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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4民事起诉状(32篇)2024民事起诉状(精选32篇)2024民事起诉状篇1原告:杨某,男,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号.被告人:李某,男,一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诉讼请求: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2、诉讼费一元由李某承担。事实与理由:_4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此致某市某区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杨
2、某_6年3月5日2024民事起诉状篇2原告任,男,汉族,19_年_月_日出生,住Q省_市_区路_号_栋室,身份证号码电话。被告冯,男,汉族,19_年_月_日生,住S省M市县_乡_村号,身份证号:,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驾驶员,电话。被告王,男,汉族,19_年_月一日出生,住S省T市_区_街_号号,系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车主。电话。第三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住所地:S省T市区路号。电话。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交通费元,处理交通事故费用一元,车辆维修费元,以上共计一元;2、判令第三人保险股份有
3、限公司S省T市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及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年1月一日时分许,原告驾驶Q号小型轿车,由F市驶往K县,当行至国道线KM时,与被告冯驾驶的S解放牌重型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和Q号车辆零部件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年2月日,K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K公交认字口第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驾驶人冯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原因为由,认定:驾驶员冯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员任无过错责任。被告王作为S解放牌重型货车车主及被告冯雇主,依法应当对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查,交通肇事S解放牌重型货车已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人是保险股份有限
4、公司S省T市支公司,对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K县人民法院原告:一年4月曰2024民事起诉状篇3法定代表人:李住所:市路号。电话: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元(具体详见清单);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oO元;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
5、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底骨折,左颗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Do原告又于_6年6月18日,经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路交通事故致-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见证据2)。又于_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原告胪脑受伤,医院于_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
6、证据4)o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年月日附件:1、本诉状副本2份。2、证据10份,共13页。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4、被告的信息资料。2024民事起诉状篇4原告:,男,_年_月一日出生,一族,_省_县人,公司职
7、员,住_市_区一路,身份证号:,电话:被告:,女,年月日生,族,店销售员,住市区/县镇村组,电话: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判决原告享有座落于市区镇_村_组的共有房屋一层的使用权,二层使用权归被告;三、双方平均分担共同债务大写陆万元整(60,OOo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_年_月.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一段时间后,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_年_月和年月,双方共同修建了一栋两层楼房,共花费建设费用约14万元。其间,双方向被告亲友借款2.2万,向原告亲友借款约4万元。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少,互相了解不够,婚后又由于性格不合,爱好、志趣不一,时常
8、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双方的感情日渐淡漠,最终形成了夫妻感情破裂、难以和好,无法维持现有婚姻的局面。年8月初,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口头离婚协议,并让原告搬家出去居住。然而,她至今未与原告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为妥善处理此事,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尽快判决如前所诉为盼!此致市区人民法院具状人:_年_月一日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024民事起诉状篇5原告:王某,男,汉族,一年8月17日出生,住市东段72号开元小区2号楼。手机:被告:米某,女,汉族,年5月19日出生,住一局友谊东路家属院,手机: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二人共同财产均分;个人物
9、品、影讯资料、证件归个人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8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互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生活中发现被告性格、生活习惯、为人处世、对待亲人等方面差异很大;无法沟通,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导致感情日益淡薄。婚后被告经检查(因婚前一直拒绝进行妇科检查)发现患有妇科疾病加之其心理障碍,所以,从一年8月26日至今双方之间既无亲密行为,更无性生活。从婚后不同床居住,至1.年8月被告离家至今,我们因感情不和实际分居已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To由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常将离婚二字当口头禅,去年给原告母亲发短讯说好合好散要与我离婚(证据一),根据她提出的离
10、婚要求,原告于一年10初起草了离婚协议书送交被告,但其故意拖延、不予表态,而其实际上在做着离婚准备,为达到离婚之目的,她却采取了先下手为强的如下行动:1、被告又将婚后家庭共同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原告方为与被告结婚,从装修新房、办婚事(含彩礼3万)已花费二十余万元,而今落个人财两空。婚前被告就将原告家的全部家具家电拉回她家,计有(海尔冰箱、松下洗衣机、东芝50寸背投电视机、格兰仕微波炉、美的饮水机、音响5.1声道、1.5米大床、1.0米小床、床垫、沙发、茶几、得意灶具、帅康抽烟机、西贵电热水器、落地窗帘等);婚后被告于年8月25日当我不在家时,将我们新婚不久的夫妻共同财物非法转移一空(证据二)至今
11、未归,据说是分两辆车运走的,包括:汽车(钥匙、发票、产权证)及婚房内的部分家电、家具(证据三)包括原告的身份证,不知去向,被告的行为实现了其金钱至上、物质第一的价值观。2、严重侵犯我的名誉权。被告为了达到离婚之目的,不惜采取造谣污蔑的手段,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我的名誉权和身心受到极大的损害,使我非常苦恼,抬不起头、说不起话,在单位和社会上造成极其负面的影响。被告的行为充分反映了她冷漠无情、损人利已的人生观。3、由于被告婚后对家庭极不负责的态度和其为所欲为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和家庭和睦,对我和家人(父母、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造成不可弥补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原告实在无法忍受,已经
12、丧失了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综上所述,原告认为,由于婚前彼此不够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因双方的人生观、价值观存在差异,既无法共同生活,更无法建立感情。且被告亦多次提出离婚。为了使原告早日从痛苦的婚姻中解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具状人:王某一年七月二十三日2024民事起诉状篇6原告:朱男,汉族,_6年3月27日生,住址:四川省兴文县大河苗族一村组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_市区_镇民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
13、一次性支付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3318元,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共计217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20691元。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继续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共计100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鉴定费用735元。以上四个方面共计75314元,被告已支付29049元,还应支付46265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朱_于_5年10月入职被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前身为木业有限公司,于
14、_7年8月13日进行了企业变更登记),双方之间有着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_5年12月11日上午,原告朱松在上班期间工作时,被公司倒退的叉车压伤右腿,随即被送往榄核镇人民医院和何贤医院接受治疗。_6年7月24日,经区劳动局番劳社工认字_6第118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原告属于工伤。_6年4月3日,原告第一次治疗后出院(共住院114天),遵医嘱和公司安排休息,等待第二次手术治疗。_7年6月12日至_7年7月25日,原告朱松到何贤医院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共住院44天,两次住院共计158天。原告朱松的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先后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次鉴定,最后被确定为伤残捌级,医疗终
15、结期共计11个月零4天。现在原告朱松在第二次手术出院后,同意在被告就原告的工伤进行合理赔偿后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原告朱松遵医嘱在一年之后还须进行一次取钢板内固定手术,需要的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加上误工损失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等5000元,因此被告在此次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应一次性支付原告工伤继续治疗费和其它费用不低于100Oo元。综合上述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认为自己本案中应该得到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1、工伤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318元(30元/天70%158天)2、治疗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前期间工资21780元(工资标准按1089元/月计算,时间自_5年12月11日第一次住院开始,至_7年8月11日原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之日止,共计20个月。即:1089元/月20月=2(780元)3、住院期间护理费7900元(50元/天158天)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890元(1089元/月10个月)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20691元(1089元/月19个月)6、工伤继续治疗费用100oO元(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误工费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