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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林业局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工作条例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我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我局处理的活动;信访人是指采用以上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条信访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
2、,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我省林业改革发展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涉林信访突出问题,为推动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环境。第四条信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来电、接待来人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五条信访工作要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按时处理到位,让群众在信访事项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进一步落实访诉
3、分离,切实把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做好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工作。第六条信访工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分工第七条局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抓好工作落实;其他局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重大林业信访事项,局领导应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第八条实行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每月安排一名局领导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在重要节点、敏感时期,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局领导
4、接访频次。第九条局办公室(局信访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协调、指导、推动和监督林业信访工作,坚持依法分级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照法定程序登记、转送、交办、受理、办理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第十条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新出现的矛盾突出、诉求集中、涉及面广的政策性、群体性问题,要加强调研和分类评估,做好相关制度的立改废,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林业信访矛盾纠纷;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访突出问题,开展有针对性地督促检查,配合上级部门和局本级组织的信访联合督促工作,指导、督促下级林业部门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化解矛盾纠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
5、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依法分类处理的要求,做好办理答复等工作。第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做好涉及本单位职责的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局办公室(局信访办)、局直机关党委(局平安办)负责维护局机关及来访接待场所的信访秩序。加强与政法机关的沟通对接,协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处置,配合做好违法证据收集工作。第三章信访事项受理第十二条各处室(单位)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应做到热情周到、礼貌待人、文明接待,耐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第十三条局办公室(局信访办)及有关处室(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类处理。第十四条对询问有关林业政策、法规方面的来信、来电和来访,能够立即答复的
6、,应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按有关规定在限定时效内给予答复。对林业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的来信,有参考价值的,应送有关领导参阅,并复函予以表扬和鼓励。对反映林业方面紧急或重大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的,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送局领导阅批,并按局领导批示办理。第十五条对涉法涉诉的信访事项,即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六条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省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意见,经请示局领导后报请省政府决定。第
7、十七条信访事项涉及下级林业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的,要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原则,针对具体问题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下级部门和相关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第十八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局办公室(局信访办)及相关处室(单位)不再受理。第十九条对信访当事人认识有偏差、诉求过高、无理缠访闹访,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信访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等其他行为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及时制止、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疏导说服无效的,视情况报请地方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第二十条对于检举揭发性质的来信、来电和来访,应查明情况,认真处理。如需转办的,应转交给被检
8、举人所在单位的上级机关,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四章信访事项办理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处室(单位),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第二十二条经调查核实,办理信访事项的处室(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分类作出信访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对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对请
9、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或者下级林业部门及工作人员执行。第二十三条办理信访事项的处室(单位)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要同时报送局办公室(局信访办)。第二十四条对发现有关处室(单位)未按照规定受理信访事项的,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且无正当理由的,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不执行信访办理意见等情形的,局办公室(局信访办)应当及时进行督办,并提出
10、改进建议。收到改进建议的处室(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五章其他事项及责任第二十五条各处室(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业务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省林业信访工作动态;对重要信访信息及事项,应及时报告局领导和局办公室(局信访办)。第二十六条各处室(单位)应当高度重视群众集体来访(反映同一问题5人以上),对一般的集体来访,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处室(单位)领导负责接待处理;对重大集体来访,有关处室(单位)应商局办公室(局信访办)报请局领导接待处理。第二十七条局办公室(局信访办)处理来信来电、接待来访,应建立登记、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保管、保密等制度台账;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对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二十九条对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2019年制定的江西省林业局信访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