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75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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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也进一步提高,尽管如此,当前世界各国社会家庭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仍然居高不下,家庭暴力等因素也是各国司法界关注的重点问题。婚姻、家庭涉及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心理、历史、道德、伦理等等各方面领域,如果婚姻关系处理不当,则会引发诸多伦理以及道德问题,包括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等经济层面和道德层面的内容。另外,家庭暴力也可能诱发犯罪,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近几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影响因素的分析,从而针对此现状,从法律的角度和社会层面的角度,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家庭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关

2、键词: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完善目录摘要IAbstract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家庭暴力的概述1(一)家庭暴力的概述1(二)家庭暴力的特点1(三)家庭暴力的危害2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3(一)“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过程3(二)我国大陆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3(三)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4三、国外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4(一)美国4(.)OE5四、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5(一)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的法律规范5(三)司法机关对家暴认识亟待提高6(四)反家暴法制宣传力度欠佳6五、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对策6(一)制定反家庭

3、暴力统一法律6(二)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有限度地认可提前防卫行为7(三)规范家庭暴力的司法介入7(四)加强社会反家暴宣传力度7j一、家庭暴力的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述对于家庭暴力的定义问题,世界各国因为不同的人情风貌、地域习俗等原因,在界定上有所不同,同时不同国家的学者在家庭暴力的相关研究上,对其定义以及内涵的理解也有所区别。但总的来说,家庭暴力是指对处于家庭成员中强势的那方对处于家庭中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实施的精神、肉体等各个方面的损害行为和施暴行为。家庭暴力的手段有殴打、捆绑、凌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通常受害者多为女性。这说明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对另外的成员实

4、施的性侵犯、精神暴力等暴力行为。(二)家庭暴力的特点第一,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多于男性。家庭暴力施暴主体除丈夫对妻子施暴外,还包括父母对子女施暴、子女对父母施暴、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由于男尊女卑、夫权观念的影响,女性更容易在生理、经济上处于劣势,导致女性更易成为受暴的对象。第二,施暴方式多样化。家庭暴力施暴方式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如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受暴人身体进行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精神暴力是指以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对方恐惧、痛苦的心理行为。性暴力包括伤害性器官、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等行为。家庭暴力多种施暴方式严重侵犯受暴者的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平等权等。第三,暴力

5、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本身的封闭性,家庭暴力发生的环境决定了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一般不易被外界发现。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等多种原因,宁可在家忍气吞声,不愿让外界知道发生家庭暴力的事实,致使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第四,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和周期性。家庭成员在长期相处的环境中,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表现为不止一次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发作是家庭暴力发生的一般规律,呈现循环性的特点,一般表现为三个阶段:关系紧张阶段、暴力行为施行阶段、关系修复亲密阶段。如此循环反复,一次比一次更严重,最后导致矛盾双方关系恶化。第五,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意识薄弱。

6、夫妻打架是家务事等观念,致使妇女在遭受暴力后,一般首先会向亲戚、朋友等寻求帮助,获得一个相对安全的场所,并通过中间人对施暴者劝解或批评而获得救助。很少家庭暴力受害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且多是在受到严重伤害后被迫选择。这反映了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的意识薄弱。(三)家庭暴力的危害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权利的侵犯,对家庭和社会都有着严重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威胁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家庭暴力行为是一种家庭内部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家庭暴力施暴者常

7、常通过殴打、虐待、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造成受害者轻伤、重伤,甚至死亡,严重侵犯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威胁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2)破坏家庭和I,引发刑事犯罪对家庭而言,婚姻家庭破裂是家庭暴力严重的后果。家庭暴力行为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的和谐,使受害者在恐惧的气氛中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长与心理都受到影响,最终影响婚姻家庭的稳定,导致家庭破裂。严重的家庭暴力可以引发刑事犯罪,间接地影响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3)扫击受害者自尊心施暴者和受害者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中,家庭暴力行为使受害者的安全没有保隙,生活在这种环境中,施暴者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压力和受害者面对家庭暴力的无助感,会使受害者的自尊受到伤

