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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的研究目录一、选题背景-1-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的分析-1-(一)个人所得税避税的概念-1-(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形式-2-(三)新个税中的反避税规则-2-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案例分析-3-(一)案情介绍-3-(二)案例避税方式分析-4-(三)避税行为合法性分析-4-四、国际上各国反避税规则的比较-5-(一)CRS的规定-5-(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5-(三)亚洲国家及地区个人所得税反避税规则-6-(四)我国其它地区的个人所得税逆向反避免纳税的一些有利经验-7-五、关于我国个税中反避免纳税规定的完善与建议-7-(一)在法律层面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7-(
2、二)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反避税规则相结合-7-(三)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制-8-(四)制定和完善境外纳税人信息披露机制-8-(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国际协作-8-(六)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8-总结-9-参考文献-10-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的研究摘要伴随着当代我国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所得税自1978年正式开征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税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与此同时,我国的避税现象也越来越普遍,避税手段不断改进,各种避税方式不断涌现。开征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弥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与个人收入和财富之间的巨大差距,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安全与稳定。近
3、年来,随着世界不同地区的政府对打击避税的措施越来越重视,反避税措施方面的国际合作也得到了加强。中国也正式加入了反避税浪潮,开始了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I日正式通过,其要点之一是出台了相关的反逃税准则,这是中国反逃税政策在管理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一个重要步骤。新个税法第8条的前两款被称为特别反避税准备,第三款被称为一般反避税准备。本文对新个税法通过前后一般反避税规则的对比和介绍,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对比域外的经验做法,探讨一般反避税制度的实际完善。151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一般反避税规则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政策的研究一、选题背景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多次
4、修改和陆续完善(以下具体简称新个税法),再次激起了我国社会各界学者及我国人民大众对于未来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深刻反思与避税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根据调查研究表明,中国的个人税收约占税收收入的8%,而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比例为8-12%,发达国家为30-50%,经合组织国家为24.4%o很明显,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政府总税收中的比例在世界范围内处于较低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流失严重。至于损失的原因,除了偷税和逃税,国家税收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个人所得税的避税。避税和如何反避税,是我们必须始终认真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税法本身其实就是同时有着应当明确具备“国家征税法”和“纳税人
5、权利法”的两种利益关系衡平法,其中就有着需要明确平衡任何国家对于我们人民人身财产的过度非法侵害和如何维护我国人民对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过度滥用这两个基本法律问题。新个人税法第八条规定是从三个不同的角度包括独立对外熨易的基本避税原则、被控制的外国投资公司、一般的公司反税和避税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税法)自实施以来,各个地方税务机关在打击企业避税方面变得越来越严格。然而,在反避税的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阻碍,譬如行政管制的缺失、执法权限的滥用。其中,企税法是借鉴了国际上相关立法,并引入了国内外的反避税)隹则,这在给当代我国的税务机构提供了坚固的法律条文依据,也为税务机构留下了执法和寻
6、租的空间。间接造成了税务部门的权力的扩大和对纳税人的正当合法权益的侵犯。此外,由于目前我国税务的司法能力薄弱,以至于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和政府在反逃避税收的各个环节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主导地位。因而,个人所得税法对反避免性的税种应当在可供借鉴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加以调整和修改,避免税务部门滥用权利等情况发生。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所得税的避税和反避税理论及其体系,并试图对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希望能有效地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反避税体系的建立和建设。二、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现状的分析(一)个人所得税避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某些财务规划活动,利用法律的漏洞或其他手段,在不违反
7、法律的情况下减少应缴所得税数额的行为。为了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物质资源的分配,国家将税收作为一种强制手段。纳税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并且这种减少是无偿的。为保护自己利益,自然想避免这种损失,同时采用某些手段来达到减少损失的目的,这就是避税行为的发生。由于逃税的非违法性,税务机关调查和惩处避税的能力也比较有限。同时,避税具有风险较低,但收益却很高的特点,更多的纳税人选择尝试避税。利用合理手段避税在一定程度上无可非议,但如果不规范和遏制避税的整体态势,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我国个人所得税避税的主要形式1.改变纳税人身份避税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纳税人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居民纳税人,另
