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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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四川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辖区内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和四川省地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

2、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三条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委托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第四条四川省地震局负责省内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四川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六条四川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3、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重、加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事由的,四川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其规定。第七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附件)。各市州、市县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4、,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或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第十条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

5、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裁量档次为一般的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不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对个人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确定。(三)罚款的裁量档次从情节严重开始的,情节严重的处罚

6、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根据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方式,按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第十二条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第十三条本规则自

7、年月日起生效,由四川省地震局负责解释。四川省地震局2024年4月17日附件四川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编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档次违法情节裁量幅度实施层级1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法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3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行政法规】式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

8、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地方性法规】S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3第二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地震监测设魔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行为:(一)进入地震台(站)进行影晌地震监测工作的活动,或者拆除、损坏、违规移动地震台(站)是筑、设备、设淹:(三)在地电布极区、地磁观测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9、为,恢复原状或者果取其他朴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A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瞽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迫成损失的,依法

10、承担赔偿责任。轻微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晌,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一般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宜接影隔.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和单位给干警告。严重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对个人和单位给予

1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於100O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Ooo元以下的罚款。特别严重侵占、毁损、柝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枝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敕措施。造成损失境保护范围内埋设金属管道或者电组、堆放金属重物,架设高压输电鼓或者变电设施、线路,以及切断、损坏观测线路和地下设施;(七)危害、破坏地震台(站)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其他行为。【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坨震越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0川省人民政府令第

12、167号)第十三条规定:禁止擅自移动、损毁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地意测量标志,禁止在距地震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施工或者进行可能妨害其工作效能的其他活动。S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部门规章】6水庠地震乱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坨震城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规定网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第十五条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地震监测设施所在地县级

13、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震工作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借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M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暗偿责任。对个人处】0。Q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oOo元以上2QQOOO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4、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巳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苑图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法律】京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坨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

15、,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轻微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贡令期限内巳停止违法行为,恢亥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一般在巳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呆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费任.对个人和单位蛤子警告。(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段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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