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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江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组织指挥体系2.1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2.2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2.3 专家委员会3灾害救助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1.1 灾情信息报告1.2 灾情信息发布5省级应急响应5. 1一级响应5.1 二级响应5.2 三级响应5.3 四级响应5.4 启动条件调整5.5 响应终止6灾后救助6. 1过渡期生活救助6.1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6.2 冬春救助7保障措施7. 1资金保障7.1 物资保障7.2 通信和信息保障7.3 装备和设施保障7.4 人力资源保障7.5 社会动员保障7
2、.6 科技保障7.7 宣传和培训8附则8. 1名词术语解释8.1 责任与奖惩8.2 预案管理8.3 参照情形8.4 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健全完善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
3、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灾害应对防、抗、救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2组织指挥体系及工作职责目前,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防灾减灾救灾
4、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办公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防减救发2023)2号),省应急管理厅已拟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方案,正在按程序办理。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职责、专家委员会职责按调整后的执行。2.1 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省防灾减灾救灾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统筹组织指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防灾减灾
5、救灾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是省政府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达到省级应急响应级别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在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启动四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或者省级启动三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后,相关涉灾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将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1-5)报省防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2.2 省防灾
6、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负责:(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工作安排部署,以及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精神;(2)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地区贯彻落实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安排的防灾减灾救灾各项工作;(3)组织开展灾情会商,综合分析研判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形势,收集、汇总、评估、核定灾情,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4)指导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救援,组织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5)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2.3 专家委员
7、会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参与对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省重大灾害的应急响应、灾情评估、救助和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对全省减灾救灾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立项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进行评审和评估;开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重点课题的调查研究和重大灾害评估工作。2.4 救助准备气象、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地震等相关部门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
8、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3)通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4)前置力量派出工作组,实地了
9、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5)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4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4.1 灾情信息报告4.1.1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4.1.2 1.2对突发性一般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
10、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符合紧急信息报送范围的自然灾害信息,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电话报告的,应当在2小时内报送书面信息。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重特大突发灾害事件,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务必于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或者书面报告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事发后50分钟内电话或书面报告到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部,电话报告的应在3
11、0分钟内报送书面信息。必要时,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同时可越级上报。4.1.3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全,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避免信息迟报漏报。4.1.5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
12、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林业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4.1.6 1.6对启动省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核报。4.1.7 对于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
13、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省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4.1.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全省各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4.2 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
14、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主要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3 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5、、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5. 1一级响应6. 1.1启动条件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1) 一个设区市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一个县(市、区)因灾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2) 一个设区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万人以上,或一个县(市、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全省农作物绝收200万亩以上,或全省直接经济损失200亿元以上;(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一个设区市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2%以上,或一个县(市、区)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6)启动省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视情联动启动一级救灾救助应急响应;(7)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跟进启动一级响应。5.1.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必要时,省委、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应。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将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及救灾救助情况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