7、结题验收审计工作,不得随意调整账务及原始凭证,全面、真实、及时提供审计相关资料。主动与审计人员沟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第十条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尊重科研活动规律,全面落实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要求,充分、适当的收集审计证据,做到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自觉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等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审计中介机构应为科技创新和项目研发提供优质经费审计服务,并按业内公允标准收取项目经费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可在该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I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苏科技规(2016)132号)同时废止。(附件详见PDF版公报)公报PDF版浏览、下载: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