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五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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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参考文本之五: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为发起人(法定发起人的数量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处),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其次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发起人(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其次章公司名称和居处第四条公司名称

2、:O第五条居处:。(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明确表述所在省、市、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依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状况,进行详细填写。)第七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一元人民币。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

3、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第十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变更登记事项。第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确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公司削减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削减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状况的说明。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4、出资时间第十二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居处身份证(或证件)号码发起人1XXXXXXXXXX发起人2XXXXXXXXXX发起人3XXXXXXXXXXXXX第十三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缴状况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合计第十四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由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并担当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依据章程规定认缴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依照发起人协议担当违约责任。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

5、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依据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担当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发觉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担当连带责任。(注:无非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内容。)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第六章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安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监事,确定有关

6、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H-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确定,如发起人股东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Q第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

7、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恳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其他情形。(注:由发起人股东自行约定,如没有另外约定则删除此项)第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刚好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

8、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详细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其次十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9、式的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次十一条公司受让、转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供应担保等事项,必需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刚好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必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注:或由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自行约定)其次十二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注:或由股东大会自行约定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运用。其次十三条股东可以托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托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其次十

10、四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托付书一并保存。第七章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其次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人(法定5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若无职工代表的董事,应的比夫为茗嫄原9。非职工代表担当的董事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董事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者其他行使)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11、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其次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安排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确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依据经理的提名确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

12、酬劳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H-一)其他职权。(注:由发起人自行确定,如发起人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项删除)其次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帮助董事长履行职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其次十八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非常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注: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可由发起人或

13、董事会自行约定。)其次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实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三十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托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托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第三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确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担当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遇严峻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确定聘任或者解聘

14、;公司董事会可以确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安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详细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确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确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由董事会自行确定,如董事会不作详细规定应将此条删除。以上各项内容也可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经理)担当(注:由发

15、起人自行确定),并依法登记。第三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确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九章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其中职工代表人。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自行确定成员,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一人,设副主席人。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注:监事会不设副主席的,应将该款的有关内容删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十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刚好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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