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令旅游行政处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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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旅游局第38号令:旅游行政惩罚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行政惩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爱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旅游行政惩罚的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第三条实施旅游行政惩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惩罚与教化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旅游行政惩罚的种类包括:(一)警告;(一)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五)责令

2、停业整顿;(六)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七)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协作、帮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惩罚。第六条对在行政惩罚中获得的涉及相对人商业隐私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旅游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予以

3、保密。第七条除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惩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其次章旅游行政惩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法律、法规授权从事旅游执法的机构,应当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惩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独立担当法律责任。第九条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托付符合法定条件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惩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受托付机构在托付范围内,以作出托付的旅游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惩罚。旅游主管部门托付实施行政惩罚的,应当与受托付机构签订书面托付书,载明受托付机构名称、托付的依据、事项、权限和责任等内容,报上一级

4、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受托付机构名称、托付权限和事项向社会公示。托付实施行政惩罚,可以设定托付期限。第十条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教化和培训,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养。国家旅游局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本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第十一条旅游行政惩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旅行社组织境内旅游,旅游主管部门在查处地接社的违法行为时,发觉组团社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或其副本送组团社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违法行为的惩罚,由组团社所在地县

5、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第十二条国家旅游局负责查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本地区内重大、困难的案件。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旅游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确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者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行政惩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作出。第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发觉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它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

6、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惩罚代替刑事惩罚。第十四条两个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行政惩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旅游主管部门管辖,或者由相关旅游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十五条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下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须要由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旅游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章旅游行政惩罚的适用第十六条国家旅游局逐步建立、完善旅游行政裁量权指导标准。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行使旅游行政惩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节:(一)违法行为的详细方式、手段

7、、程度或者次数;(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对象或者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看法、措施和效果;(四)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旅游主管部门实施惩罚时,对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类同的违法行为,惩罚种类及惩罚幅度应当基本一样。第十七条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效力高的优先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惩罚可以单处或者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赐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第十八条违法行为稍微并刚好订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惩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

8、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一)主动消退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三)协作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情形。其次十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觉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惩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马上改正违法行为。不能马上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日,改正期间当事人应当停止相关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可以一并列入行政惩罚确定书。单独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应当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责令改正的依据、期限、要求。第四章旅游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

9、立案和调查其次十一条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处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的案件,发觉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规章时,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一)对该行为可能作出行政惩罚的;(二)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三)违法行为未过追责时效的。立案应当经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状况困难的,经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其次十二条旅游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其次十三条在现场检查中发觉旅游违法行为时,

10、认为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10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其次十四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承办,刚好组织调查取证。其次十五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一)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干脆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次十六条须要托付其他旅游主管部门帮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调查函。受托付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帮助;有正值理由的确无法帮助的,应当刚好函告。其次十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有权实行下列措施:(一)进入有关场所

11、进行检查、勘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录音、拍照、录像;(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供应有关材料;(三)查阅、复制经营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其次十八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少于两人;(一)佩戴执法标记,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三)全面、客观、刚好、公正地调查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等状况;(四)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五)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诱导、欺瞒等违法手段获得证据;(六)照实记录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七)除必要状况外,应当避开延误团队旅游行程。其次十九条旅游行政惩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

12、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看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合法取得,并经查证属实。旅游主管部门办理移送或者指定管辖的案件,应当对原案件办理部门依法取得的证据进行核实。第三十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可以实行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现场状况,并制作笔录,载明时间、地点和事务等内容。无法找到当事人、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缘由。有其亲属、所在单位人员或者基层组织人员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时,应当单独进行,并制作询问笔录,由执法人

13、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陈述人或者谈话人。第三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相应的复印件、复制件、照片、节录本或者录像。书证应当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和证据出处,由证据供应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证据供应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缘由。第三十三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经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实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移转保存。执法人员难以保存或者无须移转的,可以就地保存。状况紧急的,执法人员可以先实行登记保存

14、措施,再报请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确定书,载明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名称、单位、数量以及保存地点、时间、要求等内容,送达当事人。第三十四条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实行下列措施:(一)刚好实行记录、复制、拍照、录像、公证等证据保全措施;(二)须要鉴定的,送交鉴定。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己移转保存的,应当返还当事人。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调查:(一)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的;(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三)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四)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

15、利义务,又无其他关系人可以追查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应当赐予惩罚的,执法人员应当提出行政惩罚建议,并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不予惩罚或者免予惩罚的,报案件承办机构或者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终止案件。其次节告知和听证第三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确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就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以及选择的惩罚种类、幅度等状况,向当事人作出说明。第三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接受;不能成立而不予接受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第三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等行政惩罚确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址等内容。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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