8、害,甚至导致性格发生变化而敏感、孤僻、精神分裂。受害者在自尊心遭受打击后选择消极忍受,或进行消极反抗,极大影响了心理和身体的健康。(4)危害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暴力不但侵犯受害者本人,而且对家庭的子女造成伤害。目睹家庭暴力的子女更易出现一系列精神和行为问题,例如焦虑、消沉、自卑、叛逆等。据有关调查表明在成人后使用暴力的概率问题方面,生长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的子女要比一般孩子高。(5)家庭暴力增加社会负担首先,在当今社会,女性己经成为社会发展重要力量,在社会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因此,女性也承受着来自工作和社会的重大压力。可是由于女性身份的特殊性,在家中还要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家庭暴力使她们不仅承受着

9、身体的痛苦,更是让她们精神上的摧残,从而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家庭暴力发生后,有些女性会诉求司法机关的保护对自己进行保护,可由于现阶段我国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尚不完善,司法机关不能在家庭暴力中起到很好的作用,反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再者,由于家庭暴力的频频发生,我国也在逐渐建立起各种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措施,例如设立救济站等,这些措施的实施占用很多的社会资源,如果家庭暴力没有发生,这些社会资源则可以运用到更大发挥推动社会发展的事业中去,因而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家庭暴力增加了社会负担。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一)“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过程我国对于家庭暴力方面的研究比

10、较晚,家庭暴力概念引进到中国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1994年“国际家庭年”、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才开始引起我国新闻媒介对“家庭暴力”的现象和行为的关注。国务院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中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第一次在我国行政性规范文件中出现,标志着我国将家庭暴力首次引入法制。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首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是我国法律文献中第一次出现“家庭暴力”,但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尽管如此,这仍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开始了一个新的阶段,反家庭暴力从此有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对家庭

11、暴力方面的立法还不完善,缺乏系统化。(二)我国大陆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在我国对反家庭暴力方面起重要作用的是民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目前,因家庭暴力问题在离婚因素中的比例越来越高,但很多人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没必要到离婚的程度,基层组织往往将控告的妇女打发回家,但实际上是将她们又推到家庭暴力中去了。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措施,“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12、。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家庭暴力的民事赔偿问题,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受害者不会提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而要求施暴者赔偿。但在离婚的情况下,财产分割完后进行赔偿,对受害者可以起到补偿的作用。(三)我国台湾地区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规制现状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主要参考美国模范家庭暴力法及各州法律制定。1998年台湾颁布施行了家庭暴力防治法,这部法律从多角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防治法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民事部分引进保护令制度,并分为暂

13、时、通常保护令。此外,在台湾,法院准许当事人进行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其前提是:支持调解或和解的人员曾受过相关的培训,且能确保受害者的安全。同时准许受害者选定辅助者参与调解或和解,其他主持调解或和解的人能确保受害者免受施暴者的胁迫。三、国外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考察与借鉴(一)美国为有效防控家庭暴力,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来惩罚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民事保护令、虐待保护法、反针对妇女暴力法、模范刑法典、家庭暴力逮捕法等。目前,美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保护范围广泛,行为类型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其民事保护令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受害人远离家庭暴力的伤害。(二)挪威挪威

14、对受暴妇女的法律保护是从80年代开始逐渐得到完善,到20世纪末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等方面的法律改革陆续展开。在挪威刑法中,家庭暴力不是一个特定的罪名,归属于刑法关于身体伤害、侵扰、强奸等犯罪条款中。刑法中有关强奸罪的规定,指出“也适用于施暴者和受害人为婚姻关系的情况”.1976年暴力赔偿法生效。在进行法律改革的同时,1983年挪威通过“政府行动计划”推动反对对妇女暴力的宣传、社会服务、司法干预等工作。1989年刑法修正案出台,提高了虐待罪、无因性暴力罪等暴力犯罪的刑期。1999年起草了政府行动计划,并在2000年启动,由司法警察部负责。(三)英国英国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1976年家庭暴力和婚

15、姻诉讼法、1978年家庭暴力与治安法院法、1983年婚姻家庭法、1989年未成年人法、1996年家庭法、1997年保护免受骚扰法、1998年人权法等。四、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系统性、整体性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目前还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对人权和平等己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婚姻法作为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理应对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问题作出统领性的规定,但事实上没有。而且,也没有对反家庭暴力的社会服务规范上作出相应的规定。同时,家庭暴力施暴方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无法获得心理辅导与治疗,致使家庭暴力难以根除。(二)执法效果不明显由于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身份关系,相关的司法部门对于家庭暴力问题存在一些观念上的误区。在警方的潜意识中,家庭暴力不属于违法。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执法者常持消极态度,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推卸责任。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中肩负着重要职责,由于一些错误观念的影响,执法人员往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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