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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统计局批准2022年12月本调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Q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2、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一、总说明1二、报表目录2三、调查表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3(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情况4(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情况5(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财务状况7四、主要指标解释8五、附录15(一)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15(二)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统计资料清单16(H)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统计资料清单16一、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了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基本情况,为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提供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调查制度。(二)调查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
3、)7号)要求,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都应执行本调查制度,按年度依法及时准确填报。本调查制度以企业法人为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分支机构数据,由总公司汇总上报。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子公司数据,由子公司自行填报,母公司不汇总子公司数据。(H)调查内容。本调查制度主要调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人员情况、业务情况、财务状况。(四)调查方法。本调查制度采取全面调查。(五)调查频率及时间。本调查制度为年度统计,报告期为调查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填报统计数据并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4、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在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对所辖企业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后汇总上报。(六)组织实施。本调查制度为部门统计,由国家统计局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并负责统计数据的汇总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并负责督报与数据审核事宜。(七)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如实进行统计调查,坚持严肃认真的态度,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报送的数据,特别是财务数据,必须按企业确定的数据上报。(八)统计信息共享。本调查制度的部分数据可以按照国家
5、统计局要求的方式和渠道共享,时间与数据公布时间一致。信息共享的责任单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责任人为该处负责人。(九)主要统计指标公布情况。本调查制度的部分数据每年以公报形式,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社会公布。(十)本调查使用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十一)本调查制度自2022年12月起开始执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告期别统计范圉报送单位报送日期及方式页码建造1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报送方式:网络系统填报:
6、报送日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为次年3月31日前: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为次年4月30日前。3建造2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情况4建造3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情况5建造4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财务状况7三、调查表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情况表号:建造1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22)182号填报企业:20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企业名称:3法定代表人:4企业和个体登记注册类型:【按附录(一)填报】5邮政编码:6通讯地址:7联系电话:8企业电子信箱:9企业网址:10企业主营业务(可多选):口工程造
7、价咨询口招标代理口项目管理口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口全过程工程咨询会计审计银行金融口其他11企业隶属关系:12注册资本金:万元币种1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数: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_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个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人员情况表号:建造2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22)182号填报企业:20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一、从业人员期末人数1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2 .其他从业人员在合计中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二、期末专业技术人员合
8、计1 .高级职称人员2 .中级职称人员3 .初级职称人员三、期末注册执业人次合计1.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次1)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人次2)安装工程专业人次3)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人次4)水利工程专业人次2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肺人次1) 土木建筑工程专业人次2)安装工程专业人次3)交通运输工程专业人次4)水利工程专业人次3 .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次4 .咨询工程师(投资)人次5 .勘察设计行业注册执业人次6 .注册建造师人次7 .其他注册执业人次四、新吸纳就业人员合计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脱贫人口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次人人人人人141
9、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填报说明:L审核关系:14=15+16:17+1814;19=20+21+22;23=24+29+34+35+36+37+38:24N17:29N18:40+41+42+4339o2 .计量单位为“人”时,各类人员不重复计数。15、16不重复填写:17、18不重复填写(同时拥有一、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只按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计数):20、21、22不重复填写(同时拥有多级别职称的人员,只按最高职称计数);40、41、42、43
10、不重复填写(按实际情况选择一类填写)。3 .计量单位为“人次”时,同一个人获得多级别、多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分别填写计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业务情况表号:建造3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22)182号填报企业:20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一、营业收入合计万元44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万元45其中按专业分类:1)房屋建筑工程万元462)市政工程万元473)公路工程万元484)铁路工程万元49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万元506)航空工程万元517)航天工程万元528)火电工程万元539)水电工程万元5410)核工业工
11、程万元5511)新能源工程万元5612)水利工程万元5713)水运工程万元5814)矿山工程万元5915)冶金工程万元6016)石油天然气工程万元6117)石化工程万元6218)化工、医药工程万元6319)农业工程万元6420)林业工程万元6521)电子、通信工程万元6622)广播电影电视工程万元6723)其他专业万元68续表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数量甲乙丙1其中按业务范围分类:1)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万元692)实施阶段咨询万元703)结(决)算阶段咨询万元714)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万元725)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万元736)其他业务范围万元742.其他业务收入万元751)招标代理业
12、务万元762)项目管理业务万元773)工程咨询业务万元784)工程监理业务万元795)勘察设计业务万元806)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万元817)会计审计业务万元828)银行金融业务万元839)其他类型万元84在合计中其中:境外咨询业务收入万元85二、完成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所涉及的工程造价总额万元86企业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填报说明:L审核关系:44=45+75:45=46+47+68;45=69+70+74:75=76+77+84:8544,2 .各项业务收入不重复计算,按本年实际数填写。45、75不重复填写,46、4768不重复填写,69、7074不重复填写,76、7
13、784不重复填写。3 .各专业工程的附属工程按主体专业上报。如:“火电工程”中的综合办公楼按“火电工程”上报,不能按“房屋建筑工程”上报。(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财务状况表号:建造4表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22)182号填报企业:20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指标名称计量单位代码本年实际甲乙丙1一、营业收入合计万元87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万元88其他业务收入万元89二、营业成本万元90三、税金及附加万元91四、管理费用万元92其中:税金万元93差旅费万元94五、营业利润万元95其中:应交所得税万元96六、应付职工薪酬万元97七、资产总计万元98八、固定资产原价万元99九、累计折旧万元100其中:本年折旧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