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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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2023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粮食安全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五章城乡融合第六章乡村治理第七章乡风文明第八章人才支撑第九章保障监督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第三条乡村振兴工作

2、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市、县(市)区、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和落实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促进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第五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

3、、法规和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乡村振兴促进公益宣传。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粮食安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能力建设,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推动落实“千亿斤粮食”产能建设工程,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第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

4、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第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增施有机肥,鼓励用养结合耕种模式,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还田、深松深翻、免耕少耕等保护性耕作技术,综合采取农机、农艺、工程、生物等措施,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持续提升黑土地质量。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

5、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应当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输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健全管理维护机制,持续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增加对农机事业投入,鼓励农业机械生产研发,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广粮食生产机械化技术,鼓励使用绿色、智能、高效农业机械设备,推进粮食生产全过程、全领域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效率。第十三条

6、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支持种业科技创新,培育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对玉米、水稻、大豆等育种基础性研究和重点育种项目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业科技投入,培育农业科技创新主体,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在种源农业、智慧农业、生态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完善转化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等参与农业科技推广。第十五条市、县(市)区

7、、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提高粮食生产防灾减灾能力,保障防灾投入,加强监测预警,完善保险政策,推广防灾技术,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降低粮食生产风险。第三章产业发展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支持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促进农业与科技深度融合发展。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因地制宜发展畜牧养殖、屠宰和精深加工,推动落实“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

8、,大力发展肉牛、梅花鹿等特色产业和生猪、肉鸡等优势产业,加快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产业化发展。加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支持建设粮经饲兼顾、农牧业结合、生态循环发展现代种养业体系和国家优质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园艺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发展鲜食玉米、蔬菜、瓜果、食用菌、苗木花卉、中药材等特色产业,支持发展设施农业。支持建设产业强镇、现代农业产业园、特色产业集群,构建“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发展格局。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向绿色农产品精深加工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建设标准化生产

9、、加工、仓储、物流等基地。支持发展适合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农产品加工产业,支持县域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产业。培育粮食、畜禽、特产等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聚集。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冰雪、温泉、黑土地、森林、湖泊、湿地等资源和农牧产业、民俗文化等,因地制宜发展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康养避暑、户外运动等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支持村民利用自有房屋、院落开展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生产体验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第二十一

10、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体系。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线上交易,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发展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点建设改造,鼓励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培育壮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

11、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涉农企业、供销合作社、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农机作业、科技服务、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完善面向小农户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推进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等全流程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追溯体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农资与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二十五条市、县(市

12、)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产品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支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保护和监管。加强对“长字号”区域公用品牌和地方绿色特色优质品牌的培育、推广和保护。引导生产经营者申请商标和专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加快发展乡村特色产业,持续提升农民产业增收能力。培育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吸纳带动农民就近就地就业。搭建农业农村创业创新平台,稳定增加农民经营性收入。落实强农惠农补贴,确保农民转移性收入。第四章乡村建设第二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发展布局,科学划

13、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依法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推进村庄建设。第二十八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管护农村道路及垃圾污水处理、供水、供电、供气、物流、客运、信息通信、广播电视、消防、防灾减灾等公共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求,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村公路县(市)、乡(镇)、村三级建设、管理和养护体系,完善农村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实施农村公路

14、路网升级工程,提升路网互联互通水平、通达深度和覆盖广度。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安全住房保障机制。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第三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推进农村新一代移动通信网、农业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光纤网络、移动网络建设水平和覆盖质量,加快农村交通、电力、水利等

15、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鼓励和支持各类人才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民数字素养与技能。第三十二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村内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村民意愿有序开展健身活动场所、养老服务设施、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林长制、田长制,加强松花江、辽河、饮马河、拉林河、伊通河等我市流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改善乡村生态环境。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开展垃圾、污水、粪污、村容村貌治理,实施

16、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第五章城乡融合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逐步健全城乡一体、全民覆盖、均衡发展、普惠共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推进农村地区精神疾病、职业病和重大传染病防治,加快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鼓励通过建立县域城乡医疗共同体等方式,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城乡共享。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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