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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电力条例(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第四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推动电力系统建设和安全运行,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用、电力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2、电力事业发展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安全高效、绿色低碳、适度超前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利用新能源、清洁能源发电,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服务新型能源强省建设,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电源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与使用,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力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事业发展、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与建设、生产与运行、供应与使
3、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力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为电力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引导电力技术创新、市场机制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电力企业应当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要求,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损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4、。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新型电力系统关键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创新。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低碳生活、安全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非法阻挠、破坏电力建设,危害破坏电力设施,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以及损害电力用户合法用电权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5、第十一条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区电力领域的沟通协作,协同提高区域电网互联互通和电力余缺互济能力,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力协作、电力安全环境和秩序,提升电力供应能力。第二章电力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立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本省能源发展规划等,组织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编制电力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天然气、交通、水利、林业、通信、新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综合考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资源条件、供需形势等
6、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各类电源、输电通道以及调峰资源,推动构建清洁低碳、安全充裕、经济高效、供需协同、灵活智能的新型电力系统。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注重提升电力系统数字化、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提高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的交互响应能力,增强电网对新能源和多元主体的接纳能力,推动能源结构绿色转型。第十四条编制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进行科学评估论证。经依法批准的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原编制部门组织开展专题研究、评估论证,并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五条全省电力发展规划、
7、电力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电力建设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等,应当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重大电源建设项目、重要电网设施项目、农村电网项目、新能源发电项目等电力建设,在土地利用、施工条件、建设保护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电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涉路许可等审批流程,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结有关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电力发展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开发电源,构建多元协同发展的清洁能源供应体系;合理确定煤电布局、发展规模、建设节奏,支持煤电机组改造升级,发挥煤电基础保障作用,促进煤电清洁高效、先进节能发展;
8、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海洋能等发电。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提高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需要,结合地区资源优势合理布局抽水蓄能电站和各类新型储能项目,引导储能安全、有序、市场化发展。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电源项目、储能项目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应当与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同步开展设计、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供电企业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配套电网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全省电力发展规划、电力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沿线预留电力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及电力线路钻越、跨越通道
9、。在城市中心城区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建设电力线路,需要采用沟道、管道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统筹规划建设。建设城镇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应当规划、预留配套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占用依法确定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二十一条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和使用性质不变,不实行土地转用征收。杆、塔基础占用土地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征收土地、房屋或者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执行。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改造与运营维护。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建设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增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增建电动汽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设施。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电网和老旧小区电网改造升级,提升农村地区、老旧小区供电能力和供电质量,加大用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投入力度,提高电力设施安全技术水平,改善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用电条件。第三章电力生产与运行第二十四条电力
11、生产运行应当遵循安全可靠、优质经济的原则。电力企业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保障电力生产安全。电力企业应当加大电力建设、改造、安全等相关投入,提高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能力。第二十五条电源项目、储能项目并网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或者电力行业的并网技术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供电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并网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并网标准。供电企业与电源、储能等项目
12、业主应当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未经供电企业同意,电源项目、储能项目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第二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快建设智能电网,加大电网建设改造力度,增强对新能源发电的接入能力。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接入和消纳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第二十七条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协调互动。并网运行的电源或者电网应当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电力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以及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电气设
13、备运行规程,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推动煤电、气电、水电等电源类型与新能源发电协同运营,有序发展多能互补项目;健全多能源发电协同调度机制,统筹优化调峰电源运行,保障新能源发电合理利用率。供电企业应当优先调度新能源发电。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储能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网调度指令参与电网调峰、调压和调频,配合供电企业保障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鼓励新能源发电经营主体通过自建、租赁、购买储能设施或者购买储能容量的方式,增强调峰上网能力。鼓励新能源发电、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促进消纳利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提升电力负荷预测
14、能力,建设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加强用户用电监测,通过需求响应、有序用电等措施,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第三十条在电力供需不平衡的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可以通过电力需求响应机制,采用市场化手段引导用户主动增加或者减少用电负荷,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促进新能源电力消纳。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户,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一条在预测到电力供应不足,且通过提升发电出力、市场组织、应急调度、需求响应等措施仍不能保障电力供需平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有序用电的方式,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户用电需求。省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供需平衡预测
15、,组织编制年度有序用电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有序用电方案,组织编制本级有序用电方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用电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第三十二条执行有序用电仍不能保障当日电力供需平衡或者发生事故影响电网安全运行时,电网调度机构可以按照限电序位表进行限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限电序位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生事故所需限电数量超出限电序位表容量时,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应急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置。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
16、,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指挥协调应对工作。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及其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构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提升电力市场对高比例新能源的适应性,推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电力交易机构应当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市场交易规则为经营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第三十五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信息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有关电力市场信息。任何经营主体不得违法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权披露的信息。电力交易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应当无歧视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