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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氧化铝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生料磨制1石灰炉清理炉或处理结瘤,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应定期检查石灰炉炉体及卷扬、下料漏斗、布料器等,设备出现裂纹、破损、炉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机械失灵、衬砖损坏等应报修或报废。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1.1.1条灼烫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
2、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停风清理炉或处理结瘤,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一氧化碳气体、氧含量监测,一氧化碳含量在30mg11)3以下,氧含量大于19.5%,方可进行作业。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1.1.2条检修炉、窑应停电挂牌。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3.11.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石灰炉清理炉或处
3、理结瘤,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进行炉壁结疤清理时,应自上而下进行。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3.11.7条灼烫高处坠落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清理洗涤塔、二氧化碳管道,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清
4、理洗涤塔、二氧化碳管道等应制定可靠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由专人负责,隔绝炉气,二氧化碳管道设明显断开点。停风后,开压缩机抽气半小时、并对作业现场进行一氧化碳气体、氧含量监测,一氧化碳含量在30mg11?以下,氧含量大于19.5%,方可工作。进入洗涤塔、二氧化碳平管,应两人以上在现场,有人监护,进入一次时间不超过10分钟。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1.1.4条中毒和窒息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料浆配置1磨机磨施,硼加风磨机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设备零部件应齐全,紧固可靠,无缺陷。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
5、86-2013)第4.2.3.1条物体打击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磨机装球时应确认磨内无人,人员距料斗落点2米以外。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2.3.3条紧固磨门或磨体螺栓,应使
6、用专用紧固扳手,磨机上端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2.3.4条2布袋收尘器进入收尘器内检修或清理更换布袋,违反操作规程,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进入收尘器内检修或清理更换布袋前,应先停风机和反吹风机,后卸风管。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2.2.2条中毒和窒息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布袋收尘器进入收尘器内检修或清理更换布袋,违反操作规程,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对收尘器内一氧化碳气体、氧含量进行监测,一氧化碳含量在30mgm以下,氧含量大于19.5%,方可清理或更换收
7、尘布袋。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2.2.2条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熟料烧结1熟料窑窑体出现裂纹破损、焊缝开裂、明显弯曲变形、衬砖损坏,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熟料窑应定期检查,窑体
8、出现裂纹破损、焊缝开裂、明显弯曲变形、衬错损坏等应检修处置。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1.1条灼烫机械伤害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停窑清理耐火砖及附着物应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单人不应入窑作业。
9、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1.5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熟料窑窑体出现裂纹破损、焊缝开裂、明显弯曲变形、衬砖损坏,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新换稿点火烘窑时,应打开窑尾立烟道门,防止煤粉在电收尘系统积存燃烧、爆炸。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1.6条灼烫机械伤害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
10、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喷煤时窑头站人或通过,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喷煤时窑头不应站人或通过,以防回火伤人。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1.2条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窑内温度高或有明火,试送煤系统设备应提前开启排风机转窑,以防止放炮。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1.3条排风机故障停止运转,应立即停止向窑内喷煤。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1.4条2电收尘器
11、超载、超温运行,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电收尘不应超载、超温运行。运行中不应转动升压开关或空载运行,防止过电压伤人、损坏设备。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2.1条触电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电收尘器超载、超温运行,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高压运行中,不应打开保护网门和整流室门。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2.2条触电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
12、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高压静电收尘接触高压部分应先行放电。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3.2.5条四、脱硅1脱硅机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凸凹变形,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脱硅机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检测,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凸凹变形、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等,应报修或戒庞。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5.1.1条淹溺中毒和窒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13、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密封泄漏或管道破裂,应立即切断料源、气源等,待机内压力降至零确定无泄露后方可处理。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5.1.3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
14、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脱硅机机体出现焊缝开裂、腐蚀、凸凹变形,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检修脱硅机应对机内进行断料加盲板,并停电挂牌、通风,待机内氧含量大于19.5%后,方可检修。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5.1.5条淹溺中毒和蜜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溶出1溶出器溶出器超压运行、堵塞,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对溶出系统压力、温度及液位等参数进行检测监控,应有相应联锁系统,不应超压运行、带压检修。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GB30186-2013)第4.4.2.1、4.4.2.4和4.4.2.5条灼烫容器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