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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置换交流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我区置换交流教师的积极性,准确评价交流教师在置换交流期间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保证交流工作取得成效,特制定本考核办法。第二条参加我区中小学校置换交流工作的教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置换交流教师的考核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为原则,并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第四条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交流教师的考核工作,相关学校协同配合。各置换交流学校对在本单位置换交流的教师进行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置换交流教师的考核以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第六条置换交流教师的考核内容包括教
2、学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规守纪情况等。(一)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满分40分)对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是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以下三个方面的标准量化计分:L完成置换交流学校满工作量的,根据完成质量的情况按20-30分评定;未完成置换交流学校满工作量的,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按5-10分评定。2 .在置换交流期间对交流学校的发展有实质性促进作用的,根据情况按2-5分评定。3 .在置换交流期间承担的公开课(示范课、专题讲座)获奖的;撰写的教育科研论文获奖的或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刊物上发表的,根据情况按2-5分评定。(二)工作质量(满分20分)对工作质量的考核
3、,主要以置换交流教师在置换交流学校所教班级的提升情况为依据。对置换交流工作有激情、积极肯干,所教置换交流学校班级的教学效果提升明显,按15-20分评定;对置换交流工作比较有激情、积极性较高,所教置换交流学校班级的教学效果有一定提升,按5-15分评定;对置换交流工作激情不高、积极性低,所教置换交流学校班级的教学效果收效甚微,按0-5分评定。(三)工作态度(满分20分)对置换交流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受到干部、师生和家长一致好评的,按15-20分评定;能自觉完成置换交流工作,受到大多数干部、师生和家长好评的,按10T5分评定;对置换交流工作欠积极主动,干部、师生和家长反映较大的,按0-5分评定。
4、(四)遵规守纪情况(满分20分)对遵规守纪情况的考核,从遵守法律、法规和置换交流学校规章制度情况及置换交流时间两个方面进行。L遵守法律、法规和置换交流学校规章制度情况(满分10分)政治思想素质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置换交流学校规章制度,按8-10分评定;政治思想素质较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置换交流学校规章制度,按4-8分评定;政治思想素质较差,基本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置换交流学校规章制度,按0-4分评定。2.置换交流时间(满分10分)本次置换交流期限为1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中断置换交流的教师,须经置换交流单位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返回原工作单位,由原单位另行选派人员。置换交
5、流满一学期的,在每学期期末考核时按10分评定;置换交流满一年的,在学年度考核时按10分评定。置换交流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考核。因学校或个人原因中断置换交流,由学校另行选派的教师交流满期限的,当学期和当年按5分评定。因学校或个人原因中断置换交流,由学校另行选派的教师交流未满期限的,不予考核。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况在考核时可适当加分,最高加5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置换交流学校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加5分,并由置换交流学校提供相应的加分印证材料。第八条置换交流教师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确定为优秀等级的,其考核得分须在85分以上(含85分)。合格:确定为合格等级的,其考
6、核得分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基本合格: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其考核得分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合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第三章考核方式和程序第九条考核方式分为学期期末考核和学年期满考核。(一)学期期末考核学期期末在置换交流每学期末进行,并作为置换交流学年期满考核的基础。(二)学年期满考核学年期满考核在置换交流学年末进行,学年期满考核结果作为置换交流工作的最终考核结果。学年期满考核结果由两个学期的期末考核成绩构成,计算方法为:学年考核结果二(第一学期期末考核成绩+第二学期期末考核成绩)50%o在两个学期考核结果中,如果有一个为不合格,其学年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第十条
7、置换交流教师学期期末考核的方法和程序(一)个人总结。置换交流教师书面总结置换交流工作情况,交置换交流单位。(二)民主评议。置换交流学校听取本校教师对置换交流教师工作的评议,随机组织不少于10名本校教师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民主打分。此项考核得分占最终考核得分的50%。(三)学校考核。置换交流学校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客观、公正地为置换交流教师进行考核打分。此项考核得分占最终考核得分的50%o(四)置换交流学校汇总以上两项得分,填写考核表并打出最终考核得分。(五)公示结果。置换交流学校在本校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六)审核备案。区教育主管部门对考核得分进行审核、备案,并在全区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第十一条置换交流期满后,区教育主管部门将考核结果书面反馈置换交流教师原工作单位并装入个人档案,作为原工作单位年度考核和今后享受相关政策的主要依据。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各置换交流学校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程序和考核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区教育主管部门将负责置换交流教师考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