8、一类是非居民纳税人,只对在中国境内获得的收入进行征税的为非居民纳税人。部分居民纳税人为了实现自己个人税收利益的最大化,尝试通过移民到外国或者使购买护照的方式改变自己的居民身份。部分移民的中介通过规避统一申报标准(CRS)的方式,给中国居民提供帮助,改变他们的居民身份为非居民身份,通过这种方法使他们作为居民的无限纳税义务被规避。比如,众多有钱的中国人通过香港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到香港定居,一些银行承认临时香港身份证持有人为中国香港的纳税人,而不需要获得CRS,使这些人可以避税。2.在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与全球其他国家相比,在避税地注册公司要更加容易,相对其他地区而言,其设立公司的程序也要更加简单,所需
9、费用也更低。除此之外,在避税地设立的离岸公司的目的主要用于控股在其他地区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由于这些离岸公司自身并不会实际进行经营活动,也没有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成为本地纳税人,所以如果避税地和实际进行经营活动高岸公司所在地没有与CRS类似的信息交换标准时,就可以实现高岸公司在母国及避税地的税收义务被规避的目的。因此为了实现在中国的税收义务被规避的目的,设立高岸公司的纳税人通常采用关联交易的方式将资产、所得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3 .均衡分摊所得避税在我国现行税法中,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及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即所得收入数额越大,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越重。因此,当纳税人的综合
10、所得或者其经营所得主要集中在某几个月的话。那么其所需要缴纳的税款也会随之而增加。所以,纳税人如果想要实现避税的目的,可以采用均衡分摊所得来适用较低税率的方式。而且由于这种避税方式隐藏较深,在稽查的过程中给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工作会带来很大的困难。u,4 .通过信托避税信托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所特有的产物,在二十世纪初被引进我国之后,给我国的纳税征收带来了很多消极的影响,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信托避税进行规制,导致很多纳税人通过信托来避税。信托的当事人通常采用信托契约的方式对其他信托财产进行重新分配自己的利益,以此来改变其纳税主体或者个人的数量,调整收益权结构等方式来进行规避纳税。5 .转
11、换所得类型许多外籍的高管将国内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转化为支付给国外的股息,或通过设在避税地的咨询公司获得咨询费。由于离岸收入属于非居民收入,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达到规避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三)新个税中的反避税规则1.增加独立交易原则,加强关联交易征管我国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公司如何处理与关联方交易有关的税收征管。针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中无法合理解释的明显低税基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合法地调整税款。然而,在此之前,我国没有对关联方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因此,一些以移民身份成为非居民的居民并且利用其非居民身份,在中国进行相关交易,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一些取得非居民身份的移
12、民在境内进行贷款、租赁和其他交易,欺诈性地夸大或低估其在境内的收入,以减少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税收转移给我国财政造成了巨大损失。新个税的修订所引入的新的独立交易规则填补了防止控制个人所得税交易以避税的漏洞。当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法律框架存在的漏洞时,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案例的具体情况,根据新规则,对关联交易避税进行监管。2.增加一般反避税规则,强化反避税监控我国最新的个税法规定,具有合法的社会和商业目的个人的各种经济生产和交易活动被认为时合理合法的交易行为,否则这个个人活动会被认为是避税行为。法律规定,如果这种计划和活动是以个人形式进行的,不具有合法的经济目的,并且导致了不合理的税收利益,税
13、务机关有权依法对该项活动进行税收调整,如果个人被追溯征税,必须及时进行,并且必须根据相关规定收取和征收利息。这一规定为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对不同地区的居民或其他直接在国内转移资产的人征税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极大地支持了对中国所得税相关避税行为的监督和控制。3加强涉税信息申报环节监管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具体数据的税收监督和征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密切关注税源信息,这不可避免地意味着各级税务部门收集的纳税人个人信息不够客观和完整,与实际征收信息相比,难免会出现异常情况。在立法层面,新的个税法为收集和监测纳税人信息提供了新的思路。相关规定强调了金融机构信息的重要性,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之间、政
14、府与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建立一个更加完整、公开、透明的信息平台,并加强对纳税申报的控制。4.增加CFC规则,加大对个人境外避税的打击力度CFC规则专门适用于避税地的外国公司,无论其是否分配了利润,公司的股息和其他相关利润已经汇回国内,外国公司所在的国家有权依法对其公司征税和处理。特别是企税法的相关规定旨在解决外国公司为避税而设立母公司所产生的税收损失问题。目前对新个税法的修订引入了基于企税法相关规定的CFC规则,以解决在国外的个人避税问题。个人所得税规定的相关反避税条例针对性的为上述避税方式管控提供依据。本次修改增加的相关规定可以使税务机关在针对该种避税行为是采取有效手段。三、我国个人所
15、得税避税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7年6月,R市某银行在一次迸行反洗钱情况的调查工作时发现一位王姓客户(以下具体简称“王某”)的异常金融交易,该银行将其相关的报告上传给了R市人民银行反洗钱中心后,该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上传了该情况,并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汇报。税务部门对统计报告中的数据迸行分析后发现,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王某在R市某地区一家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共累计进行了近两千笔网上交易,交易金额合计高达十二亿元。这种频繁和大规模的交易超出了普通个人转账账户的正常使用范围。除此之外,王某的账户既没有设置资金限额也没有进行任何的风险管控,这非常不符合常规。同时这些交易主要
16、通过网络渠道完成,也表明王某这一系列的交易的不寻常性质,报告还显示,王某还同时担任着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异常复杂。税务稽查机关对王某进行了调查,发现王某的近两千比交易中,几乎均为与公司之间的资金交易。在这两年间中,王某与多个不同省市的四十多家家公司共进行了一次金融交易,其中大部分公司为王某所有或作为其法定代表人。他频繁的在他的个人账户和他拥有和控制的公司账户之间交换资金,且都在做到快进慢出,明显是为了转移资金。仅在R市,王某就有七家公司由他控制或作为法定代表人代表,在两年的时间里,王某的个人账户被用来与这七家公司进行了近五百笔交易,总金额超过五千万美元。税务稽查人员在对有关公司进行仔细调查后发现,王某向控股和联营公司的资金转移数额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生产经营活动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