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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省、人才强省和技能型社会,更好服务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门培训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得到同等重
2、视、同等支持。第四条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创新创业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第五条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职业教育具体工作职责
3、,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发展,组织开展督导评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工作,并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O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等协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4、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共同推进职业教育工作。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参与、支持或者开展职业教育。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职业教育的宣传,通过组织举办职业教育活动周等活动、利用“五一”国际劳动节、教师节、世界青年技能日等节日,宣传技术技能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弘扬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事迹,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高
5、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畅通技术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对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享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一条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跨校、跨区域合作,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职业教育协同发展,完善人才联合培养、合作帮扶交流等机制,推动毗邻地区职业教育协作发展。鼓励川渝
6、两地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共同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水平,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鼓励职业教育领域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发展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赴境外办学,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打造国际职业教育品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学习成果互认。第二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二条建立健全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中职、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科学研究
7、与教育教学集聚融汇,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大力发展终身职业教育。第十三条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学校教育分为中等职业学校教育、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分为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第十四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由高级中等教育层次的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
8、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窠的学分课程。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可以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办学能力、社会需求,依法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的职业性培训机构。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就业需求和教育发展实际等,制定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统筹区域有关职业教育资源,优化职业学校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科学规划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
9、职业学校教育培养体系。强化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建设优质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巩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主体地位,建设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向应用型高校转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建立健全职业培训体系,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职业培训资源,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分类实施职业培训,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面向新业态、新职业、新岗位,广泛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制定职业教育专业规划,健全教育教学等标准体系,管理指导职业
10、学校教材建设和使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当地产业需要,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先进制造等产业需要的新兴专业,加快培养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紧缺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行业、产业人才需求对职业教育加强指导,通过召开信息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发布产业需求、人才需求等信息。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购买服
11、务,向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对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扶持;对其中的非营利性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经费等相关经费标准和支持政策给予补助。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贯通,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专科职业教育、本科职业教育、研究生教育相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鼓励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开展贯通招生培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不同类型教育融通,支持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级中学、高等职业
12、学校与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探索学分转换机制。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纳入职业学校教材,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引导行业、职业学校等按照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支持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
13、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第二十二条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开发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在线开放课程等学习资源,创新教学方式和学校管理方式,推动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与融合应用,推进职业教育数字化。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机构和专家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技术研究、教材建设、教学资源开发、教学质量提升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本省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企业、学校等开展职业教育研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
14、业、跨部门共建共享。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对在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的选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第三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二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第二十六条职业学校应当依法治校和规范办学,建立健全以学校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依据章程自主管理,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
15、织形式,支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第二十七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优先发展区域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所需的相关专业,加快发展人才紧缺领域专业,改造升级传统产业相关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推行突出就业导向的培训模式,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规模)和培训内容,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第二十八条职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教育教学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建立管理制度、教学制度和内部质量保障机制,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方窠,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实践教学,实践教学学时原
16、则上占总学时数百分之五十以上。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办学许可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不断提升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教学(培训)计划、方窠,不得随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确保培训质量。第二十九条职业学校应当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构建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突出专业办学特点以及学校优良传统的校园文化体系,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三十条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也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能力。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在课程设置、学分认定、学籍保留、师资保障、场地提供、专利保护、资金支持、奖励措施等方面创造条件,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创业活动。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